申報遺產稅可扣除「定額123萬」
2017-10-13
出處 :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2014年至2017年發生之繼承案件,被繼承人喪葬費用可定額扣除123萬元,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指出,最近審核某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200餘萬元,雖檢附棺木、靈骨塔位、殯葬服務等喪葬費用之相關憑證,惟與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應定額扣除喪葬費用123萬元(每年依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不符,乃剔除超支之扣除額100餘萬元,補徵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稅或贈與稅電子申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申報遺產稅,可自動帶出喪葬費用扣除額,以避免申報錯誤,若有相關申報疑義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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