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的倉庫 看懂綠碳、藍碳與黃碳
在台灣西南部沿海有地層下陷情況的地區,種植如海草、紅樹林等根系複雜的植物,能夠承接河水、雨水沖刷流入的沉積物,可達到增加自然碳匯的目的。
為達2050淨零的目標,《氣候變遷因應法》(氣候法)今年初完成修法及公布,然而氣候法與減碳相關的子法,仍在持續修法;目前完成一項公告、四項預告。
其中與減量額度抵換或交易相關的子法,包含《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也陸續於6、7月預告;但與碳權交易有關的《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或拍賣管理辦法》,還在研議階段。
碳權要方法論證與審查 自己種樹沒有碳權
隨著碳權討論的熱度愈來愈高,有民眾突發奇想,將自家的私有地種樹,是否就能獲得碳權,進一步能交易獲利。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副署長黃偉鳴直接了當地說「當然不行」。他強調,環境部定義的「碳權」必須經過完整的方法論證、經審查確認後,才能核發;若民眾自行在私有地上種樹,單就這樣的行為是無法取得碳權的。
黃偉鳴進一步說明,種樹取得碳權是屬於「自然碳匯」,意思是森林的「碳儲存量及碳吸存量」,台灣有農業部所訂定的「造林與植林碳匯專案活動」方法學。
根據申請條件,造林與植林面積要0.5公頃以上,並規定申請地在2000年之後不是森林;估算造林一公頃面積,一年可減碳約10公噸,可是申請林地維護的時間至少要10年。
黃偉鳴補充,就自然碳匯的部分,目前也僅有「造林與植林」的方法學;若接下來提出竹林、林業管理等方法學,環境部也會配合加速審查。
為何方法學如此重要,黃偉鳴解釋,國際間評比「有效碳權」包含幾項指標,其一必須符合可量測、可驗證、可報告(MRV)原則,以確保實質減量;同時也須符合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產生危害及避免重複計算五大原則,以避免減量額度被拿來抵減時,減損到原來相關管制規定預計達到的減量成效。
黃偉鳴強調,做自然碳匯必須要有科學依據,「不然每個人都宣稱自己有碳權,沒有方法就不能量測和監督」。
同理,黃偉鳴說,雖然環境部提出「汰換舊燃油汽、機車為電動車」可獲得溫室氣體減量的獎勵金,但這樣的減碳量是一個估算值,是以一輛汽、機車使用七年所可能造成的排碳量來估算,沒有第三方來驗證查核,只能算是「類碳權」。
黃偉鳴表示,但這樣的措施仍然對減碳有益,因此限制僅能用於開發單位在環境影響評估時的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也促使民間企業若有開發需求,可以提出專案申請需要的減碳量、願意購買的金額,再由環境部協助媒合。
自然碳匯如何做?明日之星且看「藍碳」
自然碳匯中,除了森林(綠碳)外,國際間也有討論如黃碳(土壤碳匯)或藍碳(海洋碳匯)。黃偉鳴說,黃碳在國際的討論包含如何在不影響作物產量下,提高農業永續發展性以及碳吸存能力;而藍碳則是指如紅樹林、海草床及潮汐鹽沼等沿海植被生態系統;但這些都尚未有單位提出方法學,也就代表仍未有台灣藍碳、黃碳的「碳權」。
其實,台灣四面環海,如何能將「藍碳」的效果最大化,也是各界研究的重點。
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系終身特聘教授林幸助協助海洋委員會進行「海洋碳匯盤查暨溫室氣體減量方法研析及評估」,在報告中指出,藍碳生態系比起綠碳生態系具有更高的碳匯能力,儘管藍碳生態系的面積僅占了近岸海域不到2%,但其有機碳埋藏率遠比熱帶雨林高出40倍之多。
林幸助告訴《全球中央》,藍碳在台灣研究起步很早、但做的人少,政府也不重視。他舉例,就像 《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中,每年要揭露有哪些排放源,有哪些自然碳匯可以吸存溫室氣體;排放源包含交通、工業等,但吸存的部分,長久以來都只列森林碳匯;海洋碳匯,如海草等,都沒有被考慮進去。
林幸助提到,2011年聯合國發布的《海洋及沿海地區永續發展藍圖》報告中提出為了保護和重建海洋生態系統結構及功能,實現海洋資源和生態系統永續和公平利用,應建立全球性藍碳市場;然而台灣在自然碳匯項目的市場開發上仍不完備。
他也建議,可以從濱海藍碳項目出發,通過加強營造藍碳碳匯項目開發環境,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育與復育。
林幸助進一步解釋,愈來愈多人重視的「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Nature-based Solutions),若在台灣西南部沿海部分有地層下陷情況的地區,種植如海草、紅樹林等根系複雜的植物,能夠承接河水、雨水沖刷流入的沉積物,進一步將地勢慢慢墊高,達到固灘護堤的效果。同時也因為生物碳吸收的功能,達到增加自然碳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