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屋自己來?房仲:小心誤觸「地雷」

2015-10-22
文章類型 : 房產時事

【中信房屋/企研室】
搭上O2O(Online To Offline)正夯熱潮,近來有許多房屋買賣平台打出「買賣屋自己來」,以省下「仲介費」的口號吸引買賣雙方,希望於景氣迷中另闢新徑,趁機在淒風苦雨的台灣不動產市場搶佔一個席位,但房仲業者直言,「還是透過房仲買房卡安心」。


以往台灣房仲產業尚未發展成形時,從事房屋、田地、土地仲介的人被稱為「牽勾仔」(牽引雙方勾搭起來),也有人稱「中人」。隨著社會的演變,如今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的人員統稱為不動產經紀人員,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統稱為經紀業。


    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所以仲介人員在接受委託後,有詳盡調查及確認之義務,並必須將已知有關委託物件之事項誠實告知委託人。中信房屋副總經理劉天仁表示,相較於以往的「牽勾仔」,現在的不動產經紀人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劉天仁說,今年10月1日新版不動產說明書正式上路後,仲介人員的工作內容更為繁複、調查範圍更大,包含房屋週邊重要、嫌惡設施,土地、基地、成屋及預售屋之重要交易條件、目前管理狀況與建物型態之規定…等多種項目,買方的買屋權益也因此更加有保障,但如果不是透過仲介人員購屋便無法享有這種保障。


劉天仁指出,買賣雙方直接接觸的方式雖然可以省下仲介服務費,但對於買方來說,等同必須自行承受買到「問題屋」的風險,因為「屋主自售」的案件並不受新版不動產說明書的管轄限制,所以容易變成買賣交易的灰色地帶。


劉天仁認為,買房是一輩子重大的事,如果因為節省仲介費,跳過房仲直接和屋主交易,最後卻買到「問題屋」,或買賣方議價翻臉,買賣不成,因小失大未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