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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國璽.綠蔭美住辦大樓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
78.33坪
2房2廳2衛
8,000
萬
古亭站~中正國中美住辦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
48.93坪
1廳1衛2室
4,640
萬
古亭捷運中正國中住辦美廈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
39.09坪
1廳2衛3室
4,688
萬
牯嶺公園電梯三房
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路
37.88坪
3房2廳2衛
3,180
萬
中正古亭捷運店面(A067)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
32.22坪
1房1廳1衛
5,500
萬
🍎面公園🍎國光成家電梯高樓邊間3房
臺北市萬華區國興路
18.10坪
3房2廳1衛
1,650
萬
汀州路美寓
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1段
32.19坪
4房2廳1衛
1,150
萬
中正國中捷運住辦美廈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
48.10坪
1房1廳2衛
5,800
萬
古亭面校園電梯採光大四房
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2段
41.19坪
4房2廳2衛
2,880
萬
中正區都更黑土金透天
臺北市中正區詔安街
37.64坪
4房3廳2衛
4,280
萬
古亭捷運.獨戶電梯三房
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
37.88坪
3房2廳2衛
3,180
萬
中正國中低公設住辦大戶
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2段
57.87坪
2廳4衛
5,500
萬
國雄中正頂樓露台戶
臺北市中正區詔安街永昌段五小段
39.99坪
2房2廳1衛
3,988
萬
中正區黃金透天
臺北市中正區詔安街
37.64坪
4房3廳2衛
4,280
萬
國雄中正露臺戶附車位
臺北市中正區詔安街
39.97坪
2房2廳1衛
3,988
萬
我是承辦-牯嶺公園旁可改四房面林蔭
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
37.88坪
3房2廳2衛
3,180
萬
【預售】國雄中正2房車
臺北市中正區詔安街
29.45坪
2廳1衛2室
3,988
萬
捷運公園獨棟鼎佳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3段
38.25坪
2廳4衛4室
3,088
萬
植物園捷運公寓鼎佳
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1段
24.18坪
4房2廳3衛
2,180
萬
古亭水岸三房+車
臺北市中正區水源路
46.52坪
3房2廳2衛
4,696
萬
※ 公設比計算方式:公共設施坪數 / (主建物坪數+附屬建物坪數+公共設施坪數)
一、公共設施定義
公寓大廈的公共設施部分即指其共用部分,包括住戶共同使用之設施,如樓梯間、電梯間、梯廳、屋頂突出物、共同出入口及門廳、管理員室、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及社區居民使用的活動中心等;但不包括約定共用部分的面積。共同使用的公共設施面積在辦理登記時,是按照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來共同分攤持有,因此購屋者必須詳細閱讀核准執照的設計圖樣,確定自己所分攤的公共設施部分及持分面積等,避免分攤到無用途的公設面積。
二、公設比
公設比=公共設施坪數/(主建物坪數+附屬建物坪數+公共設施坪數) 「公設比」則是指「公共設施總面積」除以「總樓板面積」所得的百分比數值。通常超過1,500平方公尺的基地就會有獎勵開放空間,有頂蓋的部分才會列入公共空間計算,無頂蓋的則稱為「空地比」,不包含在公共設施的佔坪之內,而有無頂蓋的標準則以「滴水線」(也是所謂的投影面積)內作為判斷。所以無頂蓋的中庭花園、泳池、水景等,是不計算在公設面積之內,請消費者千萬不要混淆了!一般的房屋權狀坪數包括三部分: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花台等)、共同使用部分,如:地下避難室、樓梯間、走道、電機房、健身房、游泳池等,所謂的公設比,是以「建物權狀中共同使用部分的持分坪數╱建物總坪數=公設比」。
三、大公與小公之差別
「大公」泛指全體住戶所共同分攤的公共設施,包括社區門廳、管理員室、庭院、樓梯間、地下避難室、運動與遊樂設施、水電設備等;「小公」則指樓層的住戶共同使用及分攤的小範圍公共設施,如電梯間、走道與露台等。當一個社區有好幾棟大樓,每棟的梯間規劃都不同時,小公的佔比也就會有所不同,所以同一社區的公設比,不一定每戶都是一樣的。
四、公設常見問題
1. 無頂蓋之中庭花園、泳池、水景計入公設
2. 應與車位合併計算面積之部分車道,重複計算納入公設內
3. 建物外面的露樑登記成公設
4. 「小公」登記在主建物面積,自謄本無法明確得知,必須利用「建物測量成果圖」與建物格局比對是否有不同,藉以確認樓梯間等小公是否登記在主建物面積
5. 地下室公設面積由全體住戶平均分攤
6. 夾層面積計入權狀面積
五、購屋權益保障
1. 購買成屋時,可先去地政事務所調閱建物平面圖,通常建商會將地下室規劃成防空避難室,民眾可看車道和車位是否屬同一個建號。若非同一建號,車位持分面積又不足6坪,則可能車道算入公設內。
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84年11月29日第216次委員會議決議及91年10月17日第571次委員會議通過之「公平交易法對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契約書中應說明公共設施所含項目、公共設施分攤的計算方式及各戶持分總表應明確列示等事項,並自85年2月1日起,業者如未依前開決議執行,即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一、公共設施定義
公寓大廈的公共設施部分即指其共用部分,包括住戶共同使用之設施,如樓梯間、電梯間、梯廳、屋頂突出物、共同出入口及門廳、管理員室、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及社區居民使用的活動中心等;但不包括約定共用部分的面積。共同使用的公共設施面積在辦理登記時,是按照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來共同分攤持有,因此購屋者必須詳細閱讀核准執照的設計圖樣,確定自己所分攤的公共設施部分及持分面積等,避免分攤到無用途的公設面積。
二、公設比
公設比=公共設施坪數/(主建物坪數+附屬建物坪數+公共設施坪數) 「公設比」則是指「公共設施總面積」除以「總樓板面積」所得的百分比數值。通常超過1,500平方公尺的基地就會有獎勵開放空間,有頂蓋的部分才會列入公共空間計算,無頂蓋的則稱為「空地比」,不包含在公共設施的佔坪之內,而有無頂蓋的標準則以「滴水線」(也是所謂的投影面積)內作為判斷。所以無頂蓋的中庭花園、泳池、水景等,是不計算在公設面積之內,請消費者千萬不要混淆了!一般的房屋權狀坪數包括三部分: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花台等)、共同使用部分,如:地下避難室、樓梯間、走道、電機房、健身房、游泳池等,所謂的公設比,是以「建物權狀中共同使用部分的持分坪數╱建物總坪數=公設比」。
三、大公與小公之差別
「大公」泛指全體住戶所共同分攤的公共設施,包括社區門廳、管理員室、庭院、樓梯間、地下避難室、運動與遊樂設施、水電設備等;「小公」則指樓層的住戶共同使用及分攤的小範圍公共設施,如電梯間、走道與露台等。當一個社區有好幾棟大樓,每棟的梯間規劃都不同時,小公的佔比也就會有所不同,所以同一社區的公設比,不一定每戶都是一樣的。
四、公設常見問題
1. 無頂蓋之中庭花園、泳池、水景計入公設
2. 應與車位合併計算面積之部分車道,重複計算納入公設內
3. 建物外面的露樑登記成公設
4. 「小公」登記在主建物面積,自謄本無法明確得知,必須利用「建物測量成果圖」與建物格局比對是否有不同,藉以確認樓梯間等小公是否登記在主建物面積
5. 地下室公設面積由全體住戶平均分攤
6. 夾層面積計入權狀面積
五、購屋權益保障
1. 購買成屋時,可先去地政事務所調閱建物平面圖,通常建商會將地下室規劃成防空避難室,民眾可看車道和車位是否屬同一個建號。若非同一建號,車位持分面積又不足6坪,則可能車道算入公設內。
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84年11月29日第216次委員會議決議及91年10月17日第571次委員會議通過之「公平交易法對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契約書中應說明公共設施所含項目、公共設施分攤的計算方式及各戶持分總表應明確列示等事項,並自85年2月1日起,業者如未依前開決議執行,即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