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採「申請適用」
2017-08-20
出處 :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常有民眾質疑,我的房屋多年來並無營業,且亦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為什麼土地未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係採申請制,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2017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但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則不必再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是10‰至55‰累進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兩者相差最少4倍,但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5.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稅務局提醒符合申請資格之土地所有權人,儘速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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