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注意2件事」

2017-11-21
出處 : MyGo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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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辦理契稅申報所書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另外,日前有民眾至稅務局要辦理房屋買賣的移轉,發現賣方並非該房屋之納稅義務人,經查該房屋為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雖經當事人提出原買賣雙方簽訂之買賣讓渡書,但因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所以納稅義務人名義仍然為原始之賣方。
 
稅捐機關說明,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係屬客觀上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實務上雖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而歸諸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自不符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物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仍屬建築改良物,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