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金機構 因併購核准記存土增稅之土地「須符合3大規定」

2019-03-18
出處 : MyGo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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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再併購而移轉時,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如欲一併記存於再併購後取得土地之企業或金融機構名下,須符合相關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再併購而移轉時,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如欲申請一併記存於再併購後取得土地之企業或金融機構名下,除應符合各併購法律規定外,另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收購、分割或營業讓與,應於收購契約書、分割計畫書、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5條規定之讓與契約書或決議載明,由再併購後取得土地之企業或金融機構承受歷次併購累積記存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
 
二、依據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但再併購案件如未涉及法令規定應登記或變更事項,不在此限。
 
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由再併購後取得土地之企業或金融機構一併檢附承諾書,承諾繳納該移轉土地歷次併購累積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業於2018年9月26日修正發布「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注意事項」,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依相關法律記存土地增值稅時,請留意依該注意事項之修正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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