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售屋,應以實價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2018-03-12
出處 :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如係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惟「房屋」交易所得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查獲轄內甲君辦理201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2016年度出售位於屏東市區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60萬餘元,補徵稅額及罰鍰2萬餘元。
該局提醒民眾,個人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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