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使用建築室內裝修應申請發給合格證明

2016-01-17
文章類型 : 遊戲家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台北市政府最近受理1件訴願案件,某市民所有之建築物依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一般事務所」,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該市民委託建築師辦理並取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後進行裝修,但逾施工期限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竣工查驗),經市府都市發展局以違反建築相關法規,處罰新台幣(以下同)6萬元罰鍰,並經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決議,維持原處分。
 
法務局指出,依據建築相關法規之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於工程完竣後,應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本案該市民所有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一般事務所」,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於室內裝修前雖然委託建築師辦理室內裝修施工許可,但逾施工期限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竣工查驗),亦未申請展期,故遭市府都市發展局依規定裁處6萬元罰鍰。
 
法務局提醒民眾,建築物公共安全是市府非常重視的事項,只要是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進行室內裝修前除了應申請許可外,在裝修完竣後也要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竣工查驗),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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