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稅務 公司交易不動產,「歸屬年度」如何確認?
2017-04-05
出處 :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其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損益所屬年度。
該局指出,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2014年12月訂定買賣契約,出售其位於台中市之房屋及土地給乙公司,惟至2015年1月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實際交付。甲公司於辦理20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房地交易所得列報為2014年度所得,經該局調減2014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改列為2015年度所得,並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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