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各享地價稅優惠稅率,婚後可繼續適用?

2020-02-24
出處 : MyGo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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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夫妻兩人婚前各自擁有1間房子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也一直由兩人分別在這2間房子設籍,地價稅是否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該處說明,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按10‰累進課徵至55‰,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按2‰課徵且不累進,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金至少差四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優惠性質,因此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如果夫妻婚後各自擁有的1間房子仍想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則可將任一方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成年直系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等)設籍於任一處,那麼兩處皆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没符合之直系親屬設籍,可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一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地價較低一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樣可節省較多的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提醒,地價稅11月開徵,符合自用住宅的民眾,別忘在9月22日前申請適用優惠稅率2‰,當年度始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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