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現魄力,台北市府強拆危險海砂屋

2020-03-06
出處 : MyGo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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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

展現魄力,台北市府強拆危險海砂屋

北投大度路3段193號至203號建築物,前經台北市政府於2015年3月公告列管為「須拆除重建」海砂屋,但住戶多年來整合不易,遲未拆除。都發局嗣於2019年9月會同三大公會強制鑑定,判認已達建築法第81條「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應予拆除」之要件,經通知屋主限期2020年元月底前自行拆除未果,爰於2020年3月5日執行強制拆除,並在現場召開記者會。
 
該棟危險海砂屋係70年使用執照,地上4層地下1層,鋼筋混凝土造,共計24戶。前於2015年3月經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為「須拆除重建」海砂屋,市政府爰予公告列管,並通知屋主限期停止使用及自行拆除。在公告列管期間,也曾多次發生無預警天花板崩塌事件,居住安全堪憂。
 
都發局局長黃景茂表示,考量海砂屋的結構狀態,會隨時間經過而每況愈下,故指示建管處自2019年9月起,針對全市列管「須拆除重建」逾3年尚未自行拆除的海砂屋,會同建築師、土木及結構技師三大公會進行現勘評估,凡有潛在結構危險者,即主動強制鑑定,若經鑑定已達「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應予拆除」要件者,即行強制拆除,以維公共安全 。
 
黃景茂表示,依法令規定,經公告「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申請拆除重建得享有30%容積獎勵,並補助拆除費用每戶20萬元。但應於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3年內自行拆除,且自公告後第6年起,每年折減容積獎勵5%。都發局為積極輔導該類建築物能及早拆除重建,已於2018年11月16日完成「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之修法,放寬海砂屋重建涉及停車空間及建物高度檢討標準,亦於2018年12月28日修訂「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規定,免除重建基地可不受畸零地限制,並允於2022年12月24日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仍可享有30%容積獎勵。
 
黃景茂於記者會上說明,都發局為輔導海砂屋屋主能儘早整合更新,並加速行政效率,已率全國之先,將全市19處「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依法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僅須整合至1/2以上的都更同意門檻,即可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報核,並透過行政協助縮短海砂屋都更改建時程。另外,都發局也積極協助海砂屋住戶拆遷安置,包括提供中繼住宅協助安置、社會住宅優先安置或協助媒合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等方案,以維持住戶在安置期間能享有基本的生活品質。
 
建管處處長張明森補充,為明確規範海砂屋必須立即拆除的判定標準,都發局已訂定「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優先強制拆除原則」,供作執行強制拆除的準據。經市府強制拆除的海砂屋,建管處仍保留建物謄本、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圖說等文件,後續辦理都市更新時,得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證明產權狀態核計同意比率,不會損及原有屋主的權益。
 
張明森又説,被判定為海砂屋的建築物,雖然可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但該條例第6條第4項明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奬勵項目」,故不能額外申請海砂屋30%的容積奬勵。但若循「都市更新條例」申請重建者,除了享有都更條例的容積獎勵外,還可外加海砂屋30%的容積奬勵,對申請人相對有利。另外,經強制拆除的海砂屋,其拆除費用仍應由原建物所有權人負擔,故建管處後續將俟屋主申請每戶20萬元拆除費用補助時,從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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