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交易 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2018-07-29
出處 :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216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之房屋、土地,如於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或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應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納稅;若課稅所得為0、虧損情形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規定限期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近來查獲多起課稅所得為0或交易為損失案件,因民眾誤認無應納稅額即無須辦理申報,而遭處行為罰3,000元情形。該局提醒,如個人未依限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將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因此,個人交易房地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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