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稅務 出售房地時未設戶籍「要注意土增稅」
2017-12-04
出處 :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小姐詢問,她已和他人訂立契約,將名下持有多年土地、房屋出售,惟出售前戶籍未設於該處,想了解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以一次為限;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並符合前開其他規定,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查陳君未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出售持有土地、房屋亦無出租、營業,且原設立戶籍在內,在訂約出售前半年,將戶籍遷出,為房地騰空出售,可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惟如戶籍遷出與訂立契約日相隔1年以上,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合,就無法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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