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約 載明收取租金、押金金額,要記繳4‰印花稅
2018-03-18
出處 :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若房東在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或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有載明收取租金、押金的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之性質,除非承租人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方式支付租金、押金,亦將每次所收取之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一併載明於租約時,就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否則,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貼繳4‰印花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向乙承租房屋1棟,簽約時乙向甲收取月租金1萬元及保證金 5萬元,並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該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6萬元之4‰貼繳印花稅240元。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承租人為節省所得稅,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會列舉房屋租金支出,國稅局收取民眾申報所得稅時檢附之房屋租約,發現有未貼花者均會通報所轄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明確有漏貼或未繳納印花稅情事時,除補徵本稅外,還需依漏稅金額處5至15倍罰鍰,請民眾留意是否依規定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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