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亦可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

2017-11-20
出處 : MyGoNews
文章類型 :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於2017年8月10日死亡,僅遺留土地由配偶及3位子女繼承,然其中1位女兒長年旅居國外,已無聯繫,可否未得其同意由其他繼承人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55萬元?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項前段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另依同法條第7項規定:「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
 
本案被繼承人死亡時未遺留任何現金、銀行存款,且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同意抵繳人數3人,符合前揭法令規定,故雖未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但同意抵繳應繼分已逾三分之二,可申請抵繳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後段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故本案申請抵繳之土地如有畸零地、袋地或持分細碎?…等情事,屬不易變價者,則僅能依前揭法條規定比例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