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內贈配偶財產「避不開這個稅」
2019-03-18
出處 :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配偶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則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最近於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死亡前一年匯款300萬元至配偶乙君帳戶,嗣後該款項亦做為乙君購買房地之部分價金,由於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是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已贈與給配偶,即未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經國稅局補徵遺產稅60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申報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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