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兩年內贈與房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2017-01-16
出處 :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陳太太來電詢問,其配偶於2016年7月過世前曾在2014年11月贈與自己與小孩土地及房屋,該土地及房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贈與對象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時,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其財產之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故陳太太於申報其配偶遺產稅時,應將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及房屋併入遺產申報,並以死亡時之時價,即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遺產價額,而非以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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