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子女償還銀貸未求償,小心被罰

2017-11-20
出處 : MyGo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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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惟此類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係未辦理申報被查獲者,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始依同法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轄內A君提供名下土地作為其子向銀行辦理借款之擔保品,嗣因其子無力償還銀行借款2,000餘萬元,銀行遂向法院聲請拍賣該不動產以抵償債務,且A君事後並未向其子求償,經該局查獲,A君於收到國稅局通知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按拍賣年度之清償銀行借款2,000餘萬元扣除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