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 租屋供員工住宿使用「這個性質,要這樣做」
2019-03-27
出處 :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係屬酬勞員工性質,其有關租金、水電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自行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其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因其支出係屬與業務有關且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故其相關進項稅額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全台房價、內政部實價登錄查詢系統,中信房屋為您掌握最新區域行情
https://price.cthouse.com.tw/
對方聯絡資訊*
* 表示必填欄位
※您可轉寄給多位親友,請在不同E-mail間用分號 ; 區隔
信件主旨/分享內容*
分享推薦-營業人 租屋供員工住宿使用「這個性質,要這樣做」
寄件人資訊*
※當您留下個人資料時,表示你已了解閱讀並同意中信房仲網之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