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房地合一稅眉角!這些費用不能扣 撇步一次看
2025-01-19
出處 :
中時新聞網
王小姐110年1月購入房地並於113年9月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上、未逾5年,按稅率35%課徵房地合一稅。申報成交價額1,200萬元、取得成本800萬元、必要費用70萬元及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交易所得額為300萬元(=1,200萬元-800萬元-70萬元-30萬元)。
但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王小姐誤將110至113年間繳納之房屋稅6萬元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4萬元列報為該房屋、土地之必要費用減除,經剔除重新核算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為310萬元,補徵稅額3.5萬元(10萬元X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房屋、土地於使用期間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費用,尚不得自交易損益中減除。
簡單來說,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交易所得額時,係以房屋、土地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而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所發生之支出或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費用,不得列為房地交易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像是個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費用,都不得自交易損益中減除。
對方聯絡資訊*
* 表示必填欄位
※您可轉寄給多位親友,請在不同E-mail間用分號 ; 區隔
信件主旨/分享內容*
分享推薦-申報房地合一稅眉角!這些費用不能扣 撇步一次看
寄件人資訊*
※當您留下個人資料時,表示你已了解閱讀並同意中信房仲網之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