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常識 仲介佣收應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2017-04-04
出處 : MyGoNews
文章類型 :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為他人仲介土地買賣收取之佣金收入,應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吳君於2012年度為他人仲介多筆土地買賣,收取佣金9,400,000元,吳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執行業務所得,因其未能提供相關費用單據,經該局按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核定吳君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520,000元〔9,400,000×(1-20%)〕,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1,094,164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