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對其餘未繳清之遺產稅負連帶繳納責任
2018-02-12
出處 :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雖可按法定應繼分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但如該筆遺產稅未全額繳清,各繼承人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繳納義務。
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往生後應繳納遺產稅300萬元,繼承人甲君與另2名繼承人乙君及丙君間產生嫌隙,縱甲君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稅款100萬元,該分單外之其餘稅款200萬元如逾限繳日仍未繳納,甲君仍應負連帶責任,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雖然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其應納部分之遺產稅,並於完成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但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所以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影響繼承人之整體權益。
對方聯絡資訊*
* 表示必填欄位
※您可轉寄給多位親友,請在不同E-mail間用分號 ; 區隔
信件主旨/分享內容*
分享推薦-繼承人,對其餘未繳清之遺產稅負連帶繳納責任
寄件人資訊*
※當您留下個人資料時,表示你已了解閱讀並同意中信房仲網之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