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 相關稅務法規,真的要搞清楚
2017-03-01
出處 :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嚴先生2016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2019年6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並已繳納所得稅20萬元,其於2021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嚴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嗎?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一)嚴先生出售A房地的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嚴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因重購價額2,5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1.25>1應退還稅款金額=20萬元(即出售A房地已繳納稅額)。
嚴先生得於2021年4月1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該稅款,且B房地在5年內(2021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嚴先生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後5年內將B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應向國稅繳回原退還稅額,即20萬元。
對方聯絡資訊*
* 表示必填欄位
※您可轉寄給多位親友,請在不同E-mail間用分號 ; 區隔
信件主旨/分享內容*
分享推薦-重購退稅 相關稅務法規,真的要搞清楚
寄件人資訊*
※當您留下個人資料時,表示你已了解閱讀並同意中信房仲網之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