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舊換新,新購地一樓營業,可申退原繳納土增稅?
2019-04-06
出處 :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蘇先生詢問,出售原持有房地,並於2年內購入現今居住房屋土地,1樓做生意,不知可否申請退還當初出售房地所繳納的全部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例:無出租、無營業、設籍該址等),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之餘額,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最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額。
現蘇先生原出售土地地價5,000,000元,繳納土地增值稅800,000元;新購土地地價7,200,000元,查係3層樓,1樓營業,自用住宅部分地價為7,200,000×2/3=4,800,000,即1樓營業一般用地部分之地價不列入計算;經核算(5,000,000-800,000=4,200,000;4,800,000-4,200,000=600,000) 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為600,000元,小於已繳納土地增值稅800,000元,故僅可退還土地增值稅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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