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讓金要開發票嗎?

2008-12-22
文章類型 : 房產時事

店面頂讓,依頂讓條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A.接手原公司或行號,不另設立新商號:
  登記方面:只需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
  稅務方面:
  1.行號:需辦理稅務清決算,資產及存貨須依帳面價值或議定價金,由原負責人開立發票給新負責人,因係本商號開給自已商號,營業稅可在同期申報,所以沒有繳納營業稅問題。
  2.公司:因係出資額或股權的轉讓,不須處理稅務問題.
優點:辦理登記迅速,可馬上接續營業。
缺點:前手的債權債務由後手承擔。
建議:頂讓店面,避免採用此方法,以免債務及稅務責任延續至後手。
B.接手者另設新公司或商號:
  登記方面:前手辦理註銷登記,後手辦理設立登記.
  稅務方面:前手辦理註銷後,須辦理稅務清決算,資產及存貨須依議定價金,由原公司或商號開立發票給新公司或商號。
優點:債務及稅務責任中斷,後手不用承受前手之債務及稅務責任。
缺點:設立時,所有證件又須準備一次。
建議:頂讓店面宜採此方法。
上述兩種頂讓方法,皆有開立發票的問題,開立發票依議定之價金開立資產及存貨,只要約定稅額外加,即沒有多繳稅的問題:
A.營業稅:因係外加,收後手的稅金來繳納,本身不須負擔。
B.營利事業所得稅:因係出售資產及存貨,只要金額低於帳面,即無清算所得,就不須額外繳稅。

作者:陳國基
出處來源:MIB二手店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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