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就能翻轉人生
2024-03-31
從南台灣移民至加拿大的Cindy,夢想為當地華人開設一家乾淨、整齊的現代化超市,便一步步從零開始,實現夢想。創業時的她只是一個40歲的家庭主婦,為了圓夢,而必須要在短時間內大膽摸索、四處請益,從內向保守的女性蛻變為獨當一面的連鎖超市CEO。曾榮獲「加拿大零售-協會開拓者終身成就獎」等多項大獎。大統華T&T Supermarkets至今全加拿大有三十餘家分店,是加拿大最大亞洲連鎖超市,提供新鮮蔬果、肉食、海鮮、雜貨、冷品、麵包蛋糕、壽司麵點熟食,讓道地亞洲美食觸手可及。2014年卸任CEO,由女兒Tina Lee李佩婷接任。大統華T&T成立至今30年,從開幕前的慌亂、收購對手分店、展店至東岸,再到加入加拿大最大零售業龍頭Loblaw……創辦人Cindy每一次的抉擇,都是大統華壯大的關鍵。Cindy首度公開這些決定的心路歷程,以及她的經營理念,告訴我們如何懷抱夢想,勇敢前行。作者李羅昌鈺 Cindy Lee,加拿大華裔企業家。在南台灣出生長大,政大財稅系畢業,於1976年移民加拿大,1993年在溫哥華創辦大統華T&T Supermarkets,作者回憶當時在唐人街拚業務的那一段時間,正是唐人街的鼎盛時期,房租和房價都高得出奇。每到週末假日,華人都會從四面八方湧進來,街上買菜的人摩肩接踵,擠得滿滿的,買東西都是用搶的,好像不要錢一樣。停車更是一位難求。如果幫華人開一家大超市…唐人街的商舖都是一家一家小小的,每家商舖各做一行。因此在一家買了魚,還得到另一家買肉,再到另一家去買菜。大人小孩出門一趟去買東西,要進進出出好幾家商舖、過好幾次馬路,真的是很辛苦。每次都是我走在前面開路,兩個女兒緊跟在後面,幫我提袋子。晴天還好,如果碰到下雨天,準成了三隻落湯雞。而且由於當時唐人街生意好,不缺客人,所以店家的服務態度並不親切。有一次我印象好深,除了兩個女兒,還多帶了一個才七、八歲的小姪子跟著。誰知道突然下起了雨。我狼狽地忙著找地方躲雨,小姪子很會添亂,說要小便憋不住。我只好帶著幾個小蘿蔔頭,冒著雨,大包小包慌慌張張地衝過泥濘的馬路,跟一家商舖借廁所。誰知道商家居然不肯借,小姪子當場尿了褲子,還委屈地哭出聲來。我站在那裡,一肚子窩囊,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真是大人受累,小孩受罪。所以每次要去唐人街,兩個小女兒都一百個不情願,央求說,到我們家旁邊的Safeway就好了嘛,好停車,又乾淨,還有手推車可以推來推去,更不用人擠人過馬路。但當時的西人超市雖然什麼都有,就是亞洲的口味什麼都沒有。而唐人街做生意的方法,真是太傳統,四周環境不理想、商舖陳舊不裝修、服務態度不親切,又不能在一家商舖一次買齊想買的東西,各方面都需要改進。於是我起心動念:「如果開一家現代化的大超市,跟西人的一樣乾淨、整齊、漂亮,所有華人熟悉喜愛的東西統統有,真正幫鄉親解決惱人的買菜難題,一定會大受歡迎。」這個念頭,慢慢變成了一個我想去實現的夢。Cindy的成功經驗與智慧,不只有志創業者能從中得到收穫,每一位職場工作人,甚至社會新鮮人,都能從中獲益。創新,來自滿足需求「大統華」的創生,也正是為了滿足人們為滿足的需求。身為台灣移民的主婦,李羅昌鈺深刻體會加拿大華人對「明亮、乾淨、寬敞,且能一站購足的華人超市」的渴望,這個未被滿足的市場需求,成了一顆創新創業的種籽。為了給種籽澆灌水分與營養──創業需要資金與土地,還需要專業零售經驗,Cindy積極串接台灣統一企業的資本後盾,以美國最大華人超市老闆陳河源為師,串接各項資源,百轉千迴,終於開了第一家大統華超市。而這只是挑戰的開始。顧客常找不到超市的入口?超值鴨梨造成瘋搶、為了減重少付款的龍眼枝被丟得滿地凌亂,又該如何化解?不斷出現的經營考題,是激發經營者創意的火苗,也是在「錯誤中學習」的必然戰略,就像Cindy的名言「有心,就有計」,用心下功夫,一定有解方。學領導,前進永不設限在系統化的時代,全球各地都有超大連鎖品牌插旗,新品牌如何找到立足點?關鍵之一就在清楚定位與人性化服務。而創辦企業的領導人,必須具備為利害關係人權益負責的自覺,積極為永續營運找出最佳佈局。「新鮮的世界,東方的風情」是大統華的品牌訴求,食材講究新鮮第一,再以有人情味服務、結合節慶氣氛,創造獨特的大統華體驗。正因如此,立足西岸、跨越東岸的版圖拓展上,數度遭逢日系超市與華人超市的正面對決,明確的營運定位與差異服務,使大統華總能取得贏面。而當一手拉拔成長的品牌,遇上「併購」的請帖,Cindy在意的不是自己的位階與權益,而是維護員工安定工作、良好服務模式長長久久,實現品牌永續,才是領導者的高度。學分享,你好我好共好隨著網路發達,出現許多商家和需求者直接連結的平台,讓供需雙方都能有效節省成本,甚至獲利,即「共享經濟」。當分享成為一種商業模式,不僅代表時代的進步,透過分享重新檢閱人我的需求,更容易發現盲點與不足,加速改善。同理可證,善於分享的企業,必將有多贏的收穫。「財報公開,利潤共享」展現大統華的前瞻管理思維。Cindy相信,員工知道得越多,就越能根據數據去改進,在商機機密外露的可能風險下,將財報盈虧完全公開,選擇信任,讓公司上下真正成為夥伴關係。不只分潤,「知識共享」也是大統華培訓人才、凝聚共識的關鍵。樂在終身學習的Cindy,本身就是愛書人,從閱讀中汲取營運管理的解方精華,收錄在本書第10章「內部教戰職場心法」;這份屬於大統華同仁的「特效偏方」,篇篇切中職場眉角與管理智慧,隨手讀來,工作與人生皆能有所得。學初心,人生最重要的事英國管理大師韓第在《你拿什麼定義自己?》一書提醒人們思考:我們珍視的價值是什麼?是金錢還是家人?工作在人生扮演什麼角色?而組織存在的目的是什麼?為股東賺錢,還是成就更高的使命——不管正走到人生的任何階段,韓第的詰問,正是人生與職涯的暮鼓晨鐘,值得反問己身,時時省思。1993年創立第一家大統華超市,到成為30多家分店的加拿大最大亞洲連鎖超市,Cindy始終謹記自己的兩個身分:華人與母親。她惦念華人對「家鄉味」的渴望,大統華永遠有節慶氣氛、充滿人情味的服務;一份民族榮譽感,對外的慶祝活動,她一定要做到大器體面。事業成績輝煌,Cindy如同所有職業婦女對家庭責任的牽掛,對三個孩子的成長與教育,她有愧疚,但從沒忘記看顧——聽見孩子有難的信號,她會放下所有,回歸母親的角色,陪伴孩子走過低谷——與自己所愛的人一起幸福,才是人生真正的圓滿,這份貫徹Cindy生命的智慧,值得細細體會。
國際醫療專區落腳青埔 房市新話題
2011-05-28
中時電子報|房地產|北台灣 文/楊宗灝        行政院針對新竹生醫園區規畫案另覓開發基地,其中位於桃園機場「空港」範圍內的高鐵青埔特定區,由於土地面積遼闊,積上具備空優交通動能,成為外界思考重要地點。加上航空城政策發展之初,便有醫療專區規畫,相關議題持續發燒,讓青埔房市話題不斷。  即將成為直轄市的桃園縣,由於具備機場、高鐵、捷運等重大交通優勢,在全縣綿密醫療網脈建構的情況之下,的確有可能成為國家級生醫專區落腳地。據了解,行政院考量生醫園區場所時,便有意結合整體航空城發展政策,選擇在高鐵青埔站區設置國際醫療專區。  過去青埔站區由於具備高鐵、捷運及國際商務城等政策規畫,讓區域內房市熱絡發展。特別是近來傳出縣府有意搬遷,加上國際醫療專區落腳消息,更成為房市炒作賣點。  拜桃園航空城政策利多,高鐵青埔特定區原本就定位為國際商務城,區域內除了擁有490公頃商業產業專區外,諸如大園國際高中、及系列公園用地規畫,都已付諸實施。  以宜誠建設推出大樓產品「城市之星」為例,除了位居捷運A19站門戶位置,未來若國際醫療專區確定落腳,也將是區域內最接近的推案產品。在建商的預期之下,青埔國際醫療專區除了生醫產業之外,也將帶來醫療商業機能,都是區域發展重要利多。加上購物、住宿、觀光及會議等需求龐大居住動能,將造就北台灣首屈一指的醫療、生技產業專區。  [中時房地產  house.chinatimes.com]  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永”保安”康”--台南縣市合併後的房市最夯潛力股
2011-05-11
    永康位於台南西南方,在早期稱為「埔羌頭」----在閩南語中,即是靠近海邊平地有鹿群的地方;來源為明末清初的日本正值戰國時代,漢人以米、鹽等民生品,向平埔族人換取鹿皮輸往日本,提供日本武士製作鎧甲。永康開發頗早,因人口和都市規模成長相當快速,至1993年時人口超過十五萬人,由台南縣永康鄉升格為市;於2010年12月台南縣市合併改制為台南市永康區,全區面積為四千零三十八公頃,百分之九十六已納入都市計畫,現為台南市人口最多、且唯一在20萬人以上的轄區,可說是台南市的首善之區。 交通帶動發展     永康區都市發展深受交通動線的影響,都市交通網以公路運輸為主,鐵路為輔。高速公路設有永康交流道一處,而縱貫鐵路設有永康、大橋二站,為通勤、通學的主要車站。市區聯外主要道路系統,東西向中正南 (北) 路、中山南 (北) 路及復興路 (大灣) 路;南北向由中華路、永大路及富強路 (王行路) 所構成,其路寬均在12-30公尺間。而市區內各地區間之聯繫道路,寬度則約在12-20公尺間,如復國路、忠孝路、中山路、中正路、振興路...等。 地區商圈成形  透天產品為主力     新永康加盟店店長劉馥強表示,區域商業沿著主要交通要道發展,其中以中華路沿線最為熱鬧,其他如崑山科大、台南女院、南台科大、奇美醫院等院校鄰近地區亦發展成地區商圈形式。永康區商業氣息較強的聚落計有下列區域:【永康舊市區】─區公所及永康車站一帶、【大橋-六甲頂】─大橋車站、南台科技大學、臺南高工,六甲頂為台1線、台19線省道交匯處,是商業最發達區域、【鹽行】─臺南應用科技大學周邊、【大灣】─有崑山科技大學及大灣交流道(預定)。     德富加盟店店長林佳穎補充,大橋重劃區腹地大,推案熱度即高,目前已成為台南市最具發展潛力的重劃區之一。區內道路寬度多在10米以上,有大橋國小、大橋國中以及多處公園綠地、免費公有停車場等設施,附近中華路還有台鐵大橋站,整體朝高級住宅區發展。住宅以透天別墅為主,主力屋齡多在5年內,總價600~1200萬元不等,部分面臨大橋國中的透天店住,總價可在2000萬元以上。     新永康加盟店店長劉馥強指出,當地居民購屋還是以透天車墅為購買標的,三層樓式、土地面積25坪及建坪在60坪左右的規格佔大宗。住宅產品以中華路、永大路、復國路、大灣路等沿線分佈發展,而大灣路以北與中山南路以南是住宅的集中區。區域三年內新成屋總價約在750萬-800萬間,中古屋成交價則落在450萬-500萬。德富加盟店店長林佳穎說明,大樓電梯產品在永康仍屬稀有,集中區塊在中華路與復國一路兩側,屋齡多在10-15年,3房隔局為基本,區域成交價在7-9萬/坪之間,近期並無新產品推出。 投資產品--崑山科技大學、中華路的店面 最被看好     新永康加盟店店長劉馥強說明,受到通膨及國人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影響,店面這種可以傳家的長期投資型產品仍有其基本客群。永康區以崑山科技大學及中華路的店面產品最被看好,該區域店面物件土地多為30坪、建坪約在75坪左右、樓高四層的透店為主力,雖屋齡已有20-30年,但受到穩定收益的投資報酬趨勢之下,小東路與中山南路目前的租金仍有5-7萬/月,大灣路及中正路也有4-6萬/月的表現。 [永康區店面產品路段推薦]      單位:萬元 產品 屋齡 路段 總價 租金/月 投報率 透店 20-30年 小東路、中山南路 1500~2000 5~7 3%~4% 透店 20-30年 大灣路 1200~1500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介
2011-05-10
案例一:     黃先生名下原有2棟房子,均持有不到1年,又於民國100年7月20日得知A屋極具投資價值,因此急忙買進。同年10月1日黃先生想出售A屋,於是先將原有2棟房屋贈與其配偶黃太太,再與黃太太辦妥合意離婚手續,同時將自己戶籍遷入A屋。 案例二: 劉小姐未婚,原有1棟房屋且持有不到1年,民國100年7月10日劉小姐又購入B屋。101年1月10日劉小姐想將B屋出售,但名下有2棟房屋恐怕被課稅,於是她將原有房屋贈與母親,留下B屋,再將戶籍遷入B屋。 解 析: 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制定     近期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且現行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又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以符合社會期待,因此政府特別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對不動產短期交易及高額消費之貨物勞務課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本條例已於民國100年4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 二、 不動產交易將被課徵奢侈稅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除供自住等排除課稅者外皆應依法繳納奢侈稅。所有權人無論是個人或公司均有適用,但僅限於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如果銷售的是國外不動產則不必課稅。 三、 持有期間的計算     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出售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止。例如某甲於98年6月10日訂約購買A房屋,98年6月20日辦竣過戶登記,100年6月10日訂約出售A房屋,100年6月20日辦竣過戶登記。則某甲對於A房屋的持有期間之計算,即從98年6月20日算到100年6月10日,不滿2年。     此外,只要出售時的「訂約日期」是在奢侈稅條例施行後即有本條例的適用。換言之,簽約日期在條例施行前,縱使房屋移轉登記是在施行後也不適用;反之簽約在施行後,施行前已持有的期間也將被算入。     例如某甲於100年5月20日與某乙訂約出售房屋,6月20日才將房屋過戶到某乙名下,假設奢侈稅條例的施行日期是6月1日,則本件房屋交易不必課徵奢侈稅。 四、 排除項目     除有本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只要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無論房屋是住宅、工廠、商辦、店面或其他任何用途,出售時均須繳納奢侈稅。將不動產「贈與」他人並非「銷售」,不需繳納奢侈稅,但「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出售時仍有本條例之適用。     本條例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購買預售屋已過戶到買受人名下,再出售時仍屬特種貨物)。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九、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及其坐落基地。」 五、 其他重點 (一) 納稅義務人:賣方。 (二) 課徵時點:買賣契約簽訂後。 (三) 稅基:銷售價格,即實際成交價格。 (四) 稅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為10%。 (五) 繳納程序: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營利事業或法人應向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六) 罰則: 1. 納稅義務人未依申報期限申報,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2. 應申報而未申報,或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或利用他人名義出售,國稅局將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應納稅額,發單補徵並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 六、 結論     案例一黃先生留下A屋,將其他2棟房屋「贈與」給太太時不必繳納奢侈稅,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也不必繳贈與稅。之後黃先生與太太離婚,即為「無配偶」狀態,如果黃先生的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並無不動產,且戶籍設在A屋無供營業使用及出租,即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出售A屋時免徵奢侈稅。     案例二劉小姐購入B屋後名下有2棟房屋,如欲出售不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款免稅規定,因此她先將其中1棟房屋「贈與」給母親。雖然此時須繳納贈與稅,然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每年有220萬元免稅額;又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稅基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為準,還可以扣除移轉時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顯然較奢侈稅按「銷售價格」計算稅額來得低。之後在出售B屋時,已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免稅。 <中信房屋報導2011年5月_法律信箱>  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小套房空間小 聰明裝潢更有創意
2011-04-15
【網路地產王/綜合】   所謂的「套房」指的是一房一廳一衛,室內坪數約在15坪以下居住空間,由於空間狹小,因此在設計裝修上,必須考量的事項相當多且複雜,才能營造舒適空間! ■ 利用畸稜空間 打造大大便利   空間已經夠小了,該怎麼充分利用呢?工作桌倚著牆面釘製,如此不但擁有一面寬大的工作桌面。未來有需要時,也可在桌面下放置小型收納櫃或小書櫃,成為一個收納好場所。或者,將書堆疊至此處也是不錯的裝飾;電視櫃沿著樓梯下方而製,善用空間死角,做成大型抽屜,可做為一放置雜物的好地方;選擇非傳統的滾筒式洗衣機,充分利用空間可避免多餘的空間浪費。   此外,小閣樓的牆面依著柱子的空心做成衣櫃兼收納櫃,空間深又大,家中有空心柱子也可如法泡製,如果家中有一處不太大,但又不知如何利用的空間,不妨就將它設計成一處更衣間,如此不但可避免現成衣櫃造成空間的浪費,也讓衣物方面容易整理收納,只要裝上衣些吊桿,釘製一些抽屜,更衣間的功能就算完備了。 ■ 麻雀雖小 不同風情展現空間多元性   空間不大的套房,能變什麼花樣呢?設計師說,可以用色彩、傢俱、傢飾的巧妙安排,創造不同風情,如果喜歡海洋休閒風,可以用藍為主色,局部搭配綠色及橘色,海洋色系的搭配,洋溢著休閒的氛圍。橡木木皮搭配斑馬紋木皮營造溫暖的質感,有著木紋圖案的塑膠地板則兼顧了實用的需求,洗石子則讓空間更具休閒風。   如果喜歡享樂為主題的休閒渡假空間,以壁紙裝飾主牆,並選用黑檀木美耐板做成吧台,特別將吧台下方留白,以塗鴉來展現出空間的個性;以花磚拼貼而成的造型壁爐,則可營造出幾許鄉村風情,花朵壁紙則自壁爐延伸至天花板,成為空間的焦點,仿木紋的塑膠地磚則讓空間更具休閒氣息。以峇里島居家空間特有的發呆亭,為空間設計的主題,將臨窗的休憩區加大並墊高,以白色軟墊、抱枕及布幔佈置成發呆亭,連結著擺放二列式沙發的客廳,發呆亭既是休憩空間又是睡眠區,讓人一進門就只想癱在沙發上動也不想動。 【網路居家王design.vrhouse.com.tw】  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房屋西曬問題多 裝潢電器先遭殃
2011-04-14
【網路地產王/黃京梧/綜合】   不少民眾購屋都將採光列為重要的條件,當然採光好一定會讓房子住起來舒適,也不需要常開電燈,看起來似乎省了一筆錢,但房仲業者也提醒,採光佳和房屋西曬僅是一線之差,要是買了採光過佳的西曬屋,不只夏天特別熱,也會讓裝潢發生色差的情形。 ■ 四面採光賣相佳 夏天一到熱呼呼   房仲業者指出,採光好賣相一定不差,一般民眾也比較喜歡採光好的房子,價格自然會比採光差的房子多出一兩成,不過台灣位處亞熱帶,加上近來地球暖化效應明顯,冬天時節可能感受不深,但到了夏天,採光好也意味著房子室內溫度會比較高,省下來的電燈費用往往不敷增加的冷氣費用,也因此建議如果選擇房屋,不要強調三面以上的採光,住起來也比較舒心。 ■ 西曬問題難有解 裝潢色差很明顯   西曬問題最讓人詬病的,除了溫度高,對裝潢的殺傷力也是不容小覷,不少有西曬問題的房屋,幾年之後就會發生牆壁油漆或是地面磁磚與周圍出現明顯色差的情形,對於售屋人來說是一大困擾。專家建議,要是買到西曬屋,可以裝設較厚的遮光窗簾,可以減少陽光對裝潢的傷害。另外,電器類最好不要放在陽光曬得到的地方,以免電器產品使用壽命縮短。 【網路地產王www.vrhouse.com.tw】  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新手裝潢入門 設計師收費有行規
 
2011-04-12
【網路地產王/綜合】   由於市場定位的不同,設計師們服務的客層也不一樣,有的設計師專攻小坪數空間,有的直接以100萬以下裝修費用的屋主為對象,也有只做大坪數,裝修費用非200萬以上不做的設計師。當然花多少錢還是要視空間及需求而定,不過找個接案平均預算與坪數,與自己所能付出的預算或及裝修的坪數相近的設計師,溝通起來也較為容易。 ■ 設計、裝修費用 因人而異收法不同   一般設計師的收費,包含了設計費、裝修工程費及監工費。每個設計師的設計費,計費方式都不同,有人是以坪數計算,一坪從NT.1,500元到NT.9,000元都有,價格高低與設計師的知名度有關,當然知名度越高,收費越高;有些設計師的設計費則依裝修總金額來計算,約0.8~2成,若裝修工程也是委由設計師發包執行,設計師通常會將設計費打折,折數不定,從8折到5折都有,若彼此相談甚歡,有的設計師甚至連設計費都不收。   至於裝修工程費,則依實際施作的工種及數量去計算,由於每個設計師找的工班不同,師傅強項技術也不同,有些人木作會比較貴,有些則是泥作價格較高,很難做單項的比較,重要還是總金額是否符合屋主的預算,還有呈現的裝修工程品質是否符合價值,如何知道裝修工程品質好不好,可以實際參觀設計師做過的案子。   ■ 切記合約保障 防止設計師追加費用   而監工費部分,則是委由設計師在裝修工程施作期間,代為監看裝修工程進行所必須支付的費用,若裝修工程有問題也全由設計師負責解決,屋主只要偶爾去看看就可以了,一般監工費約佔裝修工程總金額的1成,有些設計師會將設計費與裝修工程費合併收取,每個人的計費方式不同。   大多數人在找室內設計師時,最擔心的問題就是設計師是否會任意追加裝修費用,會不會原本估價100萬的裝修,最後得要花150萬完成。如果找的是室內設計師,除非雙方言明在先不需要簽約,否則設計師在承接設計案時都必須經過簽約的程序,合約中會載明裝修費用的總金額,所以設計師是不太可能在裝修完工後,任意追加費用的。 【網路居家王design.vrhouse.com.tw】  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
軸線翻轉 房市翻身的台北市萬華區
2011-04-12
   萬華區位於台灣台北市西南側,是台北最早發展的區塊,區域內有許多老舊社區及古蹟,也有年輕人喜好聚集的西門町徒步區,而供應台北市新鮮食材的果菜、肉類運銷中心也在此地。艋舺是萬華舊稱,原為台灣原住民平埔族凱達格蘭族語「獨木舟」之意,因其為港口,而該族慣以獨木舟往來各地,先民移民來此,看到成群匯集的獨木舟,便以「艋舺」稱之,日治時,易名為「萬華」。舺艋因港商之利,曾經盛極一時,於清治時期,與台南府城、彰化鹿港並列為三大重要城市,有「一府二鹿三艋舺」之稱,儼然成為北台灣重要之政經文化中心。 軸線翻轉  交通串連     中信房屋萬大加盟店店長陳彥豪表示,萬華區南北發展主軸為康定路及萬大路、東西主軸為和平西路,分別經由華中、光復、華翠、萬板、華江、中興、忠孝七座大橋與新北市相銜接,其中有台北捷運藍線貫穿,設有西門站及龍山寺站,站區周邊的公寓產品受到都市更新的利多話題影響,售價逼近中古大樓,每坪成交價約在30-35萬之間。而規劃中的台北捷運萬大樹林線,提供萬大─土城─樹林間的捷運服務。在樹林端點的迴龍站可與台北捷運橘線(興建中)以及桃園捷運棕線(規劃中)轉乘,進入新莊地區以及桃園地區,在台北端點的中正紀念堂站可與台北捷運綠線及紅線轉乘。捷運萬大樹林線預計2018年開通,LG03站預定設於萬大路與西藏路口,LG04站則是位在萬大國小,目前周邊公寓與大樓產品的價位相當貼近,多在28-35萬區間。 <<萬華區捷運站區周邊房價一覽表>>  單位:萬/坪 捷運線 站別 公寓 大樓 備註 板南線 西門站 30-35 25-30   龍山寺站 30-35 30-35 和平西路以南 20-35 18-23 和平西路以北 萬大樹林線 LG03站
淺論仲介服務報酬
2011-04-10
案  例 :     蘇先生委託蘋果房屋仲介公司幫他賣房子,並且簽訂了「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過了幾天,蘇先生的鄰居蔡小姐在路上看見蘋果房屋張貼的售屋廣告,知道蘇先生要賣房子,於是跑去找蘇先生商量。蘇先生無奈的表示:「可是我已經和蘋果房屋簽了專任委託契約,私下賣給妳是要負違約責任的。」蔡小姐說:「你可以先去跟他們解約阿!等你解約之後再賣給我,就沒有違約的問題啦!」蘇先生聽信了蔡小姐的話,因此找蘋果房屋解約。但蘋果房屋表示,依照委託銷售契約的約定,無正當理由片面終止契約要支付總價的百分之四的違約金,蘇先生只好請蔡小姐去找蘋果房屋。     蔡小姐透過蘋果房屋的居間媒介,前後出了三次價,可惜都沒有達到蘇先生期望的價格。幾個月後,蘇先生與蘋果房屋的委託契約期滿了,蔡小姐又找上門。這次蔡小姐提高了出價,蘇先生終於答應出售房屋。不料,成交後不久蔡小姐和蘇先生分別收到蘋果房屋寄來的存證信函,要求蘇先生支付成交總價百分之四、蔡小姐應支付百分之二的服務報酬,兩人感到十分錯愕,趕緊找出當初與蘋果房屋簽訂的契約書查看。原來蘇先生簽的「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與蔡小姐簽的「斡旋金委託書」上,都有條款約定在委託期滿三個月內,賣方與曾經媒介過的買方成交的話仍必須支付服務報酬。 蘇先生與蔡小姐想知道這樣的條款是否有效,可以拒絕支付嗎? 解  析 : 一、 違約金是否過高?     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除了上述條文所規定「預定損害賠償總額」的違約金之外,尚有在損害賠償之外另行加付「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方式,二者差別在於,後者除了請求支付違約金外尚能按其實際損害要求賠償。案例中的「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約定,委託人無正當理由片面終止契約應支付委託總價百分之四的違約金,性質上應屬於「預定損害賠償總額」的違約金,亦即除違約金外不能再按實際損害求償。     又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金額是否過高,屬於法院之裁量權,其標準依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又依51年台上字第19號判例:「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標準,而非以僅約定一日之違約金額若干為衡量之標準。」     案例中約定的違約金雖然達到委託總價的百分之四,然而一旦成交,房仲公司亦能請求相當之金額,由以上最高法院判例之標準:「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標準。」似乎不算「過高」。 二、 居間報酬,於法有據     民法第568條第1項規定:「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居間雖然是一種勞務契約,但與一般僱傭、委任不同,即使付出了精神、勞力、時間也不一定有酬勞,必須因其報告或媒介使當事人之間成立契約,才能請求報酬。但也有例外情形。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2675號判例亦稱:「民法第565條所定之居間有二種情形,一為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居間,一為訂約之媒介居間。所謂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為必要,僅以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為已足,而居間人之報酬,於雙方當事人因居間而成立契約時,應許其請求。至於居間行為就令自始限於媒介居間,而僅為報告即已有效果時,亦應許居間人得請求報酬之支付。」簡言之,雖然當事人在居間時未能成立契約,但因其報告或媒介,嗣後相同的當事人之間再成立相同的契約,居間人仍得請求報酬。     本案蔡小姐經由蘋果房屋之媒介與蘇先生斡旋議價,雖然當時並未成交,但卻在委託期滿後成交,應屬於上述判例所稱「僅為報告即已有效果時,亦應許居間人得請求報酬之支付」。換言之,蘇先生與蔡小姐之所以能夠成交,是基於委託期間內蘋果房屋的「報告」居間行為,仍應支付服務報酬。 三、 契約是否顯失公平?     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案例中蘋果房屋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書約定「賣方於委託期滿後三個月內與受託人所曾媒介之買方成交者」,賣方應支付成交總價百分之四、買方應支付百分之二之服務報酬,是否會構成民法第247條之1而無效?     首先,依前述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2675號判例之意旨來看,既然是仲介公司曾經媒介過的買方,必然從事過「報告居間」的工作,而委託期滿「三個月內」,就目前房地產市場而言通常不會有太大的波動,應可認定是基於委託期間內的報告訂約機會而成交,當事人本應有支付服務報酬的義務,並未加重當事人的責任。其次,支付服務報酬並不等於當事人喪失訂立買賣契約的自由或權利,而房地產交易價格高昂,一般人交易頻率並不高,即使對當事人構成三個月的限制,亦難謂「重大不利益」。因此,本文認為該條款並不構成民法第247條之1所謂「顯失公平」。 四、 結  論     蘇先生和蔡小姐既然與蘋果房屋簽訂了有效的契約,自應遵守契約條款之約定。其實「使用者付費」是合理的,消費者既然享受了仲介服務,支付相當報酬也是對業者努力的肯定。而業者收取報酬,當然也應該盡力提供完善的房仲服務。目前房屋仲介的契約中大多有類似條款,消費者在簽約前最好詳細了解契約內容,才不至於事後產生疑惑或紛爭。 <中信房屋報導2011年4月_法律信箱>crack car loan new 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