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就能翻轉人生
2024-03-31
從南台灣移民至加拿大的Cindy,夢想為當地華人開設一家乾淨、整齊的現代化超市,便一步步從零開始,實現夢想。創業時的她只是一個40歲的家庭主婦,為了圓夢,而必須要在短時間內大膽摸索、四處請益,從內向保守的女性蛻變為獨當一面的連鎖超市CEO。曾榮獲「加拿大零售-協會開拓者終身成就獎」等多項大獎。大統華T&T Supermarkets至今全加拿大有三十餘家分店,是加拿大最大亞洲連鎖超市,提供新鮮蔬果、肉食、海鮮、雜貨、冷品、麵包蛋糕、壽司麵點熟食,讓道地亞洲美食觸手可及。2014年卸任CEO,由女兒Tina Lee李佩婷接任。大統華T&T成立至今30年,從開幕前的慌亂、收購對手分店、展店至東岸,再到加入加拿大最大零售業龍頭Loblaw……創辦人Cindy每一次的抉擇,都是大統華壯大的關鍵。Cindy首度公開這些決定的心路歷程,以及她的經營理念,告訴我們如何懷抱夢想,勇敢前行。作者李羅昌鈺 Cindy Lee,加拿大華裔企業家。在南台灣出生長大,政大財稅系畢業,於1976年移民加拿大,1993年在溫哥華創辦大統華T&T Supermarkets,作者回憶當時在唐人街拚業務的那一段時間,正是唐人街的鼎盛時期,房租和房價都高得出奇。每到週末假日,華人都會從四面八方湧進來,街上買菜的人摩肩接踵,擠得滿滿的,買東西都是用搶的,好像不要錢一樣。停車更是一位難求。如果幫華人開一家大超市…唐人街的商舖都是一家一家小小的,每家商舖各做一行。因此在一家買了魚,還得到另一家買肉,再到另一家去買菜。大人小孩出門一趟去買東西,要進進出出好幾家商舖、過好幾次馬路,真的是很辛苦。每次都是我走在前面開路,兩個女兒緊跟在後面,幫我提袋子。晴天還好,如果碰到下雨天,準成了三隻落湯雞。而且由於當時唐人街生意好,不缺客人,所以店家的服務態度並不親切。有一次我印象好深,除了兩個女兒,還多帶了一個才七、八歲的小姪子跟著。誰知道突然下起了雨。我狼狽地忙著找地方躲雨,小姪子很會添亂,說要小便憋不住。我只好帶著幾個小蘿蔔頭,冒著雨,大包小包慌慌張張地衝過泥濘的馬路,跟一家商舖借廁所。誰知道商家居然不肯借,小姪子當場尿了褲子,還委屈地哭出聲來。我站在那裡,一肚子窩囊,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真是大人受累,小孩受罪。所以每次要去唐人街,兩個小女兒都一百個不情願,央求說,到我們家旁邊的Safeway就好了嘛,好停車,又乾淨,還有手推車可以推來推去,更不用人擠人過馬路。但當時的西人超市雖然什麼都有,就是亞洲的口味什麼都沒有。而唐人街做生意的方法,真是太傳統,四周環境不理想、商舖陳舊不裝修、服務態度不親切,又不能在一家商舖一次買齊想買的東西,各方面都需要改進。於是我起心動念:「如果開一家現代化的大超市,跟西人的一樣乾淨、整齊、漂亮,所有華人熟悉喜愛的東西統統有,真正幫鄉親解決惱人的買菜難題,一定會大受歡迎。」這個念頭,慢慢變成了一個我想去實現的夢。Cindy的成功經驗與智慧,不只有志創業者能從中得到收穫,每一位職場工作人,甚至社會新鮮人,都能從中獲益。創新,來自滿足需求「大統華」的創生,也正是為了滿足人們為滿足的需求。身為台灣移民的主婦,李羅昌鈺深刻體會加拿大華人對「明亮、乾淨、寬敞,且能一站購足的華人超市」的渴望,這個未被滿足的市場需求,成了一顆創新創業的種籽。為了給種籽澆灌水分與營養──創業需要資金與土地,還需要專業零售經驗,Cindy積極串接台灣統一企業的資本後盾,以美國最大華人超市老闆陳河源為師,串接各項資源,百轉千迴,終於開了第一家大統華超市。而這只是挑戰的開始。顧客常找不到超市的入口?超值鴨梨造成瘋搶、為了減重少付款的龍眼枝被丟得滿地凌亂,又該如何化解?不斷出現的經營考題,是激發經營者創意的火苗,也是在「錯誤中學習」的必然戰略,就像Cindy的名言「有心,就有計」,用心下功夫,一定有解方。學領導,前進永不設限在系統化的時代,全球各地都有超大連鎖品牌插旗,新品牌如何找到立足點?關鍵之一就在清楚定位與人性化服務。而創辦企業的領導人,必須具備為利害關係人權益負責的自覺,積極為永續營運找出最佳佈局。「新鮮的世界,東方的風情」是大統華的品牌訴求,食材講究新鮮第一,再以有人情味服務、結合節慶氣氛,創造獨特的大統華體驗。正因如此,立足西岸、跨越東岸的版圖拓展上,數度遭逢日系超市與華人超市的正面對決,明確的營運定位與差異服務,使大統華總能取得贏面。而當一手拉拔成長的品牌,遇上「併購」的請帖,Cindy在意的不是自己的位階與權益,而是維護員工安定工作、良好服務模式長長久久,實現品牌永續,才是領導者的高度。學分享,你好我好共好隨著網路發達,出現許多商家和需求者直接連結的平台,讓供需雙方都能有效節省成本,甚至獲利,即「共享經濟」。當分享成為一種商業模式,不僅代表時代的進步,透過分享重新檢閱人我的需求,更容易發現盲點與不足,加速改善。同理可證,善於分享的企業,必將有多贏的收穫。「財報公開,利潤共享」展現大統華的前瞻管理思維。Cindy相信,員工知道得越多,就越能根據數據去改進,在商機機密外露的可能風險下,將財報盈虧完全公開,選擇信任,讓公司上下真正成為夥伴關係。不只分潤,「知識共享」也是大統華培訓人才、凝聚共識的關鍵。樂在終身學習的Cindy,本身就是愛書人,從閱讀中汲取營運管理的解方精華,收錄在本書第10章「內部教戰職場心法」;這份屬於大統華同仁的「特效偏方」,篇篇切中職場眉角與管理智慧,隨手讀來,工作與人生皆能有所得。學初心,人生最重要的事英國管理大師韓第在《你拿什麼定義自己?》一書提醒人們思考:我們珍視的價值是什麼?是金錢還是家人?工作在人生扮演什麼角色?而組織存在的目的是什麼?為股東賺錢,還是成就更高的使命——不管正走到人生的任何階段,韓第的詰問,正是人生與職涯的暮鼓晨鐘,值得反問己身,時時省思。1993年創立第一家大統華超市,到成為30多家分店的加拿大最大亞洲連鎖超市,Cindy始終謹記自己的兩個身分:華人與母親。她惦念華人對「家鄉味」的渴望,大統華永遠有節慶氣氛、充滿人情味的服務;一份民族榮譽感,對外的慶祝活動,她一定要做到大器體面。事業成績輝煌,Cindy如同所有職業婦女對家庭責任的牽掛,對三個孩子的成長與教育,她有愧疚,但從沒忘記看顧——聽見孩子有難的信號,她會放下所有,回歸母親的角色,陪伴孩子走過低谷——與自己所愛的人一起幸福,才是人生真正的圓滿,這份貫徹Cindy生命的智慧,值得細細體會。
新都會核心臍帶 優質住宅區新起之秀--新北市泰山區 
2012-03-05
 台北盆地與林口台地相接之處,即新北市泰山區所處地區,依地理環境而古習稱「山腳」。泰山地形分為東、西兩部,轄境32%為平地,其餘為山坡地與河川。1950年3月正式設鎮,鎮名取自境內奉祀泉州府安溪縣高僧顯應祖師的廟宇,亦是本地信仰中心:「頂泰山巖」與「下泰山巖」兩廟宇之「泰山」二字。泰山現因人口快速發展,交通便利,通往新莊區、台北市、桃園縣之道路亦逐漸完備,日益繁榮。   機場捷運線     泰山明志加盟店店長詹世光表示,機場捷運全線起自台北車站,經由桃園國際機場、止於中壢市區,橫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等三個縣市。整體工程於2006年初開工,2012年到2019年分段通車。「泰山站」於中山路與泰林路口、中山路與貴陽街口,各設有出入口,預定2013年6月啟用。站區周邊綠地及學校等公共設施逐步成型,不但引入外來客群,就連本地客也把區內當作換屋的首選。目前站區周邊房價(以500公尺計算),公寓成交單價約14~16萬/坪,中古大樓則在18~21萬/坪之間,待機場捷運的開通之後,預期將有1~2成的補漲空間。 機場捷運線「泰山站」周邊房市 項目 公寓 大樓 屋齡 30年以上 10~16年 單價 14~16萬 18~21萬 註:以捷運站為中心點向外延伸500公尺範圍計算   18甲重劃區     泰山18甲加盟店店長李忠正說明,大致範圍在泰山區泰林路以西、明志路以南、中港西路以北、民生路以東所圍繞組成的重劃區,因面積約有18甲而得名,公有市場綜合大樓已完成,藝文中心預定地規劃其中,現行暫以公有停車場作為替代使用。重劃區內無公寓產品,第一批完工交屋的大樓社區在民國91年底之間,屋齡都在10年內。較俱知名度的社區以仁愛路的「吉祥富都」與「君臨天下」,仁德路上的「台北日光、月光」,以及福星二街的「台北星光、晨光」詢問度最高,主因除了少有釋出物件造成話題外,安全的管理及住戶水平相關,更是拉高上述社區房價的要素。 指標社區推薦 社區名稱 路段 坪數規劃 單價區間(萬) 吉祥富都 仁愛路 35~65 27~30 君臨天下 仁愛路 35~65 26~28 台北日光、月光 仁德路 25~40 24~27 台北星光、晨光 福星二街 25~40 24~27         泰山18甲加盟店李忠正店長補充,18甲重劃區原本在當地人眼中是個位居邊陲的荒地,隨著機場捷運帶來的發展遠景,再加上完整的規劃,道路多為棋盤狀設計,動線順暢,更吸引了不少建商來此推案。重劃區內之生活機能早已成形,頂好超市、全聯社、燦坤3C等大型賣場皆進駐完畢,一般餐廳及商家也能滿足近9成的進駐人口。便利的交通除了有免費公車接駁至台北車站,又有鄰近中山高、台1線高架道路連結之外,再加上步行約10分鐘即可抵達的機場捷運「泰山站」,預期可帶動泰山18甲重劃區房價站上3字頭。目前區塊內之購屋買方以外來客購屋的比例居多,推估佔比應該在有2/3。    18甲重劃區區內房產介紹 項目 大樓 透天 屋齡 3年內新成屋 3~10年內中古屋 10年內 單價 27~29(坪/萬) 23~26(坪/萬) 總價1800~2500萬 備註 透天建坪50~80坪。土地13~20坪。車位規劃B1、路邊停車、院內車庫三種。   學生租屋市場     泰山明志加盟店店長詹世光表示,學生租屋市場除了以「明志科技大學」的學生為其主力外,鄰近新莊區的輔仁大學也因為只要5分鐘左右車程可達,以及周邊公司上班族的需求,在租金相對便宜,交通及機能等考量,明志路三段成為這群租屋客的集中區,也是泰山區最夯的租屋選擇路段。套房租屋市場以大樓隔間佔大宗,每間房租在6500~7500元/月區間。公寓次之,每間房租在6000~7000元/月可得。區域內的「美福堡」大樓屬於早期規劃的套房社區,一樓以店面招商、二樓以上全部以套房規劃,坪數多在5~7坪之間。 明志路三段套房租屋市場行情一覽 公寓 大樓 大樓獨立套房 售價/坪 租金/月 隔間數 售價/坪 租金/月 隔間數 租金/月 15~16萬 6000~7000元 4~5間 18~20萬 6500~7500元 3~4間 6000~8000元   北台首學     有「北台首學」美譽的明志書院,原來規模相當大,為清乾隆年間,由福建貢生胡焯猷捐出瓦屋一進五間,廂房十二間的屋舍成立義學,及八十甲水田做為學產,以租佃所得供應書院的各項開支,容納人數約可達百餘人。2003年6月因為年久失修腐朽,加上連日大雨影響,書院樑柱承受不了磚瓦重量,幾乎全部倒塌,遂於同年11月開始重修,歷經一年完工。2005年9月28日啟用,為北台灣教育留下珍貴的史蹟。書院現位於明志路二段276號,泰山區的明志路、明志國小、明志技術學院等都由此命名的。   泰山景點─辭修公園     辭修公園立在面向台北盆地的山坡上,是林口臺地陡降丘陵的一部份,由入口處向公園內部仰望,兩百多階的石階通往中央雕像平臺。平臺面向台北盆地,視野廣闊,階梯兩旁林相茂密,人工種植了台灣山櫻、龍柏、南洋杉、樟樹、蒲葵,依地形設置木棧道、涼亭、草坪,使得原本肅穆的墓園成為生態教育、運動、休憩及親子活動空間。   泰山景點─泰山巖     泰山區有二座泰山巖,地勢西南高稱頂泰山,東北低稱下泰山,二座廟以所在位置,區分為頂泰山巖與下泰山巖。兩座泰山巖奉祀主神同為顯應祖師。 「頂泰山巖」俗稱崎仔腳廟或頂廟,1985年獲指定為國家三級古蹟,廟宇中的木、石雕刻及彩繪書畫等裝飾,由傳統民間故事或演義小說中取材,如二十四孝、岳母刺字等;同時也有如龍柱上的小天使等反應當時社會變遷的思維,作品富含藝術之美和社會教育的重要功能。泰山巖每年的農曆九月十八日,都會舉辦許多慶典或大拜拜,來慶祝顯應祖師的誕辰。 由於顯應祖師聲名遠播,許多人從遠處前來燒香祭拜,信徒日眾,而下山腳信眾朝山不便,因此於清光緒元年在溝仔墘街,建了一座廟,稱「下泰山巖」。下泰山巖廟庭前有泰山橋碑記,對街則有戲台一座。   芭比故鄉在泰山     1967至1977年,美國美寧公司與台灣華夏集團合資,擇定泰山成立生產外銷芭比娃娃工廠,開啟了泰山紡織製作與代工產業的興盛年代,除了帶動經濟的發展,也和泰山人的生計產生密切的連結,許多泰山人都在工廠裡工作。2004年鄉公所成立『泰山娃娃產業文化館』,呈現這段歷史與泰產業的變遷,展示芭比娃娃及相關文物,另有歐、美、日、俄羅斯等各國的代表性典藏娃娃,並結合熱愛娃娃服飾創作的社區志工,輔大織品服裝學系師資,培訓種子老師,從事藝術娃娃創作;每款娃娃衣設計兼具了傳統服飾特色及創新流行元素,以及姿態萬千的娃娃,值得大小朋友到館一遊欣賞。   獅王爭霸─獅王節     泰山區最盛大的宗教慶典活動「顯應祖師聖誕大典」,當地各家商號望族在這天均會請出各式慶祝活動,而醒獅團的舞獅即是當地最常見的一項。新北市泰山區公所為推展地方文化特色,提升民眾對醒獅技藝的了解與興趣,在2007年10月舉行了首屆「泰山獅王文化節」活動,並特別製作「全國最大正統花獅」做為活動精神象徵,邀請全國著名獅團參加獅王爭霸賽,將流傳已久的「弄獅」武藝發揚光大,也藉此吸引社區醒獅團的團員再度集聚,落實文化及社區再造理念,促進地方觀光與文化產業的發展。   結語 泰山之發展有台塑關係企業之南亞塑膠廠設立於該區,對外交通有中山高速公路橫貫、二省道環經,及縣107(明志路)、107甲(新五路),位距台北市13公里,往返便利。對內各大小幹道四通八達,未來配合各項道路工程,及捷運機場線的相繼通車,泰山區的競爭力也將更為提升。本區在基礎建設日漸完備提升下,以新興的都會發展核心之態,整合新莊、泰山及五股之都市發展,成為接合林口特定區與大新莊新都會核心之臍帶,更是台北地區房價相對可親的優質住宅區新起之秀。  <中信房屋報導_區域報導  2012年03月號>  
來去台東  清新樂活居的啦! 
2012-01-05
    台東市位於台灣東南部臨海的台東平原上,地勢大致平坦,地形則狹長,東臨太平洋,西起中央山脈山腳等高線與卑南鄉為鄰,是一座背山面海的城市。舊稱「寶桑庄」的台東,原為卑南、阿美兩族原住民定居之地,清咸豐年間,才有福建移民與平埔族人漸次移居,並教導卑南族人耕種,於是村落漸成。民國六十五年元旦升格為縣轄「台東市」,也是台東縣的經濟、交通、文教中心;人口數約11萬人,其中原住民人口約1萬7千人,為全台原住民人口比例最高的城市。 主要生活圈    舊市區商圈     台東更生加盟店店長陳信謂表示,台東市以中山路、中華路、正氣路、新生路及更生路等5條主要道路形成舊市區商圈,三商百貨及中央傳統市場是商圈內聚集人潮的地方,台東舊站(廢除時名為台東車站)位於周邊,目前設有台東鐵道藝術村,為台東市的旅遊景點之一。舊市區房產物件多為商用的透天店面,每棟售價在1000萬~3000萬之間,土地持分30-50坪,建坪則以60-100坪區間的四層樓規劃佔大宗。區域內大樓產品極少,從民國85年之後便無再興建,主要原因在於地方需求及消費者接受度的相關問題,大樓華廈購買客層多為資金準備較不足或是家中人口較少者。現行大樓集中於中興路上的那魯灣飯店一帶,每坪售價在5萬/坪左右。陳信謂店長補充,透天別墅是台東接受度最高的產品,而軍、公、教等外調來此之任職者成為主力客戶群。透天別墅分布在舊市區外圍,都是以住宅區做為地目使用,規劃以2樓半~3樓的車庫別墅佔大宗,每棟成交總價相對於舊市區內的透店來得便宜,成交區間在600-900萬可得,土地持分面積為35-50坪為主。 樂活退休宅  最愛鹿野龍田及東河都蘭村     台東更生加盟店店長陳信謂指出,樂活退休宅大多位於遠離塵囂之處,但如果交通易達性太低,購屋人往往會考慮到交通時間花費甚鉅,也將降低購買意願。台東的好山好水是眾所周知,而“天藍”也常讓人有如置身國外海島渡假聖地一般,因此吸引了不少都會區的退休樂活族來此定居。而來此找尋退休宅的外來客,多以距離市區30分鐘內車程可達的區域為選,山線由台9線往“鹿野龍田”指名最高、海線以台11線往“東河鄉都蘭村”的農地最受銀髮族青睞,而購買農地自行興建農舍的規劃最是普遍。上述二區目前農舍建坪多是100坪以內的2層樓高產品為主,農地面積最少都在2,500平方公尺以上,鹿野龍田及東河鄉都蘭村農地價位約在4,000元/坪-7,000元/坪可得。 學生宅    台東大學     台東更生加盟店店長陳信謂說明,國立臺東大學〈前身為國立臺東師範學院〉現有台東和知本二校區, 95%的學生都是由外地來此求學。區域學生租屋市場以大樓產品接受度最高,學生多集中在中興路上的東方大鎮,目前該區段僅有三棟大樓於此,規劃上從獨立套房到四房的格局都有。台東市的學生租屋市場比較不像其他都會地區的大學院校,會以公寓或大樓整層隔間成雅房或套房出租,主要還是在供給與需求之間交互影響。目前學生租金行情:獨立套房每月約5,000元左右,而整層3-4房的物件則要價10,000元-12,000元,區域現況以10,000元/月是多數學生較可接受的價位。 浴火財神  寒單爺出巡     台東最獨特的文化風情應屬每年元宵節的炮轟寒單爺廟會活動。寒單爺出巡稱為「走佛」、「燒佛」,首先將寒單爺的神像綁在特製的籐椅〈俗稱「椅轎」或「軟轎」〉上方,再由真人扮演的「肉身寒單」頭紮紅布、以毛巾蒙臉,身穿紅色短褲赤裸上身,手拿榕葉保護眼睛及便於擋下鞭炮,站立於神轎之上讓四名轎夫抬著在大街小巷繞境,接受店家及信眾接受鞭炮炸身,元宵節神明繞境活動及炮炸寒單爺祈福活動在台東已有五十多年的歲月了,雖然在民國72年至77年間,當中一共有5年被警察機關明令禁止,但在鄉親父老及各界人士的支持下終得以流傳至今,成為與「北天燈、南烽炮」齊名的「東寒單」民俗活動之一。關於寒單爺之說各有附會,通說應為是:職掌天上財庫的財神爺趙天庫,因其生性屬寒,比較怕冷,因此出巡時,信眾皆以火炮替財神爺暖身。台東市南京路廣場、天后宮廣場、海濱公園及市區主要商街附近是最主要的「火拚戰場」。乘坐的是以藤製成的藤椅。 美麗傳說  鯉魚山     鯉魚山位於台東市西側、火車站後方,因其外形似鯉魚而得名,是台東市區最明顯的地標和風景區之一,從山頂可以俯瞰台東市區。傳說中的鯉魚山是由兩尾魚組成,而且晚上還會移動,後來藏於山中的金銀財寶被荷蘭人挖走,留下現今鐵道旁的兩個大山洞,也就是魚眼的部份,鯉魚失去了眼睛也因此被固定在原地。鯉魚山的地質構造為卑南角礫岩,高約75公尺,四面空闊不與其他山相連,視野良好,晴空萬里時可遠眺蘭嶼及綠島。山雖不高卻頗秀麗.大海環繞其前,讓登臨者心胸頓時開闊;山區設有多條登山步道,並依地形規劃有鯉首、鯉眼、背嶺及鯉尾等重要觀景平台,加上眾多歷史遺跡,山腳下有鯉魚山公園、龍鳳佛堂及忠烈祠等,可說是民眾健身遊憩、郊遊踏青的最佳旅遊動線。 見證台東的歷史  天后宮、海山寺     天后宮位於交通最繁忙的中華路上,所在地的寶桑里即為台東市的發源地。光緒年間,因水尾墾撫局的委員雷福海征收各地田畝清丈費過苛,大庄客民劉添旺結合附近墾民及平埔族人起事,圍攻張提督兆連的鎮海後軍,堡壘內沒有水井,官兵們口渴難以忍受,張提督命人臨時挖井,挖了九仞深還不見泉水,正當大家焦急萬分之時,張提督燒香向媽祖膜拜禱告,一剎那間甘泉竟立即湧出,軍心大振。事件平定後,張提督捐俸倡議建廟感恩,並發動部屬及地方士紳共襄盛舉。天后宮的正殿供奉天上聖母,左殿供奉關聖帝君、孔夫子;右殿供奉神農大帝、註生娘娘。廟宇莊嚴,廟前龍柱石獅雕工細緻,前廊正門及側門兩側的對聯,由張之遠先賢分以隸、行書所撰,是台東香火鼎盛的古廟之一。     在中正路的盡頭,離海不遠的地方,矗立著這座台東最古老且遠近馳名的寺垣—海山寺。海山寺初名為觀音祠,因其朝山傍海,始稱「海山寺」。寺內環境優美,建築氣派恢宏,其中大雄寶殿高72公尺,全寺面積約為一甲,寺中的三大佛:釋迦牟尼佛、阿彌佗佛和藥師佛是日據時期所遺留下來的歷史文物,旁祀伽藍菩薩、韋馱菩薩、地藏王菩薩亦年代久遠,已儼然成為東台灣的佛教重鎮。 知本溫泉泡湯樂   林地森活芬多精     台灣因為火山作用,形成許多溫泉,近年來更因為週休二日之實施成為遊憩休閒中的極品。知本溫泉區位於知本溪中下游,屬鹼性碳酸泉,無色無臭,水質極優。「知本溫泉風景區」以泡湯、享受森林浴出名,距離台東市廿公里,區內大小觀光飯店林立,各種設施完備,露營區、烤肉區、露天溫泉區等,並擁有峽谷、瀑布、森林遊樂區等自然景觀,四季之景,各具特色,素有『東台第一景』的美譽。     森林遊樂區位於知本溪中游,知本溫泉區的盡頭,為林務局管轄的國有林地,區內山巒疊翠、林木蓊鬱,林相上屬於熱帶雨林。廣闊的榕樹林耐人遊賞。並以鳥類資源最為豐富,是台東市郊賞鳥的最佳據點。植物則以原生之觀賞花木為主,且有大片純林,另外園內設有好漢坡、野餐桌椅、森林浴步道、榕蔭步道、水流腳底按摩步道等;爬上坡度陡峻的好漢坡,在十字路口有「千根榕」奇觀,大榕樹右側的密林中,經常傳來台灣獮猴的叫聲。此外,園區內種植東部特有原生種蝴蝶蘭,漫步園中除了享受森林浴外,也可欣賞優雅的蝴蝶蘭花。 結語 台東的地理環境、人文結構,在長時間的交融下,發展出許多獨特的文化,且面山近海,境內保有多處自然文化保留區,無論是海裡的柴魚或是平原上的釋迦,甚至是山上的茶葉、鳳梨、金針、洛神花等,無不名聞全國。有如「來去台東」歌詞中提到的,各處令人響往的自然風光,定位為「國際觀光城市」的台東,並不能單純以都會區住民的眼光來度量這裡的價值! 台東市近年除了公路與鐵路的改善計劃,以及以鐵路車站和台東市附近地區的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等,加上重大建設如新社區造鎮計畫、國營企業的土地轉型再發展計畫、志航國際機場設置計畫等等,將大幅帶動本區的繁榮發展,也扮演本區房地產重要推手。 <中信房屋報導_區域報導  2012年1&2月號>  
房東可否終止租約?
 
2011-10-05
案例: 劉姥姥進大觀園,看中了一處房屋,於是央求賈寶玉讓她住下。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十兩銀子,押金二十兩,租期三年。不料,一年後賈寶玉想把房子收回來自己住,於是向劉姥姥要求提前終止租約,但遭到劉姥姥拒絕。試問,依法賈寶玉有權將房子收回嗎?又,劉姥姥因為手頭緊,兩個月沒繳房租,賈寶玉想趁機將房子收回。但劉姥姥主張當初押金二十兩,足以抵付兩個月租金,等於沒欠租,所以賈寶玉不能終止租約。劉姥姥的主張是否合法? 解 析: 一、 出租人的終止權     租賃,依民法規定屬於契約的一種,契約一旦成立生效,雙方都必須受到契約的拘束。換言之,當事人如果沒有「終止權」,是不能任意終止租賃契約的。租賃契約的終止可由雙方在契約中約定,如未約定則應依法律的相關規定。約定的方式,例如在租賃契約中明訂:「甲/乙/雙方得提前終止本契約,但應提前1個月通知他方,並於終止日支付相當於1個月租金予他方。」     至於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438條:「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第440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2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第447條:「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倘不符以上各條規定,契約中又無約定,當事人一方自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又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第111條:「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租賃契約亦屬法律行為的一種,因此,如果當事人的約定與法律的強制規定相衝突,其約定無效。例如在房屋租賃契約中約定:「承租人逾期未繳租金,出租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租約。」顯然違反前述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該契約條款無效;若出租人要以欠租為由終止租約,仍須以欠租兩個月為前提,並且踐行催告程序。 二、 土地法第100條之特別規定     土地法關於房屋租賃有特別規定,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原則上,土地法為民法的特別法,其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承租人積欠租金時,依本條第3款之規定,出租人須先以擔保金抵償欠租,抵償後仍欠2個月以上租金,才能終止租約將房屋收回。     然而,依司法院解釋《院解字第3489號》之規定:「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於施行前未終止契約之不定期租賃亦適用之,至定期租賃契約無論其訂約係在施行前抑在施行後均無同條之適用,院解字第3238號解釋應予變更。」以及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729號》判例:「租賃契約屆滿後,如非有民法第451條所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情形,則其租賃關係應依同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於租期屆滿時消滅,不受土地法第100條所定各款之限制,業經司法院院解字第3489號解釋有案。雖原判決成立於該號解釋發表以前,而係以司法院院解字第3238號解釋為依據,但第3489號解釋已將第3238號解釋所持之見解變更,則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實應解為不包含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在內。原審乃以兩造所訂有期限之租賃契約,應與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同受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限制,不問其有無民法第451條規定之情形,不容以期限屆滿而主張租賃關係消滅收回房屋,自嫌未合。」可見,土地法第100條僅限於「不定期租賃」方有適用。如果訂有租賃期間而租期尚未屆滿,承租人積欠租金達2個月,出租人無須先以擔保金(押金)抵償,即可依民法第440條之規定催告、終止租約。同理,租期未滿,出租人亦不得以「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為由收回房屋。     土地法除第100條有關房屋租賃外,另於第103條及第114條,分別對「建築基地」及「耕地」之租賃設有終止租約的條件,亦應注意。 三、 結論 本案賈寶玉與劉姥姥訂有房屋租賃契約,租期三年尚未屆滿,若租約中並無「一方得任意終止」之條款,則賈寶玉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才能終止租約。依前述,土地法第100條雖然規定出租人得以「收回自住」為由終止租約,但本案租約並非「不定期租賃」,並無土地法第100條之適用,賈寶玉即使想收回自住也不能任意終止租約。 劉姥姥雖然有押金20兩可供抵償欠租,但是否以押金扣抵房租,出租人有選擇的自由,如果賈寶玉並未表示以押金扣抵欠租,則劉姥姥仍然欠租2個月。如上所述,劉姥姥不能主張土地法第100條規定,而賈寶玉則可依民法第440條定期催告;逾期仍未支付租金,賈寶玉就可以終止租約了。   car loan new online
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持有期間
2011-09-09
 案 例:     某甲於民國98年10月1日自法院拍賣程序購得房屋一棟及其基地,並於99年5月1日始向地政機關登記為所有權人。某乙於民國100年6月1日有意向某甲購買該屋,雙方亦商談至相當價格。惟某甲持有房屋之期間未滿2年,若此時出售恐被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故遲遲不敢答應;但某甲如不於此時出售,某乙亦將轉而另向他人購屋。某甲應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解 析: 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規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民國100年6月1日起已開始實施,凡符合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及勞務均須課稅。就不動產而言,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係指「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又依第7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10。但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15。」其稅率不可謂不高。因此,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計算成為課稅與否之重要條件,值得吾人探究。     本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前條第1項第1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換言之,取得不動產之時間可在施行前或施行後,而出售時間僅限於「施行後」,亦即在民國100年6月1日前已銷售之不動產,無論持有期間如何均不在課稅之列。此規定看似明確,仍有若干問題有待釐清,茲分述如下: 二、 何謂「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持有期間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惟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並不以完成移轉登記者為限,例如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等情形於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應如何處理?本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又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依本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準。」是以,雖然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等非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但本條例之持有期間仍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算,尚屬合理。     惟房屋之起造人,於建造完成之日起已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如辦理保存登記後出售,其「持有期間」之起算日究應以「建造完成之日」為準?或以「保存登記」辦理完竣之日為準?如未辦理保存登記直接出售又將如何認定?法條文字係「完成移轉登記」,以上情形似乎均不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則「非營業人」建造房屋後出售尚屬特種貨物,其持有期間之認定有待主管機關解釋。 此外,如房屋與土地係於不同時點取得而合併銷售之情形,其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例如房屋持有未滿2年而土地持有已滿2年,或持有房屋超過1年未滿2年而持有土地未滿1年。本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對此原有明文,正式通過之現行條文卻無規定,解釋上亦生疑義。 三、 何謂「訂定銷售契約」?     就文義解釋,凡以銷售為目的所訂立之契約均屬「銷售契約」,例如買賣契約。有疑義者在於「訂立契約」是否限於「訂立契約書」?依法買賣契約為「不要式契約」,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即為成立,訂立契約書面僅作為證明之用而非契約成立要件,契約成立之時間仍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為準。惟本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如「契約成立之日」與「契約書簽訂之日」不相同時,究應以何日期為準?即生疑義。尤其在契約成立之日計算持有期間未滿2年,而於滿2年後始訂立契約書之情形,影響課稅要件是否具備,對納稅義務人影響至鉅,亦有待主管機關解釋釐清。 此外,「銷售契約」之概念是否等同於「買賣契約」?或只需有移轉所有權及對價者均包括之?例如附買回條件之買賣契約、試驗買賣契約、租賃買賣混合契約、承攬買賣混合契約、移轉擔保契約、移轉借貸契約、借名登記契約、流抵(流質)契約、附絕賣條款之典權契約等,是否在課稅之列均有待解釋。 四、 持有期間之因應方式     如不動產持有期間未滿2年而有出售之需要,應如何因應?可能有以下各種方式,茲析述之: (一) 延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先訂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於持有期間滿2年後再行移轉所有權。惟本條例規定如上所述,持有期間之計算係以「訂定銷售契約」為準,如在持有期間未滿2年訂立買賣契約,即屬特種貨物應繳納本稅,縱於滿2年後移轉仍無法避稅。 (二) 契約書記載將來之日期 依前述本條例第16條第1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檢附「契約書」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手續,主管機關亦以契約書記載之日期為認定,故實際訂約日期雖未滿2年但如依契約書記載日期已滿,似可避稅。惟如上述,法條規定之「訂定銷售契約」有疑義,倘主管機關之解釋係「契約成立」而非「訂立契約書」,則仍以實際上契約成立之日為準。 又如實際簽約日期與契約書上所載日期不同,將影響主管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要件之認定,恐有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虞。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故此法亦不可行。 (三) 附條件或期限之買賣契約 例如雙方約定至持有期間滿2年後之某日期起,契約始生效力(附期限);或約定第三人(例如房屋仲介)通知當事人付款或過戶時契約始生效力(附條件),有無將持有期間延長之效果? 就法理而言,契約之「成立」與「生效」乃不同概念,契約成立係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生效則係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已發生。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訂立時契約已成立,而於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時生效。倘主管機關認定「訂定銷售契約」係指「契約成立」而非「契約生效」,則縱附條件或期限仍無解於持有期間之認定。 (四) 以租代買 例如訂立「租賃契約書」約定承租人繳付租金達一定數額後,即有權請求出租人移轉登記所有權。此種「混合契約」外觀上雖屬租賃不在課稅之列,惟實質上仍具有「買賣」之性質。倘主管機關採實質認定,認為契約有請求移轉所有權之效力或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即屬「銷售契約」,則仍無解於課稅義務。 (五) 訂立流抵契約 所謂「流抵契約」,依民法第873條之1第1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具體做法是所有權人與相對人先訂立「借貸契約」由相對人貸與所有權人一筆「借款」並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記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事後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之1第2項,附具相關文件由雙方會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此種「流抵契約」解釋上與「銷售契約」之涵義顯有不同,應不屬課稅之列,又能達到銀貨兩訖之效果。惟民法第873條之1第2項規定:「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如有一方事後行使本項之返還或清償請求權,可能會造成糾紛;又同條第3項:「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換言之,所有權人如反悔不「賣」時,只需返還該「借款」即可消滅抵押權,亦無法達到如同買賣契約之拘束力。 甚者,如主管稽徵機關認定當事人係以流抵契約之形式規避稅捐,實質上仍屬買賣,依民法第87條第2項:「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逕依本條例第18條及第22條規定,核定銷售價格、補徵及處罰。故此法亦有風險。 (六) 簽立要約書或承諾書 例如由買受人出具「要約書」表明承購條件,再由出賣人簽字同意其條件,並約定於持有期間滿2年後之某日期簽立正式之買賣契約書;或出賣人先表示出售條件,再由買受人簽立「承諾書」同意其條件。外觀上,「訂定銷售契約」之日似為「簽定買賣契約書」之日,惟要約書或承諾書既已記載買賣條件,實質上仍可能被認定買賣契約已經成立甚至生效,而以出賣人簽名或承諾書之訂立日期計算持有期間。此種做法類似「重複訂約」,即同一契約訂立2次,如其主要之權利義務均屬相同仍以第1次訂約為契約真正成立之日。 (七) 預告登記 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