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及基地之優先承買權

2013-03-21
文章類型 : 法律稅務

甲、乙共有一塊土地,各有1/2應有部分。甲、乙於民國80年共同在該土地上建造公寓一棟,區分為4戶房屋,每戶區分所有建物的坪數均相同。建造完成後,該區分所有建物分別登記在甲、丙、丁、戊等4人名下。換言之,乙無房屋,丙、丁、戊無基地持分。民國100年,乙欲出售其基地應有部分1/2,試問誰有優先承買權?又如丙欲出售其房屋,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