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基地台的法律問題

案例:
A大樓住戶共有100戶,推選管理委員7人組成管理委員會,B電信公司想在A大樓的屋頂安裝電訊基地台,應該徵得住戶大會的同意?還是管委會同意即可?
解析:
一、設置基地台的規範
關於基地台的設置及管理,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9項規定:「電臺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授權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制定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其中第3條第1項規定:「電信事業須設置基地臺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所附電臺設置規劃書,設置基地臺。」換言之,電信業者設置基地台,必須得到通傳會(NCC)核准,否則就是違法基地台,依電信管理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開罰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電信業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是否就可以在公寓大廈設置基地台?電信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可知在不妨礙建物安全的情形下,可以設置基地台,但需要得到同意。同法條第3項規定:「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關於公寓或大廈之管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定有諸多規範,其中第8條特別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換言之,要在公寓大廈狀設基地台,有3個要件:一、依法令規定,也就是前述電信法及電信管理法等規範。二、符合公寓大廈規約。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
然而,修訂後電信法第33條第2項卻規定只要徵得管委會同意即可,除非是未設管委員會者,才須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排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之適用。這使得原本須徵得基礎民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方得在頂樓架設基地台的規定被架空,電信業者只要能說服管委會即可能在違背公寓大廈多數住戶的民意下,在頂樓架設基地台。
三、大樓屋頂的權屬
雖然電信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只要徵得管委會同意,電信業者即可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但管委會能夠提供電信業者使用的,應只限於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問題是,大樓屋頂是否屬於「共用部分」?
關於「屋頂平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屋頂之構造」為共用部分,且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反面解釋就是除構造以外之屋頂部分,仍屬頂層房屋的「專有部分」。甚麼是「屋頂之構造」?所謂構造,是指建築結構,也就是建築物的相互連接部分的集合,承擔接收、分配和將建築物的垂直和水平荷載轉移到地基上,並保護建築物免受溫度、大氣侵蝕等環境影響。如果是屋頂構造部分,例如承重配重的鋼筋混凝土,因為屬於共用部分,其管理權責屬於管委會,住戶不得擅自變更。然而基地台的設置並非未改變屋頂結構,而是加工於結構以外的部分(仍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因此,經管委會同意後,電信業者的確可以使用公寓大廈設置基地台,但如果使用的是「屋頂」,由於除結構外的部分,仍屬頂樓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未得到頂樓所有權人同意,電信業者仍無權擅自設置基地台。
四、結論
本題B電信公司要在A大樓裝設基地台,除了須經管委會同意外,仍須經定曾房屋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如果未經同意即擅自裝設,任何人均可向通傳會檢舉,社區或大樓住戶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拆除基地台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