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土地築牆擋路也算犯罪嗎?
案 例:
大老闆鍋抬民觀察到景氣有復甦的跡象,經濟寒冬似乎要過去了,尤其房地產市場漸漸復甦,因此想把資金投注在不動產上。鍋老闆想起雲林還有一大塊土地沒有使用,乾脆拿來蓋房子,景氣回升之後高價賣出就能大賺一筆。於是鍋老闆向銀行申請貸款,在那塊土地上蓋了三棟房子,其中一棟「紅海居」位在土地的最內側,沒有對外連接的道路,因此鍋老闆在土地上預留一條私設道路,可以對外連接。
沒想到景氣不如預期的好,幾年後,房地產市場不但不見好轉反而大跌,連科技業也受到金融海嘯的衝擊。鍋老闆資金調度出現困難,因而無法按期償還銀行貸款,結果銀行向法院聲請拍賣鍋老闆名下的房子。
小演員陳灌蟋為了多賺點錢,經常出售自拍相片給雜誌社。辛苦了幾年,陳灌蟋終於存了一筆錢,他希望能在鄉下買一棟房子,遠離台北的喧囂。然而,看來看去,不是太過偏遠就是屋況不佳,好房子又很貴。朋友建議他去買法拍屋,陳灌蟋也覺得不妨一試。幾個月後,他終於標下一棟房子,無論環境、格局,各方面都相當不錯,而且拍定價格才300萬,根本就是撿到大便宜。這棟房子就是鍋抬民蓋的「紅海居」。
鍋抬民知道「紅海居」以300萬價格拍定,非常震怒。這棟房子花費他很大的成本,當初訂價至少要賣600萬以上才有利潤,竟然被這個只會自拍的陳灌蟋以半價買到。鍋抬民怒氣難消,於是他找陳灌蟋談判。鍋抬民趾高氣昂地說:「知道嗎?你買到『紅海居』也沒用,這房子出入都要通過我的土地,我不讓你過你連家都回不了。不過,如果你要買下那條道路,我可以用500萬賣給你。」陳灌蟋搖搖頭說:「我買房子才花300萬,買道路居然要500萬?你去搶比較快啦!」結果談判破裂。
鍋抬民心想,你不買土地就想通過,天底下哪有這麼便宜的事?於是,在房屋點交前一天,鍋抬民僱人連夜趕工,在緊鄰「紅海居」的自己土地,也就是那條私設道路上,築起一道圍牆。第二天,執行法官與陳灌蟋到現場一看,都傻眼了,公路與「紅海居」之間,只剩下一條僅容人側身通過的窄縫。陳灌蟋心想,難道我住在這裡的每一天,都必須這樣「擠」著出入嗎?真是太可惡了!因此,陳灌蟋一怒告上法院,控告鍋抬民妨害自由。
解 析:
一、 所有權社會化
所有權雖然是私人的權利,但如果無限制地發揮個人的自由,逞一己之私,必定與社會共同利益相違背,甚至危害社會。所謂「所有權社會化」,就是指私人所有權,不僅是權利也含有義務,一方面是個人的權利,一方面對社會有應盡的義務,所有權人必須兼顧社會之利益,行使所有權的時候也應該同時顧及公共利益,不能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二、 公用地役關係
所謂「公用地役關係」是指私人土地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公用物」的性質,雖然所有權人仍保有其土地所有權,但其權利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可以妨礙公眾通行。案例中鍋抬民的私人土地已經成為「既成道路」而供公眾通行使用,因此產生了公用地役關係,鍋抬民不可以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這在行政法院61年判字第435號、59年判字第638號、57年判字第276號、57年判字第32號、53年判字第157號、46年判字第39號等判例中,再三確認。
三、 不可權利濫用
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以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又依據民法物權編的相鄰關係,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第788條規定:「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第790條:「他人有通行權者,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案例中鍋抬民的土地已經設為一條私設道路,其所有權的行使,應當受「道路使用」這個「目的」的限制。何況陳灌蟋對於該「私設道路」有通行權,依法甚至可以自行開設道路,鍋抬民不能禁止陳灌蟋通行,頂多向陳灌蟋請求支付償金而已。
結 論:
鍋抬民雖然是在自己私設道路內建築圍牆,仍然構成妨害陳灌蟋的通行及居住,鍋抬民對於其所有權之行使,屬於「權利濫用」。而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遷徙居住之自由,國家有責任保障人民的遷徙及居住安寧,使其免於不法干擾。對於物質或精神作用之外力強暴、脅迫,國家應該為人民排除。所謂「強暴脅迫」,是指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但不以直接施於他人為限,如果間接施於物體而對他人造成影響,也算強暴脅迫。因此,鍋抬民建造圍牆用來阻礙陳灌蟋的通行、遷徙、居住,已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罪。
鄰居關係,貴在講信修睦,守望相助,所謂遠親不如近鄰。鍋抬民以這種方法逼迫陳灌蟋向他購買土地,不但破壞了鄰居和諧,自己也構成犯罪,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