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2010-05-07
文章類型 : 法律稅務

案例:
      某日,眾神仙齊聚天庭朝見玉皇大帝。太白金星上奏,說南天門年久失修破損嚴重,應派人進行維修。玉皇大帝聞言立即下令南天門的門神負責修繕事宜。然而門神並沒有建築修繕的專業,於是公開招標,最後由齊天大聖孫悟空得標。
孫悟空得標後依舊成天玩耍,無心工作,到了點交前三天才匆匆忙忙施工,工程品質當然有許多瑕疵,怎能通過點交?然而孫悟空的強悍眾所周知,小小門神怎敢挑剔?因此順利點交了。
      幾天後,二郎神回到天庭打算向玉帝報告各地民情,途經南天門時一塊瓦片落下,恰巧砸傷了二郎神的眼睛,原來是瓦片的固定措施不良而鬆脫。二郎神平白受傷心有不甘,堅持追究肇事責任,經查,南天門的所有權人就是玉皇大帝,於是二郎神向佛祖釋迦牟尼告狀,要求玉帝賠償醫療費用等損失。玉帝抗辯道,修繕工程已經發包給孫悟空了,施工品質當然是孫悟空要注意的,因為工程瑕疵造成損害也是孫悟空的責任,不是他的錯。
      如果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佛祖該如何判斷呢?

分析:

一、 工作物所有人的責任
      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條規定工作物或建築物所有人,即使本身沒有直接侵權行為,仍須負賠償責任。其要件分析如下:

(一) 必須是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所謂「工作物」指的是在土地上以人工建造的設施,例如道路、橋梁、球場看台、電線杆、廣告招牌等等。「建築物」也屬於工作物的一種,包括建築物的部分,例如門窗、屋瓦、花台、管線等等,都屬於本條規定的範圍。

(二) 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的發生,必須工作物有瑕疵,也就是設置或保管上有欠缺。所謂設置的欠缺指開始建造時即存在瑕疵,例如設計不良、不符合建築規格等。所謂保管有欠缺是指建造後沒有妥善維護導致工作物產生瑕疵。

(三) 侵害他人權利
所謂「權利」包括「人格權」及「財產權」。人格權又包括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例如招牌墜落砸傷路人,即為侵害人格權;因房屋漏水導致樓下鄰居傢俱毀壞,即為侵害財產權。

(四) 瑕疵與權利受侵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具備以上四項要件時,工作的所有人就必須負賠償責任,除非證明自己「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才能免責。

二、 定作人的責任
      雖然工作物所有人須負民法第191條的責任,但如果工作物所有人與他人之間有「承攬」關係,而他人權利受侵害是因為承攬人的工作疏失,則工作物所有人(即定作人)不必負責。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所謂承攬人是指「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人」;定作人是指交付工作的一方。又依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工作物所有人將工作交由承攬人執行,而因承攬人執行工作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雖然此時定作人同時也是工作物所有人,仍不必負責,除非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所謂「定作人過失」,包含選定承攬人不當,以及對於承攬工作的指示不當。例如委託不具備合法營業執照的建築承包商。

三、 雇用人的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果執行工作之人不是承攬人,而是工作物所有人所僱用之人,則該受僱人侵害他人權利時,「僱主」也必須連帶負賠償責任。這是由於承攬人通常都是獨立作業,有能力防止危險的發生;而受僱人必須完全受僱用人的指揮監督,因此法律賦予僱用人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

四、 結論
      本題的工作物的所有人是玉皇大帝,因南天門的維修工程施作不當,導致瓦片墜落砸傷二郎神的眼睛,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玉皇大帝似乎應該負責賠償二郎神的損害。然而本題的侵害實際上是因為孫悟空工程疏失所導致,孫悟空與南天門的門神之間訂有承攬契約,而門神又屬於玉皇大帝的「員工」,奉玉帝之命招標工程,依民法第189條定作人不必負賠償責任。
      可是門神在「定作」上是有過失的。首先,孫悟空大鬧天庭,有相當不良的紀錄,門神還將本件工程交給他承攬,顯然在「選任」上有過失。其次,定作人在點交時必須嚴加把關,不能接受有瑕疵的工作物,然而門神懼怕孫悟空的威勢竟然「放水」,這是「指示」上的過失。依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定作人有過失時仍須負責,而門神是奉玉帝之命執行本項工程,解釋上可以認定門神是「代理人」,亦即玉皇大帝本身才是「定作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或第189條但書規定,玉帝都須負僱用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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