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將房屋一棟出租給林先生,約定每個月5日繳房租,租期自民國100年7月5日起至103年7月4日止。不料,林先生於101年1月5日未繳房租,到了2月5日也沒繳,陳小姐認為林先生已經積欠2個月租金,想要立刻終止租約。試問:陳小姐可以合法終止租約嗎?
時效取得地上權
2012-12-27
地上權與土地租賃之比較
2012-11-26
中信房屋-你的達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