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不能太衝動
案例:
小張大學畢業後,立刻找到一份相當不錯的工作,經過數年的努力也有了一些積蓄。最近,他想向交往三年的女友美玲求婚,可是自己一個人在外租房子,結婚以後怎麼辦?某日,小張在拍賣網站上看到一間不錯的房子,三房二廳,總價600萬元,心想以自己的能力應該負擔的起,於是以E-mail的方式向屋主表達希望以580萬元之價格購買該屋。稍晚,小張約美玲吃晚餐,並且告訴美玲買房子的事。沒想到,美玲竟然大發雷霆說:「你這個笨蛋!那地方的行情根本沒那麼貴,而且你連現場都沒去看過就出價,真是……快去跟人家說不買了!」小張見美玲生氣了,也打消買房子的念頭,可是E-mail已經寄出去了,他該怎麼辦呢?
解析: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就契約而言,意思表示於何時得以算是一致而發生效力,可分為「對話人間的意思表示」與「非對話人間的意思表示」,茲舉例分述如下:
一、 對話人間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以口頭的方式,讓對方能夠直接了解你的意思。例如打電話說:「我想用580萬元買你的房子。」這個承購的意思表示立刻就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對方立刻答應:「好,我同意以580萬元把房子賣給你。」這時,買賣契約就成立了。
二、 非對話人間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以郵件或他人傳達等方式,間接表示你的意思。案例中的小張就是以這種方式。依民法第95條第1項之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這種方式必須以對方可以充份瞭解其意思的通知,確已送達到對方的住所或營業所時,該通知即已發生意思表示的效力(要約),對方如果同意(承諾),而且他同意的意思表示又達到要約人時,買賣契約亦告成立。
要約的意思表示,於到達相對人時,要約即告生效,要約人當然不得任意反悔。然相對人是否對該要約表示承諾,是相對人的自由,然而,相對人的承諾必須針對該要約的內容,如果將要約擴張、限制或其他變更,即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此時,契約是否生效,要看要約人是否對「新要約」予以承諾。例如,某甲向某乙購買房屋一間,某甲詢問價格時,某乙表示售價600萬元(要約),某甲同意以該價格購買(承諾),但要求某乙贈送冷氣機一台。此時,雖然某甲承諾購屋,但他的承諾不是單純對「買房子」承諾,還附帶了「送冷氣」的條件,等於將某乙的要約變更了,因此買賣契約尚未成立。如果某乙表示同意不送冷氣機,則買賣契約及贈與契約都不能成立。
要約人將意思表示送出後,是否可以反悔撤回呢?依民法第95條第1項後段規定:「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要約送出後如果要撤回,就必須趕在要約達到相對人之前,或者要約與撤回同時達到相對人,否則不生撤回之效力。
雖然要約來不及撤回,但該要約並沒有表示承諾期間,例如:「請於一週內答覆。」依民法第157條規定:「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例如E-mail幾乎是即時的,通常一日之內即可答覆是否承諾,如果對方收到E-mail好幾天都沒有回信表示要不要同意你的要約,那麼你原本的要約就失效了。但如果你的要約有表示「請於一週內答覆」,那麼在這一週內,對方隨時都可以回信表示承諾,使契約關係成立。
結論:
就本案例而言,小張因為美玲反對而萌生後悔之意,其處理方式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屋主收到小張的E-mail,立即回信表示同意以580萬元的價格出售房屋,則此時木已成舟,買賣契約已經成立,小張沒有反悔之空間。如果不履行契約的話,即構成違約,依法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屋主收到小張的E-mail,立刻回信表示不同意580萬元的價格,則小張的要約自然失去效力,小張也沒有撤回的必要。換言之,如果之後屋主又同意580萬元出售房屋,除非小張再表示同意,否則買賣契約不能成立。
三、屋主收到小張的E-mail,但遲遲不回信,考慮了一週才回信表示同意以580萬元出售。依法,屋主沒有在「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為承諾的表示,因此小張的要約已經失去效力了,屋主的承諾自然也不能使買賣契約成立。
四、小張吃完晚飯立刻回家發一封E-mail給屋主,表示不買了,而當天或隔天屋主上網收信時,同時收到兩封E-mail(一封要買,一封不買),則小張的要約應可認定已經被撤回,小張可以不受該要約的拘束。
買房子不是兒戲,最好經過再三考慮,慎重決定,有關買賣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通常都會發生一定的效果,如果一般消費者對相關的法律並不熟悉,很可能在不知不覺間負擔了法律責任。因此,買房子最好透過專業知名的仲介公司,不但能尋找到最適合自己的房屋,在法律層面也能得到較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