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理的催告
案例:
一、小張代理老王,與雄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但是簽約時沒有出具授權書。簽約後,雄哥發函詢問老王是否承認該買賣契約,老王並未回覆。試問,該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二、小夫代理胖虎,與靜香約定好將在111年1月20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靜香在1月2日發函詢問胖虎,是否有授權小夫代理他簽買賣契約書,胖虎並未回覆,直到1月20日小夫出面簽約時也沒有出具授權書。試問,該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解析:
一、代理人有沒有代理權?
李四的主張無理由,張三與李四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理由是,張三「不代理他人訂立契約,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1. 以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契約;2. 有合法的授權。假設土地所有權人是胖虎,小夫以「自己的名義」與靜香簽立買賣契約,這種情形沒有代理或授權的問題,小夫自己就是賣方,只有小夫是否能夠履行土地所有權移轉的義務,也就是會不會違約的問題。而本題小夫是以代理人的名義(代理胖虎)出售土地,這才有代理權的問題。有無合法授權,通常以是否提出授權書為證;如果授權書記載內容不明確,仍應寄發存證信函給授權人予以確認,較能確保代理權的合法性。
二、無權代理有甚麼效果?
如上所述,代理行為應具備兩個要件,如果只具備「1. 以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契約」,但是欠缺「2. 合法授權」,此時即構成「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簽訂的買賣契約不會當然無效,而是成為一種「效力未定」的狀態,換言之,當事人本人可以承認或者拒絕,來決定該買賣契約的效力。
但是如果當事人本人沒有表示承認或者拒絕,契約也不能永遠保持在效力未定的狀態,此時契約相對人可以發函催告本人是否承認,例如:「現有某某人代理台端出售坐落於某地址地號之房地並與本人簽立買賣契約書,為此請台端於3天內確答是否承認該買賣契約。」如果逾期沒有答覆,則視為拒絕承認,買賣契約確定無效。
三、本人不答覆會不會構成表見代理?
如果在簽立買賣契約之前,當事人本人沒有授權,卻有人以其代理人的名義將要訂立契約,而本人明知卻又不表示反對,導致對方誤信有合法授權。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實際上沒有授權,但法律規定本人要負授權人責任,換言之,雖然是無權代理,買賣契約卻例外變成有效。這就是所謂「表見代理」。
例如相對人發函告知本人相關事實:「現有某某人表示為台端之代理人,將於民國某年某月某日代理台端出售坐落於某地址地號之房地,並將與本人簽立買賣契約書。請台端於文到3日內答覆是否確有授與某某人代理權,俾免誤會。」如果逾期沒有獲得答覆,則視為有權代理,買賣契約有效。
四、無權代理的催告與表見代理的告知
由上述可知,兩種情形都是無權代理,相對人發函催告或通知本人;而兩個情形當事人本人都沒有答覆,前者契約無效,後者卻有效,到底差別在哪裡呢?
差別在於「訂約前後」。以案例二為例,訂約前,小夫自稱是胖虎的代理人,但相對人靜香有點懷疑,可能是因為沒看到授權書,也可能懷疑授權書的真偽。因此靜香在「訂約前」發函給胖虎,將小夫自稱代理人的事情告知胖虎;如果胖虎沒有回函表示反對,導致靜香誤以為小夫有代理權,進而在1月20日簽訂買賣契約,這樣就有可能構成表見代理,使買賣契約變成有效。當然,前提是胖虎有收到靜香的信,而且沒有合理的理由不能回信。
而案例一的情形就不同了,小張已經代理老王與雄哥簽訂完買賣契約,在訂約前並沒有如同案例二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因此小張與雄哥簽訂的買賣契約就陷於「效力未定」的狀態,雄哥於「訂約後」發函催告老王,老王沒有答覆,於是買賣契約確定無效。
參考資料:
民法第169條:「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6號判決:「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固為民法第169條所規定,然此所謂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授與他人,必須本人有具體可徵之積極行為,足以表見其將代理權授與他人之事實,方足當之。倘無此事實,即不應令其對第三人負授權人之責任。按民法第169條後段所謂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係指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原即應為反對之表示,使其代理行為無從成立,以保護善意之第三人,竟因其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致第三人誤認代理人確有代理權而與之成立法律行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者而言。如於法律行為成立後,知其情事而未為反對之表示,對業已成立之法律行為已不生影響,自難令負授權人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