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繼承不動產的房地合一稅

2024-02-29
出處 : 文/鍾運凱
文章類型 : 法律稅務

案例:
民國105年1月,甲購買一棟A房屋及其基地,居住並於A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下簡稱自住)。甲於107年1月往生,A房地由乙繼承取得,乙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於A屋辦竣戶籍登記。109年1月乙往生,A房地由丙繼承,丙持有期間均符合自住。111年1月丙往生,由丁繼承,其持有期間亦符合自住,丁於113年1月出售A房地。

試問:丁出售A房地將如何課徵所得稅?


解析:
一、何謂房地合一稅?
所謂房地合一稅,為民國105年上路的房地交易新稅制,與「持有稅」的房屋稅不同,性質上屬於交易稅,出售房地才須申報,有獲利則應課徵所得稅。只要是民國105年後取得的房地,出售時就適用本稅制的規定。

房地合一新制與舊制的差異,在於就房屋及土地出售所產生的實際收益一併課稅,對短期交易課以35%或45%的重稅。

二、應於何時申報房地合一稅?
報稅的期間區分不同標的而定:一般成屋交易,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隔天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使用權房屋交易,應於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隔天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預售屋交易,應於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的隔天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股權交易,即符合視為房地交易的股份或出資額的交易,應於交易日的隔天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

三、房地合一稅的稅基為何?
房地合一稅課徵的標的,是出售房地的實際獲利。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分為兩種情形:
(一)出價取得:
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四、房地合一稅的稅率如何?
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稅率有以下區分方式:
(一)以持有房地的期間計算:持有期間2年以內稅率為45%;超過2年未逾5年為35%;超過5年未逾10年為20%;超過10年為15%。

(二)特殊情形:因非自願性因素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者,稅率為20%。以土地參與合建者,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工並銷售該房地,稅率為20%。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者,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1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稅率為20%。

(三)自住房地免稅與優惠:所謂「自住房地」是指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規定之房地:①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②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③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自住房地,其出售的實質獲利在400萬元以內者免稅;超過400萬元的部分稅率為10%。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為45%;超過2年者稅率為35%。

五、繼承取得的房地,出售時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同法條第4項規定,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其持有期間自住期間(6年),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本題丁出售A房地時,其「被繼承人」為丙,因此其持有期間及自住期間,丙、丁合併計算,也就是4年(109年至113年)。但甲、乙就丁而言,並非「被繼承人」,本不應計算其持有期間,但財政部於112年1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擴張解釋所得稅法第14條之4,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也可以適用上述第4項合併計算的規定。本題甲、乙、丙、丁因為有連續繼承(或稱作再轉繼承)的情形,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是8年(105年到113年),適用稅率20%。

六、繼承取得的房地,如何適用免稅額?
上述財政部令第3點規定:「第1點個人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期間時,得併計之期間,以同點規定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期間為限。」

所謂「各次被繼承人」究係指全部被繼承人均必須符合自住規定?抑或符合自住規定者累計滿6年即可?本題乙持有期間非自住,但甲、丙、丁均符合自住且合計已滿6年,可否免稅?或者因為未達到「連續滿6年」(甲、丙不連續)因此不能免稅?容有疑義,由於本解釋令頒布未久,尚有待財政部進一步闡明。

七、結論:
丁出售A房地,由於他是自丙繼承取得,計算應稅所得額應以成交價額減除111年1月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及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至於稅率,由於連續繼承,原則上其持有期間可將甲、乙、丙、丁合併計算為8年,屬於5到10年的稅率20%。但能否以符合自住條件於400萬元內免稅,超過部分課徵10%?尚有待實際案例發生或主管機關釐清。當然,如果丁有購買其他不動產並符合相關規定,仍有「重購退稅」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