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債權人

2016-03-14
文章類型 : 法律稅務

【文 / 鍾運凱】
案例:

甲、乙、丙兄弟三人共同自父親繼承A 土地。遺產分割完畢後,三人對A 土地的持分分別是1/2、1/3、1/6。之後,三人決定將A 地全部出售予丁,成交總價3000 萬元。A 地順利移轉登記給丁,但是在丁即將支付價金時,丙卻主張自己應該得到1000 萬元,理由是自己長期照顧父親,且遺產稅和A 地的地價稅、增值稅等都是自己支付,如果照持分分配價金顯然不公平。乙主張自己應該分得1500 萬,因為甲、丙曾經共同向他借500 萬元,至今未還。三人爭執不下,試問,丁應該如何支付價金?


解析:

一、可分之債

以同一給付為標的之債之關係,而有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者,稱為多數主體之債,可能是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也可能雙方均為多數。首先應觀察其債權是否「可分」,換言之,其債權的標的是不是可以分割而為給付?例如本題甲、乙、丙共同出售A 地,三人對丁擁有同一價金債權(3000 萬元),由於這是金錢債權,是可以分割的,應依民法第271 條規定:「數人負同

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如果甲、乙、丙、丁四人對於買賣價金之支付沒有特別約定,依法丁應該支付甲、乙、丙三人各1000 萬元。

二、不可分之債

相反的情形,例如甲單獨所有A 房屋,由乙、丙、丁三人共同購買,則乙、丙、丁三人對於「請求移轉登記A 房屋」的權利,則是「不可分」的債權,因為房屋無法分割成三份分別移轉給三人。民法第293 條第1 項規定:「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此種情形,甲只能將房屋登記給乙、

丙、丁三人共有,不能僅向其中一人或二人給付。

三、應有部分與價金債權

共有人出售共有物時,其價金如何分配?應分別從「買賣契約」與「共有關係」分別觀察。買賣契約是債權債務關係,出賣人不以具備標的物所有權為必要;出賣人的價金請求權是基於買賣契約所生,因此無論出賣人有無所有權或所有權應有部分若干,買受人都應依買賣契約之約定支付價金。本題甲、乙、丙三人的持分雖然分別為1/2、1/3、1/6,但三人的「價金債權」並非來自「所有權持分」,而是基於雙方訂立的買賣契約,如何支付價金亦應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而非依照土地持分。


四、結論

共有人出售共有不動產,最好在買賣契約書上載明各共有人應受價金若干;倘未於買賣契約書上載明,依法價金應平均支付給各共有人,如果因此導致共有人收取價金之比例,與其持分比例不符合,受損之共有人自得基於所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