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拋棄繼承

2021-05-01
出處 : 文/鍾運凱
文章類型 : 法律稅務

案例:
陳父過世時,名下遺產有A屋一棟,由陳母與陳子共同繼承。由於A屋一向是陳父陳母居住,陳子早已遷居他處多年,甚少回家,陳子打算讓陳母單獨擁有A屋的所有權。由於拋棄繼承程序較麻煩,代書建議雙方以「分割遺產協議」的方式,讓陳母分割後單獨取得A屋所有權,並且雙方到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完畢。

後來,陳子的債主林大知道這件事,認為自己的權利遭到侵害。因為陳子幾年前曾經欠林大一筆錢,被林大告上法院也取得確定判決,但陳子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林大也只能作罷。現在得知陳子明明繼承了A屋 (1/2),卻利用分割遺產的方式讓這份財產沒了,等於斷了林大實現債權的可能(如果陳子繼承A屋,林大就可以聲請法拍)。因此林大向法院提告,要求撤銷陳母與陳子的遺產分割登記。試問,林大的要求合法嗎?


解析:
一、何謂遺產分割?
所謂「遺產分割」,是指遺產共同繼承人以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簡單來說,就是被繼承人過世時,全部繼承人是以「一整包」的狀態得到他的遺產,必須通過分割這道手續,才能把遺產變成一人一份。至於要怎麼分遺產,如果繼承人彼此間達成協議,就直接按照協議去分割;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只能聲請法院裁判分割,由法院按照每個人的應繼分及法律規定,決定分遺產的方式。

本題陳母及陳子已經達成協議,分割的方式就是陳母取得A屋100%,陳子取得0%,只要協議各方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無論甚麼分割方法都是有效的,不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繼分。那麼陳家母子怎麼分割遺產,與林大何干?

二、詐害債權之撤銷權
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陳子與陳母協議辦理遺產分割的行為,並沒有對價,屬於無償行為,而這個行為讓林大失去強制執行的機會,確實損害了林大的債權,依照前述法條規定,林大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三、拋棄繼承
如果要讓繼承人當中的一人取得全部遺產(尤其其他繼承人有高額債務的情形),比較妥當的方式是辦理「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家事事件法第132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拋棄繼承人。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四、知悉繼承之時間。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上述法條可知,辦理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家事聲明拋棄繼承及准予備查聲請狀」,附件要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及收據(或回執)、印鑑證明等。

四、債權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本題林大訴請撤銷陳母及陳子的遺產分割登記,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判決確定時即恢復成未分割前的狀態,A屋仍是二人公同共有的遺產。而此時,距離陳父過世很可能已經超過3個月了,陳子就算想拋棄繼承也來不及了。

恢復成公同共有後,林大仍無法直接對A屋執行,因為此時陳子只有1/2應繼分,各繼承人對A屋的權利範圍都是「全部」,必須先分割遺產才能消滅公同關係。但陳子顯然不會主動分割遺產,林大只好依民法第242條「代位」陳子對陳母提起分割遺產的訴訟,待法院判決確定時,陳子應可獲得一定之財產。

由於分割方法是由法院自由斟酌裁量的,陳子可能獲得A屋1/2持分;法院也可能判陳母得到A屋全部,而由陳母補償若干金錢予陳子;甚至將A屋變賣後分配價金給二人。總之判決後陳子得到的金錢或財產,才可以成為林大強制執行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