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介法定地上權

2021-03-01
出處 : 文/鍾運凱
文章類型 : 法律稅務

案例:
老王有一筆A土地,他的兒子小王經老王同意,在A地上建造一棟B房屋。2年後,老王向陳董借錢,將A地設地抵押權給陳董,但老王一直沒還錢。

數年後,老王過世了,A地由小王繼承。陳董得知老王過世後,要求小王父債子還,小王拒絕,於是陳董決定實行抵押權,也就是向法院聲請拍賣A地,由林老師拍定。林老師取得A地所有權後,主張小王的B房屋是無權占用A土地,要求小王拆屋還地;小王則主張自己不是無權占有,而是基於「法定地上權」。

試問,何謂法定地上權?小王的主張能成立嗎?



解析:
一、何謂法定地上權
所謂地上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通常地上權必須雙方偕同到地政機關完成設定登記,才能生效,登記未完成前,即使雙方契約約定也不會產生地上權。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然而法律有特別規定,在某些事實發生時,直接發生地上權,即使尚未完成登記,這就是「法定地上權」。民法第876條:「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法定地上權的類型
上述法條規定2種情況,一是土地及建物同屬一人所有,只拿出土地或房屋來設定抵押權;二是土地建物同屬一人,而且土地建物一起設定抵押,但拍賣時被不同的人承買。這2種情形,都會導致建物與土地變成不同的所有權人。

例如土地和建物都是甲所有,但甲只拿建物設定抵押給別人,後來經過拍賣被乙買到,此時乙是建物所有權人,但土地還是甲的,依上述民法第876條,乙對於甲的土地自動產生「法定地上權」,不是無權占有,甲不能要求乙拆屋還地。

第2種情形,例如建物和土地一起設定抵押,但是拍賣的結果分別被乙、丙2人標到,乙是建物所有人,丙是土地所有人,同樣得適用民法第876條,乙對丙的土地有法定地上權。

三、設定抵押權時是否必須同屬一人
本題的情形是,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土地是老王的,房屋是小王的,並不符合民法第876條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的前提,而是設定以後因為繼承的緣故,使土地和建物同屬小王一人。那麼本題的情形是否適用民法第876條,小王能不能主張法定地上權,實務上有爭議。

四、實務見解
肯定說認為,民法第876條的立法目的在於使房屋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結成一體,促進房屋所有權之安定性,俾調和利用關係,以避免危害社會經濟及當事人合理利益之維護。而民法第876條的法定抵押權,雖須以該建築物於土地設定抵押權時業已存在為要件,惟若在抵押權設定當時非屬同一人所有,但在抵押權實行時,該建物與抵押之土地已歸相同之人所有,為貫徹立法目的,宜解為仍有該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73號判決採用這個見解。

但目前實務上多數採否定說,理由是「物權法定主義」,簡言之,物權除了法律有規定外,不得由當事人自行創設。民法第876條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基於物權法定主義精神,法定地上權必須合於法律之特別規定,始能成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78號、99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判決採取這種見解。

五、結論
依照現行實務多數見解,本題不符合民法第876條規定的要件,小王不能對A土地主張法定地上權,換言之,小王在A地上擁有B屋,並沒有可以對抗土地所有權人林老師的權利,也就是說小王沒有合法占用A地的權源。至於老王生前曾經同意小王建屋,屬於2人之間的債權關係,無法用來對抗第三人林老師。因此,林老師有權要求小王拆屋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