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標錯價能成交嗎?
案例:
郭董想在彰化買塊地擴建廠房,於是上房屋仲介網站查詢,在看過好多筆土地後,忽然眼前一亮:「高端超質丁種建地」,面積5千坪,總價10萬元。郭董揉揉眼睛,確定自己並不是老眼昏花,立刻叫來御用大律師,發函給這家房仲公司,表明自己同意以網站廣告標示的內容承購。隔天,房仲公司收到律師函,老闆急忙打電話給郭董澄清是工作人員打錯了,其實是每坪10萬元,總價5億才對。郭董說打沒打錯字是你的問題,我已經按照廣告內容承買,依法買賣契約已經成立了,不賣給我就是違約。試問,郭董可以用10萬元買到這筆土地嗎?
解析:
一、契約如何成立?
契約成立要件為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依要約內容而承諾。買賣是契約的一種,如果將商品廣告視為要約,則針對該廣告表示承諾就可以讓買賣契約成立。民法第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又第154條第1項:「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第2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因為已標定價格之貨物,看到的人一望可知該貨物的實體及其售價,也就是上述第345條後段規定的「標的物及其價金」;但價目表之寄送,相對人無法看到貨物實體,無法確定買賣標的物,雖然有標示價格,依第154條第2項規定仍然不能視為要約,因此針對寄送的價目表表示承諾也無法成立買賣契約。
二、廣告是要約嗎?
一般商業經營雖然需要廣為宣傳,以促銷本身提供之服務或商品,但任意對不特定對象提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要約,在實務上往往難以完成交易或是有欠妥當,因此常見到企業以「要約之引誘」來表示締約意願。所謂「要約之引誘」就是前述民法第154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刊登要約引誘之人並不受到拘束,而是他人看到「要約之引誘」後向自己提出要約,再決定是否依要約內容承諾讓契約成立。一般來說,家中常收到的廣告傳單、張貼招租的告示牌、政府採購公告等,都屬於「要約之引誘」。
三、電腦標錯價事件
過去曾經發生過電腦公司在網站上標錯價,導致消費者下單訂購的糾紛。由於該網站刊登之優惠促銷活動內容,將各種型號、規格、名稱之電腦商品分別標示優惠售價,這種廣告內容,就各該電腦商品而言,已經達到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而其標示的售價也是明確的,依照當時的實際情形判斷,已經構成「要約」的程度,應該受其要約之拘束。而消費者在網站內依該要約內容,點選要購買的電腦商品及其數量後回覆下單,也屬於「承諾」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消費者下單時,雙方之間的買賣契約已成立。況且,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受人才有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的權利,而出賣人也才有請求交付價金之權利。如果網站內容僅屬要約之引誘,而客戶下單時只是提出要約,則必須待電腦公司同意出售時才成立買賣契約,那麼消費者下單後應該還沒有給付價金之義務;然而就實務操作而言,網站在收到客戶下單時,隨即指引下單者付款,消費者完成付款時電腦公司就有出貨的義務,可見實務上買賣契約在客戶下單時已經成立了。
四、結論
回到本案例,與上述電腦公司網站標錯價事件不同,在於房仲公司的網站廣告並非「土地出賣人」的意思表示,房仲公司只是受到出賣人的委託而銷售土地,刊登廣告是房仲公司自己執行業務的行為,房仲既不是地主的受僱人也不是地主的廣告代理商,因此本質上既非「要約引誘」更不是買賣的「要約」,而是房仲公司對於自己的「仲介服務」所做的廣告。即便將該廣告視為要約而對之承諾,充其量也只能成立「仲介契約」,使仲介公司對郭董有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雙方訂約的義務罷了,無法直接成立該筆土地的買賣契約。郭董想拿10萬元買到5千坪土地,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