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案例:
某日,太白金星上奏玉皇大帝,說南天門年久失修破損嚴重,應派人進行維修。玉皇大帝聞言立即指派門神公開招標,最後由齊天大聖孫悟空得標。孫悟空得標後依舊成天玩耍,到了點交前三天才匆匆忙忙施工,工程品質當然有許多瑕疵,然而孫悟空太過強橫,小小門神怎敢挑剔,因此順利點交了。
幾天後,二郎神途經南天門時瓦片落下,恰巧砸傷了二郎神的眼睛,原來是瓦片的固定措施不良而鬆脫。二郎神堅持追究肇事責任,經查,南天門的所有權人就是玉皇大帝,於是二郎神向佛祖釋迦牟尼告狀,要求玉帝賠償醫療費用等損失。玉帝抗辯道,修繕工程已經發包給孫悟空了,施工品質當然是孫悟空要注意的,因為工程瑕疵造成損害也是孫悟空的責任,不是他的錯。如果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佛祖該如何判斷呢?
解析:
一、工作物所有人的責任
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條規定工作物或建築物所有人,即使本身沒有直接侵權行為,仍須負賠償責任。其要件如下:(一)必須是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例如建築物、道路、橋梁、球場看台、電線杆、廣告招牌等等。(二)設置或保管有欠缺,亦即必須工作物有瑕疵,例如設計不良、不符合建築規格等。(三)侵害他人權利,包括人格權及財產權。(四)瑕疵與權利受侵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定作人的責任
雖然工作物所有人須負民法第191條的責任,但如果工作物所有人與他人之間有「承攬」關係,而他人權利受侵害是因為承攬人的工作疏失,則工作物所有人(即定作人)不必負責。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所謂承攬人是指「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人」;定作人是指交付工作的一方。又依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工作物所有人將工作交由承攬人執行,而因承攬人執行工作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雖然此時定作人同時也是工作物所有人,仍不必負責,除非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所謂「定作人過失」,包含選定承攬人不當,以及對於承攬工作的指示不當。例如委託不具備合法營業執照的建築承包商。
三、雇用人的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果執行工作之人不是承攬人,而是工作物所有人所僱用之人,則該受僱人侵害他人權利時,「僱主」也必須連帶負賠償責任。
四、結論
本題的工作物的所有人是玉皇大帝,因南天門的維修工程施作不當,導致瓦片墜落砸傷二郎神的眼睛,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玉皇大帝似乎應該負責賠償二郎神的損害。然而本題的侵害實際上是因為孫悟空工程疏失所導致,孫悟空與玉皇大帝之間訂有承攬契約,而不是僱傭契約,依民法第189條定作人不必負賠償責任。
可是玉皇大帝在定作上是有過失的。首先,孫悟空大鬧天庭,有不良紀錄,門神還將本件工程交給他承攬,顯然有選任上的過失。其次,定作人在點交時必須嚴加把關,不能接受有瑕疵的工作物,然而門神懼怕孫悟空竟然放水,屬於指示上的過失。依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定作人有過失時仍須負責,而門神是奉玉帝之命執行本項工程,解釋上可以認定門神是代理人,亦即玉皇大帝本身才是定作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或第189條但書規定,玉帝都須負僱用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