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買凶宅海砂屋 可停撥貸款
2010-08-20
文章類型 : 法律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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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昨日預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為配合立法院通過民法746條修正案附帶決議,定型化契約除了增列「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定徵提連帶保證人」等文字外,建物(專有部分)若為凶宅,貸款人也可主張停止撥付貸款。
邱淑貞表示,房貸定型化契約附件「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修改主要內容,包括借款人及房地出售人約定銀行撥款方式,以及房屋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建物(專有部分)凶宅、其他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情形。 邱淑貞表示,原本的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文字上從原本是銀行業者角度,新版改為消費者角度,並且依據內政部修訂「成屋買賣應記載與不得記載項目」,將凶宅列入停止撥款選項,貸款人發現上述情事後,得請求銀行撤銷、解除或變更撥款委託、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 201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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