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期間所買不動產 回歸原價計算遺產

2010-08-06
文章類型 : 法律稅務

中時電子報|房地產|房產投資

陳懷瑜
 
    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5日表示,被繼承人於重病期間,委任他人購置不動產,該不動產雖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辦妥登記,仍應以被繼承人生前支付不動產買賣價金所提領的存款金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原希望有的節稅空間,事實上無法達到預期目的。
 
    國稅局日前查獲遺產稅申報違規案件舉例指出,被繼承人A君的遺產總額申報中,有一筆以公告現值以及房屋評定價格的不動產,共計1,100萬元。

 國稅局經過查核後發現,其中部分土地及房屋是A君在96年10月重病期間,委任繼承人向建設公司購置房屋,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提領存款支付該不動產買賣價金5千餘萬元,並在同年11月辦妥過戶登記,A君於該不動產完成過戶登記次月即過世。

 國稅局調出A君的病例發現,當時A君已87歲高齡且健康不佳,購屋當時已住院,並處於嗜睡及意識不佳情形,無法自行處理事務,繼承人雖出具被繼承人委任書,但因為被繼承人簽訂委任以及授權書日都處於重病期間,認定這並非出自A君的自由意志,將銀行存款5,500萬元,轉換為不動產1,100萬元,且將財產種類變更的結果,是讓繼承人減輕原應負擔的遺產稅,因此國稅局將不動產買賣價金調整為5,500萬元,併計入遺產總額之中。

 周賢洋說,如果A君行動不便,但意識清楚的話,其所委託繼承人進行房地產購買行為,國稅局並不會不認可,該案經過國稅局調整之後,補稅2,200萬元,加上0.5倍罰鍰,補加罰3,300萬元。
 
20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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