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欠債,會影響我的財產嗎?

2010-11-16
文章類型 : 法律稅務

文◎鍾運凱

 

案例:

郭董與曾小姐結婚後,兩人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然而長時間的居家生活讓曾小姐感到有些煩悶,她想搞點自己的事業。於是她開了一家舞蹈學校。雖然是夫妻,但曾小姐想證明自己的實力,不希望凡事都依賴郭董,因此創業的資金都來自自己的儲蓄和銀行貸款。

沒想到,金融危機爆發,國內經濟陷入嚴重不景氣也連帶影響到舞蹈學校的經營,曾小姐因此欠下千萬債務。A銀行打算追討曾小姐的貸款債務,可是一查之下,才發現曾小姐名下已經沒有任何財產了,A銀行雖然取得執行名義卻無法獲得清償。

曾小姐的丈夫郭董家財萬貫,卻不願替曾小姐清償債務,試問:A銀行可以執行郭董的財產嗎?

 

解析:

一、  何謂「夫妻財產制」?

所謂「夫妻財產制」是指民法對於夫妻之間財產關係的一種規範。家庭生活往往不分彼此,然而一旦情勢有變,例如負債、離婚、破產,甚至一方死亡,有關夫妻財產的所有權應歸屬於哪一方?又夫妻個人或共同積欠的債務又應該由誰來負責清償?這些問題都有賴「夫妻財產制」來加以規範。

二、  夫妻財產制的種類

民法對於「夫妻財產制」規定了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夫妻雙方可以共同決定在這三種「夫妻財產制」之中選擇其中一種作為婚姻中的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必須訂立書面契約,並且向住所地的法院辦理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如果日後夫妻的住所地有變更,必須在住所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的住所地法院重新登記,如果沒有在三個月內重新登記,原來的登記就會自動失效。

三、  夫妻財產制登記的效力

夫妻財產制契約如果沒有到法院辦理登記,這份契約的效力只能拘束夫妻雙方,並不能對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換言之,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不承認這份契約的效力。即使完成登記,也不能拘束「登記前」之債權人,亦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例如夫妻財產制契約雖有約定,原來登記在夫名下的土地歸妻所有,但並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則土地的產權並不會因夫妻財產制契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