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進寧靜的生活秩序,以實用與細節堆疊軟裝
2026-01-30
本案以實用與細節控制為軟裝的核心,透過安靜的背景設定,與精準的比例安排,克制材質的選用,形塑出穩定、且反映屋主品味的生活氛圍。設計從居住行為出發,讓家具、光線與日常使用自然融入,呈現耐看、舒適且能長時間陪伴生活的居住樣貌。Project Data案名稱:李宅地點:台灣.台中坪數:148.7㎡(約45坪)格局:客廳、餐廳、廚房、休閒區、健身區、更衣區、儲藏室、衛浴×2建材:磁磚、沃克板、不鏽鋼、石材1. 解構現代主義元素融入空間 為呈現以軟裝為核心的空間,安靜的背景設定,能讓空間中的每一個物件,存在於日常生活中。2. 將畫作融入地坪設計 玄關區域的地坪,利用磁磚拼接色塊,如同一塊地毯鋪在入門處,讓硬裝以更偏向軟裝的方式呈現。在保留必要的私領域空間後,將公共區域最大限度地打開,打造自由多變的展示平台,利用鮮明的顏色標示公共區域、廚房、書房等區域,並配置對應開放層度的開門樣式。軟裝在傳遞居住者生活品味的同時,硬裝必須恰如其分的提供空間場景的支援,有序生活製作所試圖為居住者打造一座安靜而流動的展台,空間不以展現設計技巧為目的,而是透過克制的背景設定、精準的留白,為經典家具創造合適的框景,透過制定尺度語彙,建立一種穩定且可以長時間生活在其中的秩序。住進寧靜的生活秩序空間運用米色磁磚、隱藏門與適度裸露的天花管線,構成安靜的結構,讓具有設計感的家具在空間中自然地成為焦點,得以被清楚看見卻不顯得突兀。在洽談階段,即了解到屋主醉心於世紀中時期的軟裝,在空間策略上,選擇控制硬裝的力度,以映襯軟裝,讓畫面更加完整。從公共區域的米色磁磚與淺色木皮,到私領域逐漸加深的草綠色磁磚、墨綠石材與薄荷綠背景;形成由亮至暗、由輕至重的漸進過渡。透過色階劃分空間屬性,也在移動之間悄悄轉換居住者的情緒。在空間的材質選擇上,有序生活製作所刻意保留材質的原始質地,如:不鏽鋼廚具、樺木床背板、蛇紋岩門框,回應軟裝的時代氛圍。在視覺上節制地使用這些元素,在生活為居住者提供真實的經驗回饋,使空間在理性與秩序中仍保有溫度。此外,空間中也利用比例與線條讓背景的秩序更加清晰,像是對縫的磁磚、門片把手、開關的位置等等,皆經過嚴密的計算才能成功落地,使畫面保持一致的節奏,讓造型鮮明的家具能沐浴在純粹安靜的空間中。讓使用成為軟裝的一部分軟裝的存在不僅止於擺設,而在於讓「使用行為」本身構成畫面,像客廳的沙發就在平面中以特別角度放置,既能與餐桌邊的人對話,也能擁有一角閱讀邊桌,或彼此自在躺臥在兩側享受音樂;餐桌同時承載用餐與工作的需求,不同座椅的造型讓日常中的不同行為都能有所對應,使生活節奏隨需求自然轉換。燈光在空間中扮演著調節節奏的角色,讓空間的日夜有不同的風貌,懸臂燈與沙發形成橫向動線,利用靈活的光源支援閱讀,夜晚時的公共空間能被燈泡柔和的光影包覆,使生活步調自然放慢,讓家具與藝術品為畫面中的視覺焦點,透過穩定空間的構圖,使空間成為盛裝生活的容器。廚房空間以藍色作為框景收束的畫面,讓紅火熱鬧的工作區域顯得有條不紊,特別訂製的不鏽鋼廚具設計有牙齒造型的把手,則在理性結構中加入幽默趣味。設計師透過細節強化居住的感受,如每片門上的門把都有如一個小畫面般獨特,床頭開關精巧隱藏的同時默默支撐睡眠周邊機能。使得空間中的各種行為:握的、摸的、踩的都讓居住者感受到設計者的細心對待。空間不應該再被風格定義,而是安排行為的展台,使生活安靜有序,每一件家具更如同展品般,被安放在最恰如其分的位置,使居家日常在設計與實用間取得平衡。▲回歸實用性的選材考量深藍色的廚房選用美耐板、磁磚、不鏽鋼……等,具有實用性與清潔性的材質,透過精準的線條與安排,呈現細膩與俐落的美感。▲結合童趣與實用性的五金把手廚房櫃體門片結合牙齒形狀的五金設計,依據不同的開啟手勢與方向變換形式,讓使用廚房空間的日常,能藉由手感的邏輯安排,更加順手。▲尺度界限與生活物件的融合硬裝尺度為空間構築框架,界定出場域的理性秩序。隨後配置的弧形沙發、單椅、餐桌與造型立燈,在界限之內賦予空間感性溫度。硬裝的簡練與軟裝的質地在此消長互補,成就了畫面的完整性與生活厚度。▲控制留白,使物件彼此的序列清晰控制留白,讓空間的層次更加鮮明,書房空間以淺綠色為背景,搭配薄荷綠的門片,以硬裝烘托業主的畫作蒐藏。▲以工藝賦予空間層次臥室床頭板以樺木板挑板切割後陰陽排列,呈現自然生動的機理,並巧妙佈置各種機能在分割之中,既能以不打擾的方式突顯床邊的邊几造型,整體豐富生動卻仍然有序。▲將形狀化為符號,存在於空間中門片上的把手有如符號般,以不同形狀的色塊排列。
假扣押、假執行與假處分
2013-05-20
文 / 鍾運凱 案例   馬小姐向周先生購買房屋一棟,雙方談妥總價1000萬元,馬小姐並且支付30萬元作為定金。不料,此時出現另一位買主劉太太也想買這棟房子,並且出價1100萬元,於是周先生反悔不賣給馬小姐。馬小姐主張周先生應該加倍返還已支付的定金,共60萬元,然而經查周先生名下除了這棟房子以外,沒有任何財產與收入,而房子又即將出售給劉太太,試問馬小姐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馬小姐不主張加倍返還定金,而是堅持要買到房子,又該怎麼做? 馬小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周先生應移轉該房屋所有權給自己,但是擔心審判的過程中周先生將房屋過戶給他人,又該怎麼做? 解析 一、何謂「假扣押」? 假扣押的「假」字,不是真假的假,而是「暫時」的意思。債權人為了保全其金錢(或者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權,將來能夠實現強制執行的目的,因此「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權利,禁止其處分。有此種保全的需要時,應向法院聲請「准許假扣押」的裁定,然後憑此裁定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 二、聲請假扣押裁定的要件 (一) 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 假扣押的管轄法院有三種:一、本案管轄法院,也就是將來提起訴訟時有權管轄該訴訟的法院。二、已經提起訴訟者,得向正在審理案件的法院聲請假扣押。三、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地方法院。 (二) 假扣押聲請狀 聲請假扣押應記載三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例如「請求給付新台幣60萬元」,原因事實即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並支付定金等情事。三、假扣押的原因,即釋明為何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說明債務人正在脫產的情況。 (三) 必須有要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債權 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之規定,得聲請假扣押之權利,限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並且有假扣押之必要才可以。例如「請求拆屋還地」不是金錢債權,不能聲請假扣押。 三、假扣押裁定 法院准許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會發給裁定書。假扣押裁定通常以債權人供擔保為條件,債權人未依裁定供擔保前,不得開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實務上,法院會以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訂為擔保金,例如請求金額是60 萬元,則債權人須提存20 萬元作為擔保金後,才能開始執行。 四、何謂「假處分」? 假處分意即「暫時處分」的意思,是指「金錢以外」的請求權,為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而暫時對於爭執之物做強制處分。這是假處分與假扣押最大的不同。所謂非金錢之請求,例如交付子女、移轉房屋所有權、禁止行使票據權利等。 聲請假處分的程序與假扣押大致相同,惟法院通常訂假處分之擔保金並非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而是該「請求」的全部價值。例如欲保全的請求是「返還土地」,若法院核定該土地之價值為1000 萬元,則訂擔保金為1000 萬元,債權人未提存之前不得執行假處分。 五、何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與「假處分」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的538 條第1 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因此其目的並非僅在於保全將來「非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也可能保護一般的利益。比方說,債權人為保全其移轉房屋所有權之權利,而聲請「假處分」,僅能發生「凍結」該房屋移轉的效果,實際上債權人尚未取得任何利益(必須等判決確定後,才能將房屋移轉登記到自己名下)。而「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則可以暫時實現其利益。 例如確認土地通行權的爭執,在尚未得到確定判決前,如裁定許可「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則聲請人則可以通行該土地,享有現實之利益。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必須具備以下三要件之一: 1.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2.為避免急迫之危險;3.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例如如果不能通行鄰地則工廠無法運送原料及貨物,將造成該工廠倒閉之重大損失,則該工廠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六、何謂「假執行」? 一般來說,當事人必須獲得「確定判決」才有執行力,才能憑該確定判決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所謂確定判決,指不能上訴之判決,例如第三審判決。然而有時等待判決確定再聲請執行,緩不濟急,因此法院在判決確定之前先宣告「假執行」,當事人可以暫時取得執行力。 七、假執行的效果 假執行的效果與假扣押、假處分不同,後二者僅得為保全程序之執行,亦即保全將來強制執行而做的必要行為。例如假執行為保全金錢請求,只須扣押或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即可達到保全的目的,不可加以拍賣。又例如,為了保全將來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之請求,而聲請假處分,則只需將該房屋作查封登記即可,不得移轉登記所有權。 假執行則不同。例如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予原告,並且宣告假執行,雖然被告上訴,原告仍可以持判決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將該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 八、結論 案例一,馬小姐請求周先生加倍返還定金共60 萬元,是「金錢」之請求,因此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可在起訴前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進而查封周先生的財產。案例二,馬小姐請求周先生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是「非金錢」之請求,可在起訴前聲請「假處分」,禁止周先生將房屋移轉給他人。案例三,馬小姐向法院起訴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可以在起訴同時聲請法院宣告假執行,如果第一審周小姐勝訴則法院可宣告假執行,那麼即使周先生繼續上訴,馬小姐仍可憑第一審判決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將該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  
淺論「借名登記」
2013-05-07
案例 一、老王過世時,遺有子女阿信與阿妹二人,阿妹向法院提告,主張登記在阿信名下的一棟房屋,是當年父親為了避稅才「借名登記」在阿信名下,實際上仍屬父親老王所有,因此主張自己對於該房屋也有繼承權。然而阿信否認有「借名登記」關係的存在,主張該房屋是父親「贈與」的。法院將如何判斷? 案例 二、劉備、關羽、張飛三人共同出資購買一塊土地,三人約定將該土地登記在劉備的名下。嗣後,政府依法徵收該土地,並以登記所有權人劉備的名義發給土地徵收補償費一億元。劉、關、張三人協議,按原土地出資比例分配取得土地徵收補償費,關、張二人各分得三千萬元。張飛得款後,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為取得該土地補償費係「土地交易所得」之性質可以免稅,列報所得0元。但國稅局卻認為沒有免納所得稅之適用,仍應依規定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國稅局為何這樣認定? 一、何謂「借名登記」? 我國有關不動產所有權之規定,原則上採取「登記取得」制度,依民法第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即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但例外如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等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雖未經登記,仍於原因發生之時,取得該物所有權。因此不動產原則上以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但如果實際所有權人(即真正的不動產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即只是把不動產登記在他名下,但明知該不動產是別人所有)不同人時,倘若兩人間有假借對方之名登記的合意,即所謂的「借名登記」。 二、借名登記之法律依據 所謂「借名登記」,法律上沒有明文定義,但最高法院判決對於「借名契約」的存在曾表示見解,認為「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 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借名登記與「贈與」效果不同 由上述最高法院見解可知,借名登記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贈與契約(民法第406 條)是不一樣的。如果是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繼承人得依民法第417 條之規定:「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撤銷該贈與,然後依民法第419 條請求返還贈與物。除此之外,繼承人並無其他理由撤銷贈與。但如果是借名登記,除被繼承人之「應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權等情形外,該「借名登記契約」之權利義務仍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應繼承人所繼承,應繼承人得依契約及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返還所有物。實務上當事人之間究竟是借名登記關係還是贈與,則屬舉證責任的問題。一般而言,原告如主張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應就其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果原告無法舉證,很可能會敗訴。 四、因借名登記契約對徵收補償費取得分配款仍應申報其他所得 實務見解認為,個人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卻將土地約定登記於他人名下,嗣後土地經徵收,取得徵收補償費給付請求權,並無所得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因為「借名登記契約」所取得之「返還土地權利之移轉請求權」,已經因為該土地被徵收而無法實現,當事人所取得之代替利益(徵收補償費),性質上屬於「債權」之實現,非因土地被徵收所直接取得之補償,自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仍應依規定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換言之,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卻將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就出資人言,對該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雖然有「債權之請求權」,但實質上並未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不得主張屬土地交易免納所得稅。 五、結論 案例一,如果阿妹能舉證老王與阿信之間有「借名登記契約」的存在,則可以先終止該借名登記契約,主張房屋為老王的遺產,再按自己的應繼分請求登記為該房屋之共有人。但如果無法舉證,法院將判阿妹敗訴,該房屋仍屬阿信一人所有。案例二,徵收補償費得免納所得稅者,僅限於登記所有權人劉備,而關羽、張飛各自分配到的三千萬元,僅屬三人協議之分配請求權的實現,應依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否則將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