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進寧靜的生活秩序,以實用與細節堆疊軟裝
2026-01-30
本案以實用與細節控制為軟裝的核心,透過安靜的背景設定,與精準的比例安排,克制材質的選用,形塑出穩定、且反映屋主品味的生活氛圍。設計從居住行為出發,讓家具、光線與日常使用自然融入,呈現耐看、舒適且能長時間陪伴生活的居住樣貌。Project Data案名稱:李宅地點:台灣.台中坪數:148.7㎡(約45坪)格局:客廳、餐廳、廚房、休閒區、健身區、更衣區、儲藏室、衛浴×2建材:磁磚、沃克板、不鏽鋼、石材1. 解構現代主義元素融入空間 為呈現以軟裝為核心的空間,安靜的背景設定,能讓空間中的每一個物件,存在於日常生活中。2. 將畫作融入地坪設計 玄關區域的地坪,利用磁磚拼接色塊,如同一塊地毯鋪在入門處,讓硬裝以更偏向軟裝的方式呈現。在保留必要的私領域空間後,將公共區域最大限度地打開,打造自由多變的展示平台,利用鮮明的顏色標示公共區域、廚房、書房等區域,並配置對應開放層度的開門樣式。軟裝在傳遞居住者生活品味的同時,硬裝必須恰如其分的提供空間場景的支援,有序生活製作所試圖為居住者打造一座安靜而流動的展台,空間不以展現設計技巧為目的,而是透過克制的背景設定、精準的留白,為經典家具創造合適的框景,透過制定尺度語彙,建立一種穩定且可以長時間生活在其中的秩序。住進寧靜的生活秩序空間運用米色磁磚、隱藏門與適度裸露的天花管線,構成安靜的結構,讓具有設計感的家具在空間中自然地成為焦點,得以被清楚看見卻不顯得突兀。在洽談階段,即了解到屋主醉心於世紀中時期的軟裝,在空間策略上,選擇控制硬裝的力度,以映襯軟裝,讓畫面更加完整。從公共區域的米色磁磚與淺色木皮,到私領域逐漸加深的草綠色磁磚、墨綠石材與薄荷綠背景;形成由亮至暗、由輕至重的漸進過渡。透過色階劃分空間屬性,也在移動之間悄悄轉換居住者的情緒。在空間的材質選擇上,有序生活製作所刻意保留材質的原始質地,如:不鏽鋼廚具、樺木床背板、蛇紋岩門框,回應軟裝的時代氛圍。在視覺上節制地使用這些元素,在生活為居住者提供真實的經驗回饋,使空間在理性與秩序中仍保有溫度。此外,空間中也利用比例與線條讓背景的秩序更加清晰,像是對縫的磁磚、門片把手、開關的位置等等,皆經過嚴密的計算才能成功落地,使畫面保持一致的節奏,讓造型鮮明的家具能沐浴在純粹安靜的空間中。讓使用成為軟裝的一部分軟裝的存在不僅止於擺設,而在於讓「使用行為」本身構成畫面,像客廳的沙發就在平面中以特別角度放置,既能與餐桌邊的人對話,也能擁有一角閱讀邊桌,或彼此自在躺臥在兩側享受音樂;餐桌同時承載用餐與工作的需求,不同座椅的造型讓日常中的不同行為都能有所對應,使生活節奏隨需求自然轉換。燈光在空間中扮演著調節節奏的角色,讓空間的日夜有不同的風貌,懸臂燈與沙發形成橫向動線,利用靈活的光源支援閱讀,夜晚時的公共空間能被燈泡柔和的光影包覆,使生活步調自然放慢,讓家具與藝術品為畫面中的視覺焦點,透過穩定空間的構圖,使空間成為盛裝生活的容器。廚房空間以藍色作為框景收束的畫面,讓紅火熱鬧的工作區域顯得有條不紊,特別訂製的不鏽鋼廚具設計有牙齒造型的把手,則在理性結構中加入幽默趣味。設計師透過細節強化居住的感受,如每片門上的門把都有如一個小畫面般獨特,床頭開關精巧隱藏的同時默默支撐睡眠周邊機能。使得空間中的各種行為:握的、摸的、踩的都讓居住者感受到設計者的細心對待。空間不應該再被風格定義,而是安排行為的展台,使生活安靜有序,每一件家具更如同展品般,被安放在最恰如其分的位置,使居家日常在設計與實用間取得平衡。▲回歸實用性的選材考量深藍色的廚房選用美耐板、磁磚、不鏽鋼……等,具有實用性與清潔性的材質,透過精準的線條與安排,呈現細膩與俐落的美感。▲結合童趣與實用性的五金把手廚房櫃體門片結合牙齒形狀的五金設計,依據不同的開啟手勢與方向變換形式,讓使用廚房空間的日常,能藉由手感的邏輯安排,更加順手。▲尺度界限與生活物件的融合硬裝尺度為空間構築框架,界定出場域的理性秩序。隨後配置的弧形沙發、單椅、餐桌與造型立燈,在界限之內賦予空間感性溫度。硬裝的簡練與軟裝的質地在此消長互補,成就了畫面的完整性與生活厚度。▲控制留白,使物件彼此的序列清晰控制留白,讓空間的層次更加鮮明,書房空間以淺綠色為背景,搭配薄荷綠的門片,以硬裝烘托業主的畫作蒐藏。▲以工藝賦予空間層次臥室床頭板以樺木板挑板切割後陰陽排列,呈現自然生動的機理,並巧妙佈置各種機能在分割之中,既能以不打擾的方式突顯床邊的邊几造型,整體豐富生動卻仍然有序。▲將形狀化為符號,存在於空間中門片上的把手有如符號般,以不同形狀的色塊排列。
給一個輕古典與美式混搭的 智慧型居家圖
2013-07-08
設計師保留原先格局,在材質運用上費心,同時也廣泛運用居家網路監控系統及網路連結影音系統,讓生活變得智慧方便。在風格設計上雖以輕古典與美式混搭,但收納功能一點也不馬虎,帶出女屋主最想要的夢幻居家空間。(39坪、4房2廳、5人)35坪要住下三代同堂5人,在動線規劃與收納功能上,必須成為本案的設計重點。提供家人一個安全舒適的環境,是屋主最大的期望,因此,設計師著重科技面,強調智慧型居家,從整個家中的網路監控系統,到影音設備用手機就可以操控,讓居家變得方便安全。一踏進客廳,屋主不喜歡走進玄關轉個彎就看見浴室,因此巧妙的用美觀與功能兼具的展示櫃,來阻隔風水上的問題。而電視牆以整片大理石來打造出質感的起居空間,考慮居家安全與清潔需求,設計師在擁有最多電線的電視牆及客廳小茶几附近做了線板蓋,把電線收的不著痕跡。在大理石主牆面上用木頭做固定基底,將電視喇叭直接固定在牆上,而且木頭底座完全不外露,因為如此注重細節,所以才能展現出乾淨俐落的牆面。隱藏式收納 家如樣品屋家中成員多,因此設計師儘可能將收納藏起來,走進餐廳,原以為只有美觀設計的黑色明鏡,一拉開門全是收納櫃,有足夠空間擺放一家人的外出服、公事包及防潮箱等,旁邊的白色拉門一打開,則是擺放飲水設備、小家電,甚至是發票、電池和餐具等物品,符合女屋主收納的心思。在衛浴空間上,設計師採用一體成型的洗檯人造石,減少矽利康的使用,另外,天花板也以美耐板為主材質,減少空間潮濕造成發霉或清潔保養上的負擔,並利用虛擬採光的流明設計,營造出半露天般的衛浴空間。整體居家,設計師以白色、米色和深咖啡色為主要色調,搭配溫暖的燈光與具穿透力的玻璃材質,讓視覺干擾降到最低。而設計師也抓住每一個有光的角落,讓自然光線充分浸染在每一個空間中。↑1 收納 隱藏收納 視覺不雜亂滿足5人家庭的大量收納需求,無論是玄關旁的鞋櫃或餐廳的收納櫃,設計師以鏡子當作拉門,降低視覺的雜亂,維持一室的寬闊。↑2 格局 書房改為臥房 玻璃門片將讓空間通透原先為開放式書房的空間,設計成大兒子的房間,在與他溝通之下,特別以玻璃門片為臥房門,平日不在房間內即可讓自然光線分享給餐廳,當需要隱密空間時,只要放下設計師特別設計的捲簾即可。
QE若退場 民眾認為不影響房市
2013-07-05
美國QE若逐步退場,資金行情退燒後,首當其衝的股市及債市,但相對地,國內住宅市場則會持續穩定,因為台灣房地產自有比率超過八成,而且精華區土地供給稀少,在近期土地標售價格不段飆升的情況下,未來房價要大跌不易,反而會走向溫和成長的格局,尤其是在國際景氣相對不穩情況下,現階段投資房地產,反而成為資金最佳的避風港,若有置產意願的買方,下半年房市仍可以持續進場布局。QE退場與台灣房市關係短線不影響:1.台灣的房地產本身並不像香港、新加坡那麼國際化。參考經濟部投審會的統計資料,在房地產業裡核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的金額,即使以最高2009年的2.5億美元,也不過75億台幣。反觀去年光是全國三大都會區總推案量就1.26兆,我們房地產都是自己人在買的!因為我們房地產夠Local,所以買盤不受QE3退場的影響。2. QE資金影響台灣較多的是股市、匯市,若QE退場,國內股市資金動能減少,股市表現差,股民的錢還有可能轉戰房市,房市不見得會變差。中長線央行若升息恐有影響:   QE3結束代表國際低利率時代的結束,隨著國際利率的逐步調升,台灣央行生息的壓力也隨後將至。只要銀行開始調升房屋貸款利率,許多手上擁有數十間房屋,同時運作高槓桿的屋主,就會開始吃不消。如果租金淨收益仍不敵貸款支出,現金流為負,屋主只有降價拋售手上物件,現金落袋為安,同時帶動房價下跌。營建業也是一樣,倘若銀行加強授信風險評估,進而選擇雨天收傘,建商稍微周轉不靈,就可能面臨跳票風險。因此若有買方組成購屋團,針對有資金周轉壓力及餘屋出清需求的建商提出團購,也有機會買到便宜的新成屋。若賣方反應不及,也有大量物件會落入法拍市場,預期法拍價格也將影響房價。至於台灣何時會升息呢?最新消息指出,未來新任美國聯準會主席可能將由走保守路線的蓋特納出線,市場認為,蓋特納將不會做出短線太激烈的QE退場措施,QE要逐步退場可能到2015年,所以未來兩到三年,順應國際寬鬆貨幣政策,台灣央行的低利政策可望持續,要在2015年時QE完全退場時,央行才會面臨較大的升息壓力,所以低利的房市環境至少應可持續到2015年。
通勤30分鐘內 房價省1/3 最受青睞
2013-07-05
根據中信房屋的調查數據顯示,由於近期郊區低總價物件正夯,民眾跨區購屋的比重也逐漸增多,若工作在台北市區,民眾認為『通勤30分鐘內,房價省1/3之物件』最受青睞,比例高達42.2%;其次為『通勤時間45分鐘內,房價省1/2之物件』比例也有34.0%,排名第三的是『通勤時間60分鐘內,單價2字頭的物件』比例為13.7%。據中信房屋委託創市際市場研究公司調查指出,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通勤為考量,民眾可接受的「單程通勤時間與房屋價差」為何?調查發現,排名第一的是『單程通勤時間30分鐘內,房價省1/3,如市郊的北投、文山、南港等』最受歡迎;排名第二的是『通勤時間45分鐘內,房價省1/2,如新北第一環的三重、雙和、汐止等』比例有34.0%;排名第三的為『通勤時間60分鐘內,單價2字頭,如新北外環的林口、淡水、三峽等』比例有13.7%。而四到五名分別為『通勤時間90分鐘內,總價500萬內,如桃園地區的大園、中壢、平鎮等』以及『單程通勤時間75分鐘內,單價1字頭,如桃園地區的桃園市、蘆竹南崁、八德等』,比例分別有5.2%及4.9%。中信房屋副總劉天仁表示,根據中信房屋調查數據顯示,儘管近期民眾跨區購屋的比重增加,不過若以工作地點為考量,在台北市區的上班族,仍以通勤時間30分鐘內,並且房價能較精華區便宜1/3的區域較能讓民眾接受,尤其北市郊區的北投、文山等低總價區中長期皆可布局。劉天仁進一步說明,近期建商推案較熱絡的郊區如桃園一帶,若以通勤時間為考量,能接受單程通勤時間超過1小時到75分鐘以內的,比例僅有4.9%,所以未來桃園地區的單價若持續成長到二字頭甚或三字頭以上,長期仍需觀察政院的航空城計畫所能創造的就業機會與人口表現而定,才能維持房價不墜。不過由於近期桃園有機場捷運通車的利多,可縮短通勤時間,所以預計機場捷運沿線各區塊,房價仍有補漲空間,畢竟捷運是房價的大補丸,若通勤族要在桃園地區購屋,首要考量仍是『有無捷運站』,才能有機會增值。劉天仁接著說,整體而言,有超過七成五的民眾能接受單程通勤時間大約在45分鐘以內,並且預期房價能省1/3到1/2,最遠至新北市第一環內,如在汐止、三重、雙和一帶購屋;而有加總約九成比例的民眾認為,最大能忍受的單程單程通勤時間為一小時以內,最遠能接受到新北外環的林口、淡水、三峽二字頭區購屋。所以單程通勤時間一小時,為民眾心理所能接受的最高上限,超過這時間的通勤區域,即使房價能省再多,仍不具購屋吸引力。
淺論優先購買權
2013-06-05
文 / 鍾運凱 大雄出租名下土地一筆予老王,老王設定地上權並且建造房屋一棟。老王過世,老王的兒子王一、王二、妻王太太,三人共同繼承了地上權及房屋。多年以後,王一、王二成家立業,陸續遷出。王太太一人獨居,打算換小房子,於是將房屋以1500萬元賣予小劉。就在王太太收取500萬元價款,即將辦理過戶時,才經代書告知土地法規定,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於是王太太立即發出存證信函通知基地所有權人大雄。不料,大雄隨即回函表示,願意以1500萬之價格承購。此時,該屋業已賣予小劉,王太太進退維谷。 數日後,王太太發出存證信函告知大雄: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賣共有房屋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又依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交易應以書面為之。由於房屋是王一、王二、王太太三人共有,而王一、王二並未出具授權書,所以王太太無權出賣房屋,本件買賣契約為無效。房屋既未出售,大雄當然沒有優先購買權。 同信函中,王太太又表示前約既已無效,此時再行出售,訂售價為3000萬元。此外,王太太又與小劉假立租約,交付房屋供小劉使用,並以擔保500萬元押金債務為原因,設定抵押權予小劉。大雄主張王一、王二、王太太應以1500萬元將房屋出賣並過戶予他,並且塗銷抵押權登記。試問,誰有理? 一、王太太出賣房屋,未通知基地所有權人大雄,王太太、小劉間的買賣契約是否效? 買賣契約為債權契約,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為成立。買受人雖非基地所有權人,亦不因此當然無效。土地法第104 條第2 項規定:「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所謂「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係指以該買賣為原因之「物權移轉行為」,對於優先購買權人不生效力而言,此即「物權效力」。 倘該屋已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優先購買權人得向法院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及塗銷該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原買賣契約仍為有效之債權契約,因此,被判決塗銷登記之買受人,可以基於買賣契約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出賣人有義務使買受人登記為所有權人)之損害賠償。 其實,未通知基地所有權人就出賣房屋予第三人,通常無法為移轉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依……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申請人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如果不能提出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地政機關將駁回登記申請;如果偽造文書,將觸犯刑法第211 條或第214 條,最高可處7 年有期徒刑! 本案王太太出賣房屋,未通知基地所有權人大雄,王太太、小劉間的買賣契約仍為有效;即使王太太通知大雄後,大雄表明承購的意思(行使優先購買權),王太太、小劉間買賣契約亦不因此無效。惟此時就同一標的物存在二個買賣契約(一屋二賣),必陷於給付不能。 二、授權他人代理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是否必須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760 條雖有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本條專指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不動產「物權行為」,例如「過戶」。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訂,並非直接發生物權的變動,僅使雙方當事人互負義務的「債權行為」,並不適用民法第760 條規定。最高法院27 年台上字第1436 號判例:「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應以書面為之,其移轉不動產物權書面未合法成立,固不能生移轉之效力。惟關於買賣不動產之債權契約,乃非要式行為,若雙方就其移轉之不動產及價金業已互相同意,則其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亦即不動產買賣契約不必以書面為之。 同理,授與代理權亦無需以書面為之。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90 號判例:「代理權之授與,因本人之意思表示而生效力,無須一定之方式,縱代理行為依法應以書面為之,而授與此種行為之代理權,仍不必用書面。」本案共有人王一、王二雖未出具授權書,如確有授權之意思表示,仍為有效。 三、王太太、小劉間佯立房屋租賃契約,並以擔保押金債務為原因,設定抵押權予小劉,是否有效? 民法第87 條第1 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15 號判例:「指表意人與相對人相互明知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表意人之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王太太、小劉為增加房屋之負擔,假作租約並設定抵押,依民法規定為無效之法律行為,其租約不能對抗大雄。但抵押權既已設定登記,大雄須另行訴請法院判決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四、結論 本案王太太所犯的錯誤,在於買賣房屋時,未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事後又基於偏差的法律認知而為主張,甚至企圖規避法律效果而做出脫法行為。由此可知,買賣房屋應選擇優良品牌的仲介公司,全程由專業的經紀人員代為處理,不但可以有效保障權益,也能隨時注意每個細節,以避免違法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