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交易違約嗎?

2014-10-10
文章類型 : 法律稅務

某甲委託A仲介公司銷售其所有房屋及基地應有部分,並簽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總價新台幣800萬元,委託期間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仲介服務報酬為成交總價百分之四。A公司於11月15日尋得某乙有意願買受,然而乙僅出價780萬元。某甲考慮:倘以780萬元成交,須支付A公司百分之四的服務報酬,即新台幣31萬2千元,不如等委託期間終了,再與買主直接交易,可省下許多服務費。於是,甲要求A公司經紀人員安排與買方乙面談,並且於面談時伺機取得乙的電話號碼,然後拒絕乙之出價,致無法成交。委託期間過後,甲主動聯絡乙提議直接交易,雙方於隔年1月15日訂立買賣契約,成交總價為新台幣765萬元。甲是否對A仲介公司負違約責任?

一、 何謂「直接交易條款」?

「直接交易條款」指委託人與受託人間訂立之「專任委託契約」中,禁止委託人為規避服務報酬所為直接交易行為之條款。由於仲介經紀業為尋求訂約機會及達成媒介雙方訂約之目標,而付出時間、勞力、金錢,包解析括僱用人員四處察訪、奔波,製作廣告,蒐集交易資訊及營業處所消耗之成本,倘若任由委託人隨意終止委託,或以拒絕締約的方式規避仲介業者應得之報酬,實屬不公平之事。因此,無論學界或司法實務皆承認「直接交易條款」為有效約定。


二、 法律規定

民法第101 條:「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仲介業者之服務報酬,依民法第568 條規定,當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時始可請求之。因此,似可類推適用民法第99 條規定,將買賣(或租賃)契約之成立,視為仲介服務報酬請求權發生之條件,條件成就時仲介業者始得請求報酬。案例中某甲因條件成就將支付服務報酬,而故意妨礙委託期間內之成交,依民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仍視為條件已成就,應支付服務報酬。


三、 誠信原則

最高法院58 年度台上字第2929 號判例:「媒介居間人固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為限,始得請求報酬,但委託人為避免報酬之支付,故意拒絕訂立該媒介就緒之契約,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又委託人雖得隨時終止居間契約,然契約之終止,究不應以使居間人喪失報酬請求權為目的而為之,否則仍應支付報酬。」所謂「誠實信用原則」,係指民法第148 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權利人行使權利,原為法律所當然,但基於法律的目的不但在保障個人權利,也在維持社會的公共福利,「權利人得自由行使權利」的原則必須加以修正。「誠信原則」對於權利行使提供了一個適當界限之法律基礎。因此,委託人為避免仲介報酬拒絕訂立該媒介就緒之契約,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在誠信原則之限制下,仍應支付仲介報酬。本例中,甲、乙自行訂立的買賣契約,其成交價為新台幣765 萬元,而A 仲介公司當初媒介乙之出價為780 萬元,由實際獲利觀之,難謂非「同一內容之契約」,甲仍應支付服務報酬,方屬公平。


四、 內政部範本

內政部頒訂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第11條違約之處罰:「一、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第五條約定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一)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不動產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者仲介者。(二)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三)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其中第3 款即為「直接交易條款」,其效果為「視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第5 條約定之服務報酬。雖然內政部的範本第5 條為「買賣成交者,受託人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其數額為實際成交價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但是假如當事人實際簽訂的委託銷售契約書,已明文將計算基礎約定為「委託銷售總價」,依契約自由原則,仍應按當事人約定為準。以本案例而言,甲應支付之服務報酬為新台幣800 萬元之百分之四,即32 萬元。


五、 契約

契約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規定,均為有效,可拘束雙方當事人。除以上法律規定、司法判例、行政命令可以導出委託人直接交易之效果外,「直接交易條款」仍屬一種契約條款,其要件與效力應以契約之約定為準。例如約定委託銷售契約終了後,禁止直接交易之期間長短如何?如何認定限制交易之相對人?(以「曾經帶看物件者」為限?或以「曾經提出要約者」為限?或擴張至相對人一定親屬關係之人?)約定應付之服務報酬,究以「實際成交價」抑或以「委託銷售總價」為計算基礎?其百分比為何?是否加罰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何?凡此皆可以契約約定之。


六、 結論

消費者於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前,固須仔細詳閱契約條款,契約終了後,也不能忽略契約條款關於直接交易之限制。畢竟法律的最高原則仍是誠信,不但業者要受到拘束,消費者也應當誠實交易,否則偷雞不著蝕把米,不但占不到便宜反而吃了虧。

【文/鍾運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