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房屋全國經營者大會榮耀登場 千萬業績經紀人數創新高!
2025-03-31
雖然台灣房市買氣降溫,但中信房屋卻繳出亮麗成績單,中信房屋董事長鄭余正全、總經理張世宗在全國經營者大會,表揚表現卓越的房仲。適逢中信房屋成立40週年,中信房屋全國經理者大會以「榮耀啟新篇、同心創未來」為主題,此場大會共匯聚了全台超過400位以上的房仲菁英,共同見證過去一年的輝煌成就,展望未來的發展藍圖。2024年前三季全台房市買氣高漲,中信房屋也交出了亮眼的成績單,共誕生超過40位千萬經紀人,創下歷史新高,更有5家加盟店年度業績突破億元大關,充分彰顯了中信房屋在房仲行業中的強大競爭力與市場影響力。這些優異成績的背後,不僅是房仲同仁的專業與努力,更是中信房屋40年來對服務品質的堅持與創新經營卓越的體現。展望2025年,中信房屋總經理張世宗表示,主計總處預測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將達到3.14%,國內景氣穩定成長,購屋民眾的剛性需求依然存在,再加上AI科技題材發酵,商用不動產和土地的交易需求持續熱絡,這些都為房地產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雖然現階段受房貸問題影響,買氣有所縮減,但對自住客群來說,現在市面上可供選擇的物件更豐富多元,議價空間也更有彈性,只要多看、多比較、大膽出價,相信都能以合理的價格買到心儀的房子。張世宗表示,未來中信房屋將繼續積極拓展加盟店,持續深化與加盟夥伴的合作關係,協助經營者提升競爭力。同時,為了更好地服務客戶,中信房屋推出了「生活服務項目」,打破傳統房仲服務的局限,打造一個從買屋到入住的全方位一站式服務,進一步加深客戶與加盟店的互動,讓房仲服務走進客戶的生活,強化中信房屋的品牌價值,開創房地產市場的新篇章。
土地登記的程序
2012-11-20
●案例: 阿信打算將房子重新裝潢,但是經費不足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經過銀行核准後,還必須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才能撥款。阿信聽說銀行貸款的抵押權設定登記不會很困難,因此想自己親自辦理。試問,阿信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的程序為何?   ●解析: 一、土地登記主管機關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土地法第3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例如不動產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則其管轄登記機關為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如位於文山區,則係由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管轄。簡單來說,申請人如要知道不動產所屬的管轄登記機關,通常不動產的權利書狀(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上都會有記載,申請人只要詳加參閱即可得知。   二、土地登記的一般程序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7條的規定,辦理土地登記的程序大致可分為8項,即收件、計徵規費、審查、公告、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及歸檔。茲就各項程序說明如後。   (一)收件:申請人在檢具登記申請書向登記機關申請時,登記機關應即收件,並記載收件有關事項於收件簿與登記申請書。收件時應按接收申請的先後編列收件號數,登記機關並應給予申請人收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因此,只要申請人檢具登記申請書,不論文件齊備與否有無符合法令的規定,登記機關應該都要收件並且發給申請人收件單,並編列收件號作為受理申請的依據。   (二)計徵規費:申請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的規定繳納登記費。如需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另應繳納書狀費。   (三) 審查: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案後,登記機關應為實質上的審查。除了審查所檢具的文件是否齊備與真實、有無符合法令的規定外,對於申請人的資格亦為審查的範圍。經審查通過的申請案,如依法不需公告者即予以登記;需公告者,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亦予以登記。未經審查通過的申請案,則登記機關應以書面述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在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登記機關亦會以書面述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四) 公告:為了彌補實質審查的不足,依法規定需經公告程序其他權利關係人得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目前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7條的規定於下列登記需經公告程序: 1. 土地總登記:公告15天。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15天。 3. 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及地役權登記:公告30天。 4.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登記:公告30天。 5. 其他法令規定者。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應檢具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以「書面」提出。因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登記機關訂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調處」,如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其未達成協議或當事人任何一方經2次通知不到場者,登記機關應依職權予以裁處,作為調處結果。 調處應作成書面紀錄,並經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人員簽名或蓋章。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並應於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登記機關,逾期不起訴者,依調處結果辦理。 登記申請人不服調處結果,未能於前述規定期間內起訴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並以副本抄送異議人(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   (五) 登簿:土地登記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登記機關應即將土地權利登記於登記簿,經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即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以電子處理者,經依作業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六) 繕發書狀: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但得就書狀加註者,於加註後發還之。土地權利如係共有者,應按共有人分別發給權利書狀,並於書狀內記明其權利範圍(土地登記規則第59條)。   (七) 異動整理:登記完畢之登記申請書件,除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副本、影本及應予註銷之原權利書狀外,其餘文件應加蓋登記完畢之章,發還申請人。如係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即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義務人有2人以上時,應分別通知(土地登記規則第61、62條)。   (八) 歸檔:土地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將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予以歸檔保存,並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15年。   三、結論 阿信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首先要知道向那一個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在送件時要攜帶身份證正本及印章,檢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相關附件。經收件人員核對身份無誤並給予收件單、繳納登記規費後,如有需補正的情形地政事務所會主動通知,阿信只要依補正的內容處理即可。經審查通過並登記完畢後再到地政事務所領件,整個登記程序就大功告成了。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的責任  
2012-05-04
  案例:     某社區管理委員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亦未以公開招標之方式,即自行承包該社區大樓之牆壁與天花板粉刷工程,又未簽訂書面契約、未開立發票,且工程品質極差,造成環境髒亂。試問:該管理委員有何責任? 解析: 一、 管理委員的職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本題公寓大樓之牆壁與天花板粉刷工程,應非屬第11條第1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而應屬地36條第2款之「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原則上應以「決議」為之,惟法律並不排除個別管理委員單獨執行上述管委會之職務,但如「規約」明定須共同執行則從其規定。 二、 管理委員與區分所有權人之間之關係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無法人地位,其主任委員執行社區事務對外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仍歸於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故主任委員雖非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直接選任(由區分所有權人選舉產生之管理委員間接選出),惟得否依此即謂主任委員非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全體住戶所委任?且被上訴人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倘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屬上述當然自始完全無決議效力之情形者,則能否逕認被上訴人被選出擔任該社區主任委員,並非係由社區全體住戶委任,並進而認上訴人變更之訴為無理由,尤非無再進一步推求之必要。」簡言之,最高法院認為管理委員係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全體住戶共同「委任」。又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144號民事判決:「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工作,此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即明。查再審原告係由天○大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設立之管理委員會,並與該大樓之各區分所有權人間分別存有委任關係,此為再審原告所自陳。」亦認為雙方具有「委任關係」,應依民法委任契約履行義務。 三、 管理委員違背職務之責任      由上所述,可知管理委員與社區住戶之間具有委任關係,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明定其職務,換言之,此種委任關係並非針對具體事務為委任,而係概括之委任,其委任內容即以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各款及規約所定之職務為其範圍。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又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29號刑事判決:「上訴人未經豪美大樓全體住戶大會之授權,復未實際估算豪○大樓全體住戶所受之損害,即擅自代表豪○大樓管理委員會與原○公司成立協議,除同意以書面撤銷原○公司未按圖施工部分之檢舉外,復承諾對原○公司於施工中損害鄰房等事宜所造成之損害,不再要求任何賠償,並以存證信函寄交台北縣政府撤銷前開檢舉,俾便原○公司順利取得使用執照,嗣台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承辦人員,即以檢舉人即豪○大樓管理委員會已與原○公司和解並撤銷檢舉為由,發給原○公司黃金幹線大樓使用執照,原○公司因此獲得不法利益,致豪美大樓住戶檢舉原○公司興建黃金幹線大樓所生之損害仍然存在而權益受損,上訴人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亦未排除管理委員成立背信罪之可能。 四、 結論     本案管理委員承包牆壁與天花板粉刷工程如有怠忽職責,或為圖利自己或他人致工程品質粗疏影響住戶權益,可能構成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法上的背信罪。至於粉刷工程之契約縱未以字據為之,只要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口頭約定亦有契約效力。是否應公開招標應視「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對此有無規定,若無規定,只要該項工程尚屬管委會的職務範圍,則管理委員自行承包並非當然違法。 <中信房屋報導_法律信箱 2012年5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