摺疊出不同空間層次, 讓居家生活更便利舒適
2025-05-30
本案業主是對生活有明確規劃的新婚夫妻,平日有閱讀習慣,男屋主白天獨自在家的時間較多。設計團隊透過櫃體配置與兩道摺疊門,摺疊出不同的空間層次,為屋主打造了一個明亮、獨立且環保的工作區,讓每個角落都輕鬆到達,實現了便利舒適的居家設計。Project Data地點:台灣.新北市林口坪數:23坪格局:兩房、客廳、餐廳、閱讀工作空間(彈性隔間)建材:鋼刷木皮、超耐磨木地板、噴砂玻璃、茶玻、松木實木板、蜂巢簾▲1. 這間23坪的日式侘寂風住宅,夫妻兩人希望擁有更寬敞的公共區域,並且注重節能與舒適,力求在家中無論在哪個角落,都不需繞大圈,隨時都能輕鬆放鬆閱讀,達到身心的放鬆與舒適。2. 原來三房格局,打開一間房間,作為閱讀區與公領域空間的延伸,將大面窗景的採光引入,放大空間的舒適感,並使動線更靈活。隨著世界變化的腳步越來越快,網路的普及使人們每天都置身於資訊的洪流中,對於家的設計需求也漸漸回歸簡單與質樸,並希望在緊繃的生活中留下一些彈性空間。禾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設計師羅孝立表示,本案屋主是一對新婚夫妻,兩人都是醫生,工作壓力強度高,因此設計師以白色、淺色及淺色木質調為主,勾勒出日式侘寂美學中的寧靜與平和氛圍。這間23坪的住家,原建商規劃的三房格局不僅限制了公領域的安排,還增加了一道過渡走廊,阻礙了自然光的進入,降低整體的使用效率。屋主選擇保留兩間房並改動第三房的格局,拓展公領域並串聯起客廳與廚房,形成更靈活的回字型動線。以使用模式自然形成無形隔間,使得原本僅能單一使用的房間,變成書房、家人共讀區、餐廳,甚至成為親友來訪時的交誼空間,讓人與空間之間的互動更為流暢。平日裡,男屋主單獨在家工作或閱讀,設計師利用兩道摺疊門打造了一個獨立的小書房,既能提高冷氣效能又省電環保。摺疊門選用了透光的玻璃材質,充分發揮大面窗景與自然採光優勢,並在下半部採用毛玻璃,有效遮擋了工作桌上的雜亂。主臥與其他空間的牆面重新拉整,去除畸零空間,並量身打造一整面書櫃,為屋主提供充足的書籍收納空間。與客廳相交的牆面則以機電櫃和餐廚櫃取代,並未完全封閉上方,讓空氣流通更加順暢,進一步提升冷房效能。理性計算呈現摺疊門的美學與實用價值摺疊門因需頻繁開闔,設計的首要重點在於操作便利與實用性,再加上需融入日式侘寂風格與生活美學,因此在設計細節上得仔細計算。摺疊門可完全收納至一側,營造開闊且連貫的視野,盡享完整的景觀感受。因此,設計師在構思彈性隔間設計時,確定摺疊門的門片數量時,並非隨意決定,而是透過精準的計算。門片數需為2的倍數,每片門寬則需相等,單片門寬最佳尺寸不超過90公分,以避免太寬或太窄影響使用便利性。此外,門把的安裝位置也需仔細規劃,既能方便施力,又不影響整體美觀與收納功能,確保實用性與設計感兼具。摺疊門片的耐用度與安全性方面,此案以8公釐強化玻璃為主,具備更高的冷熱耐受力與抗衝擊性,不易因意外撞擊而碎裂造成傷害。同時,五金配件是確保摺疊門耐用性的關鍵,特別採用義大利製與西班牙製緩衝吊輪,每片門可承重達80公斤,保障長期使用穩定性。至於在摺疊門呈現的美學巧思上,設計師將上軌道精準對齊櫃體高度,使摺疊門在閉合收納時,與櫃體無縫結合,展現簡潔俐落的視覺效果。此設計不僅強調空間的統一感,也兼顧功能性與美感的平衡。▲1.拆實牆改以摺疊門重塑流暢動線原本這間房間若不調整格局,設為書房時,從客廳到書房需繞行一圈,且房間正處於廚房與公領域區域的動線上,生活起居略顯不便。於是設計團隊透過拆除固定牆面,改以摺疊門重新定義隔間,不僅大幅提升空間使用坪效,所衍生出的回字動線設計,使得生活動線更加流暢自然,帶來更便捷與靈活的居住體驗。▲2.摺疊門優化小空間,提升冷房效能工作書房只需要一張桌椅,過大的房間空間容易讓人感到空曠,而固定隔間則可能帶來壓迫感。運用木作玻璃摺疊門,不僅能在需要集中工作的時候,創造出一個專注的小空間,玻璃清透、輕盈的材質也能避免讓空間感過於沉重,並有效提升冷房效果,讓居住環境既舒適又實用。▲3.定期清潔五金,延伸使用壽命因摺疊門安裝了緩衝吊輪,門在推動至定位時會自動慢慢復位,使用時無需過度用力反,力反過大反而可能有損五金配件。現今軌道和吊輪的設計更加纖細,不僅減少了清潔負擔,也提升了維修的便利性。設計師提醒只需在軌道末端預留小段維修孔,即可輕鬆進行吊輪的拆卸與保養,為日常使用提供更多便利與安全保障。此外,定期以吸塵器清潔軌道灰塵、用吹風機清潔滑輪所沾附的粉塵,以延長使用壽命。▲4.玻璃與木作融入整體空間風格整體空間基底樸實簡約,約七至八成的白色基調,搭配淺色或大地色系,未來加入各種顏色或風格的家具與軟裝,皆能和諧融合,毫不突兀。木紋質地為空間增添細緻與溫暖感;毛玻璃設計的門板高度適中,正好高於工作桌,當忙碌中突有客人來訪、來不及整理時,輕拉門片即可遮掩,維持隱私與整潔。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的責任  
2012-05-04
  案例:     某社區管理委員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亦未以公開招標之方式,即自行承包該社區大樓之牆壁與天花板粉刷工程,又未簽訂書面契約、未開立發票,且工程品質極差,造成環境髒亂。試問:該管理委員有何責任? 解析: 一、 管理委員的職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本題公寓大樓之牆壁與天花板粉刷工程,應非屬第11條第1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而應屬地36條第2款之「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原則上應以「決議」為之,惟法律並不排除個別管理委員單獨執行上述管委會之職務,但如「規約」明定須共同執行則從其規定。 二、 管理委員與區分所有權人之間之關係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無法人地位,其主任委員執行社區事務對外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仍歸於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故主任委員雖非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直接選任(由區分所有權人選舉產生之管理委員間接選出),惟得否依此即謂主任委員非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全體住戶所委任?且被上訴人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倘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屬上述當然自始完全無決議效力之情形者,則能否逕認被上訴人被選出擔任該社區主任委員,並非係由社區全體住戶委任,並進而認上訴人變更之訴為無理由,尤非無再進一步推求之必要。」簡言之,最高法院認為管理委員係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全體住戶共同「委任」。又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144號民事判決:「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工作,此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即明。查再審原告係由天○大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設立之管理委員會,並與該大樓之各區分所有權人間分別存有委任關係,此為再審原告所自陳。」亦認為雙方具有「委任關係」,應依民法委任契約履行義務。 三、 管理委員違背職務之責任      由上所述,可知管理委員與社區住戶之間具有委任關係,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明定其職務,換言之,此種委任關係並非針對具體事務為委任,而係概括之委任,其委任內容即以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各款及規約所定之職務為其範圍。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又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29號刑事判決:「上訴人未經豪美大樓全體住戶大會之授權,復未實際估算豪○大樓全體住戶所受之損害,即擅自代表豪○大樓管理委員會與原○公司成立協議,除同意以書面撤銷原○公司未按圖施工部分之檢舉外,復承諾對原○公司於施工中損害鄰房等事宜所造成之損害,不再要求任何賠償,並以存證信函寄交台北縣政府撤銷前開檢舉,俾便原○公司順利取得使用執照,嗣台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承辦人員,即以檢舉人即豪○大樓管理委員會已與原○公司和解並撤銷檢舉為由,發給原○公司黃金幹線大樓使用執照,原○公司因此獲得不法利益,致豪美大樓住戶檢舉原○公司興建黃金幹線大樓所生之損害仍然存在而權益受損,上訴人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亦未排除管理委員成立背信罪之可能。 四、 結論     本案管理委員承包牆壁與天花板粉刷工程如有怠忽職責,或為圖利自己或他人致工程品質粗疏影響住戶權益,可能構成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法上的背信罪。至於粉刷工程之契約縱未以字據為之,只要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口頭約定亦有契約效力。是否應公開招標應視「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對此有無規定,若無規定,只要該項工程尚屬管委會的職務範圍,則管理委員自行承包並非當然違法。 <中信房屋報導_法律信箱 2012年5月份> 
房東可否終止租約?
 
2011-10-05
案例: 劉姥姥進大觀園,看中了一處房屋,於是央求賈寶玉讓她住下。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十兩銀子,押金二十兩,租期三年。不料,一年後賈寶玉想把房子收回來自己住,於是向劉姥姥要求提前終止租約,但遭到劉姥姥拒絕。試問,依法賈寶玉有權將房子收回嗎?又,劉姥姥因為手頭緊,兩個月沒繳房租,賈寶玉想趁機將房子收回。但劉姥姥主張當初押金二十兩,足以抵付兩個月租金,等於沒欠租,所以賈寶玉不能終止租約。劉姥姥的主張是否合法? 解 析: 一、 出租人的終止權     租賃,依民法規定屬於契約的一種,契約一旦成立生效,雙方都必須受到契約的拘束。換言之,當事人如果沒有「終止權」,是不能任意終止租賃契約的。租賃契約的終止可由雙方在契約中約定,如未約定則應依法律的相關規定。約定的方式,例如在租賃契約中明訂:「甲/乙/雙方得提前終止本契約,但應提前1個月通知他方,並於終止日支付相當於1個月租金予他方。」     至於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438條:「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第440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2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第447條:「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倘不符以上各條規定,契約中又無約定,當事人一方自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又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第111條:「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租賃契約亦屬法律行為的一種,因此,如果當事人的約定與法律的強制規定相衝突,其約定無效。例如在房屋租賃契約中約定:「承租人逾期未繳租金,出租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租約。」顯然違反前述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該契約條款無效;若出租人要以欠租為由終止租約,仍須以欠租兩個月為前提,並且踐行催告程序。 二、 土地法第100條之特別規定     土地法關於房屋租賃有特別規定,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原則上,土地法為民法的特別法,其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承租人積欠租金時,依本條第3款之規定,出租人須先以擔保金抵償欠租,抵償後仍欠2個月以上租金,才能終止租約將房屋收回。     然而,依司法院解釋《院解字第3489號》之規定:「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於施行前未終止契約之不定期租賃亦適用之,至定期租賃契約無論其訂約係在施行前抑在施行後均無同條之適用,院解字第3238號解釋應予變更。」以及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729號》判例:「租賃契約屆滿後,如非有民法第451條所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情形,則其租賃關係應依同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於租期屆滿時消滅,不受土地法第100條所定各款之限制,業經司法院院解字第3489號解釋有案。雖原判決成立於該號解釋發表以前,而係以司法院院解字第3238號解釋為依據,但第3489號解釋已將第3238號解釋所持之見解變更,則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實應解為不包含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在內。原審乃以兩造所訂有期限之租賃契約,應與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同受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限制,不問其有無民法第451條規定之情形,不容以期限屆滿而主張租賃關係消滅收回房屋,自嫌未合。」可見,土地法第100條僅限於「不定期租賃」方有適用。如果訂有租賃期間而租期尚未屆滿,承租人積欠租金達2個月,出租人無須先以擔保金(押金)抵償,即可依民法第440條之規定催告、終止租約。同理,租期未滿,出租人亦不得以「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為由收回房屋。     土地法除第100條有關房屋租賃外,另於第103條及第114條,分別對「建築基地」及「耕地」之租賃設有終止租約的條件,亦應注意。 三、 結論 本案賈寶玉與劉姥姥訂有房屋租賃契約,租期三年尚未屆滿,若租約中並無「一方得任意終止」之條款,則賈寶玉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才能終止租約。依前述,土地法第100條雖然規定出租人得以「收回自住」為由終止租約,但本案租約並非「不定期租賃」,並無土地法第100條之適用,賈寶玉即使想收回自住也不能任意終止租約。 劉姥姥雖然有押金20兩可供抵償欠租,但是否以押金扣抵房租,出租人有選擇的自由,如果賈寶玉並未表示以押金扣抵欠租,則劉姥姥仍然欠租2個月。如上所述,劉姥姥不能主張土地法第100條規定,而賈寶玉則可依民法第440條定期催告;逾期仍未支付租金,賈寶玉就可以終止租約了。   car loan new 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