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走停停
2024-10-30
日本電影「步履不停」(中譯『橫山家之味』)是由是枝裕合所執導,由阿部寬所飾演,故事敘述著家庭中親人之間若即若離的互動,有輕鬆的一面,也有劍拔弩張的瞬間。同住一個屋簷下,有人期望與失望,有著對親人不在的追憶與感傷。鏡頭很慢,小鎮很小,人口不多,待在家裡似乎就可以聽到隔壁人家說話的聲音,電影告訴我們,家人的支持與理解是我們前進最大的力量,電影中演員不多,也沒有科技手法,但是看完會沉吟許久,不論發生什麼事,個人也好,家庭也好,都要步履不停地走下去!最近演員胡歌也演了一部電影「走走停停」,女主角是高圓圓,和阿部寬一樣,胡歌也是一位失業的大齡青年,迫於北漂的壓力,只能回到老家與父母及妺妹同住,在老家巧遇了舊時同學高圓圓,高是拍紀錄片的,想以其北漂回來的狀態做一深度的報導,卻沒想到反而促成了胡歌把自己寫的劇本拍成電影的夢想。劇本的主軸是女性自我意識的覺醒,而這個女主角是由自己的母親所扮演,拼湊出來的團隊,沒有經費,就在自己的家裡開拍,父親的角色嚴肅不多言,冷冷地看著一幕幕的故事在他身旁排練,父親沒有反對就是對這個廢柴大齡青年最大的支持了。而後面有意想不到的劇情轉折,足以讓人潸然淚下。這部電影導演龍飛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談到了他希望透過這部電影去探討你想活出怎樣的人生,走與停,不僅代表著前進和停止,也象徵著勇氣和思考。「走走停停」這四個字不是對生活最寫實的形容嗎?人生不是一條直線,而是充滿了起伏和轉變,胡歌飾演的男主在經歷北漂失敗和家庭變故後,波瀾不驚地接受了生活,選擇和自己和解。電影的最後是他開著車子陷在車陣中,而另一個車道,高圓圓則在另一台車的副駕駛座上,他們看到了彼此都在車流中,沒有交流,卻都在自己的車道中走走停停。和『步履不停』一樣,這部電影也有現代很流行的一個詞叫「鬆弛感」,不是富貴人家,也沒有霸道總裁,就像你我一樣平凡的人,過著平凡的人生,對於成功這二字已經冷感,只想在踏實與温暖中過好每一個太陽升起的日子。人生一路都是走走停停,爬山的路是走走停停,在大漠戈壁徒步也是走走停停,在台灣環島徒步是走走停停,幾十年的工作生涯走走停停,二個人之間的感情也是走走停停,看一本書是走走停停,連寫這篇文章也不是一口氣寫完,也是寫一段之後停頓下來思考,然後再開始!人生的差別是走走和停停的時間有多久,頻率是多少。你現在是『走走』還是『停停』呢?目的地能看到什麼,誰都沒有把握,而『走走』和『停停』是平等的,加起來才是你全部的人生,願你走時帶著微笑,停時不忘感恩!
越南,越自在
2013-05-20
  春分前,我飛到了越南幫一家台商上課,從胡志明市的機場走出來,刺熱的太陽讓人暫時告別了台灣的溼冷,坐在台商所安排的車上,我貪婪地用眼睛去捉住我對這個城市的記憶,這是我此生第一次到的國家,就像是相親一樣,我毫不遮掩的想打量對方,她的一切,我是多麼充滿著好奇!   一路上沒有看見現代化城市中所看到的高速公路,這代表這裡應該還是生活節奏比較慢的地方,這裡也看不有老城區或新城區的分別,有些像是台灣南部的鄉鎮街景,或是工業區附近的生活型態,騎摩托車的人比台灣還多好幾倍,大小車並行之事更是司空見慣。走到郊區,偶爾會見路旁有著茂密的橡膠林,在民宅前的樹下,越南的男人常見躺在樹間網狀的躺床上休憩,而女人則辛勤的在外工作。這裡屬於母系社會,大多數是女主外而男主內,若夫妻離婚,孩子大多數是判給女方,女生握有婚姻與情感的主控權。   對越南的印象其實大都是電影,在美國文化的刺激下,與越戰有關的電影不論是戰爭片或英雄片,都提醒我們這裡曾是飽受砲火洗禮的地方,唯一會有唯美與浪漫記憶的電影是由梁家輝和珍瑪琪演的〈情人〉,有著愛是一切的情愫,那南國的木頁窗台輕輕開啟,年輕的珍瑪琪是多麼的讓人愛憐。   在越南的演講行程安排得非常緊湊,在幾天的有限時間內,我必須要奔波於好幾個廠區,吃與住都在台商的幹部宿舍裡,和幾個幹部聊天得知,他們大概二個月休假一次,在越南的生活很單純,而當地每週是工作六天,只有週日放假,雖然胡志明市的消費水平不比台灣低,但是真的能消費的時間和場合並不多,就像是在外島當兵一樣,攢錢的效率會更高一些。離開了台灣的世事紛擾,這倒是一個修身養性的好地方,因為這裡早上七點半上班,下午四點半下班,下了班台灣幹部可以運動健身,而越南人則還可以在街上喝杯咖啡,享受工作之後的自在。在越南的咖啡代表著一種歐化的生活型態,在街角的咖啡館,現代的梁家輝與珍瑪琪的故事依然幸福上演。   最後一晚,主管們與我一起在胡志明市的一棟西洋式房用餐,歐風宮廷的桌椅、西式的壁畫、柔黃的燈光、拼花石的地板、房中間迴旋的樓梯,我們品嚐著道地的越南菜、喝著冰涼有勁的現剖椰汁,這一餐吃得很慢,因為慢,所以味覺的記憶更加深刻,這是在大陸與台灣奔波的日子裡,久久未曾湧上的感動,那天大家都很盡興,在異鄉裡都有著對人生最美好的嚮往,以及對越南生活的不同感悟。我所吸收的不只是一餐豐盛的晚宴,而是人間緣起緣滅的諸勝領悟,那是我的一種心靈調劑,然後繼續踏上人生下一段的旅程。   往機場的道路依舊看到摩托車大軍的移動,我慶幸我的工作是在天地之間,飛機朝北飛去,窗外越南的土地漸漸被雲層遮蔽,而此刻的心卻覺得份外的自在。
假扣押、假執行與假處分
2013-05-20
文 / 鍾運凱 案例   馬小姐向周先生購買房屋一棟,雙方談妥總價1000萬元,馬小姐並且支付30萬元作為定金。不料,此時出現另一位買主劉太太也想買這棟房子,並且出價1100萬元,於是周先生反悔不賣給馬小姐。馬小姐主張周先生應該加倍返還已支付的定金,共60萬元,然而經查周先生名下除了這棟房子以外,沒有任何財產與收入,而房子又即將出售給劉太太,試問馬小姐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馬小姐不主張加倍返還定金,而是堅持要買到房子,又該怎麼做? 馬小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周先生應移轉該房屋所有權給自己,但是擔心審判的過程中周先生將房屋過戶給他人,又該怎麼做? 解析 一、何謂「假扣押」? 假扣押的「假」字,不是真假的假,而是「暫時」的意思。債權人為了保全其金錢(或者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權,將來能夠實現強制執行的目的,因此「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權利,禁止其處分。有此種保全的需要時,應向法院聲請「准許假扣押」的裁定,然後憑此裁定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 二、聲請假扣押裁定的要件 (一) 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 假扣押的管轄法院有三種:一、本案管轄法院,也就是將來提起訴訟時有權管轄該訴訟的法院。二、已經提起訴訟者,得向正在審理案件的法院聲請假扣押。三、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地方法院。 (二) 假扣押聲請狀 聲請假扣押應記載三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例如「請求給付新台幣60萬元」,原因事實即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並支付定金等情事。三、假扣押的原因,即釋明為何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說明債務人正在脫產的情況。 (三) 必須有要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債權 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之規定,得聲請假扣押之權利,限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並且有假扣押之必要才可以。例如「請求拆屋還地」不是金錢債權,不能聲請假扣押。 三、假扣押裁定 法院准許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會發給裁定書。假扣押裁定通常以債權人供擔保為條件,債權人未依裁定供擔保前,不得開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實務上,法院會以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訂為擔保金,例如請求金額是60 萬元,則債權人須提存20 萬元作為擔保金後,才能開始執行。 四、何謂「假處分」? 假處分意即「暫時處分」的意思,是指「金錢以外」的請求權,為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而暫時對於爭執之物做強制處分。這是假處分與假扣押最大的不同。所謂非金錢之請求,例如交付子女、移轉房屋所有權、禁止行使票據權利等。 聲請假處分的程序與假扣押大致相同,惟法院通常訂假處分之擔保金並非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而是該「請求」的全部價值。例如欲保全的請求是「返還土地」,若法院核定該土地之價值為1000 萬元,則訂擔保金為1000 萬元,債權人未提存之前不得執行假處分。 五、何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與「假處分」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的538 條第1 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因此其目的並非僅在於保全將來「非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也可能保護一般的利益。比方說,債權人為保全其移轉房屋所有權之權利,而聲請「假處分」,僅能發生「凍結」該房屋移轉的效果,實際上債權人尚未取得任何利益(必須等判決確定後,才能將房屋移轉登記到自己名下)。而「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則可以暫時實現其利益。 例如確認土地通行權的爭執,在尚未得到確定判決前,如裁定許可「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則聲請人則可以通行該土地,享有現實之利益。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必須具備以下三要件之一: 1.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2.為避免急迫之危險;3.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例如如果不能通行鄰地則工廠無法運送原料及貨物,將造成該工廠倒閉之重大損失,則該工廠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六、何謂「假執行」? 一般來說,當事人必須獲得「確定判決」才有執行力,才能憑該確定判決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所謂確定判決,指不能上訴之判決,例如第三審判決。然而有時等待判決確定再聲請執行,緩不濟急,因此法院在判決確定之前先宣告「假執行」,當事人可以暫時取得執行力。 七、假執行的效果 假執行的效果與假扣押、假處分不同,後二者僅得為保全程序之執行,亦即保全將來強制執行而做的必要行為。例如假執行為保全金錢請求,只須扣押或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即可達到保全的目的,不可加以拍賣。又例如,為了保全將來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之請求,而聲請假處分,則只需將該房屋作查封登記即可,不得移轉登記所有權。 假執行則不同。例如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予原告,並且宣告假執行,雖然被告上訴,原告仍可以持判決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將該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 八、結論 案例一,馬小姐請求周先生加倍返還定金共60 萬元,是「金錢」之請求,因此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可在起訴前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進而查封周先生的財產。案例二,馬小姐請求周先生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是「非金錢」之請求,可在起訴前聲請「假處分」,禁止周先生將房屋移轉給他人。案例三,馬小姐向法院起訴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可以在起訴同時聲請法院宣告假執行,如果第一審周小姐勝訴則法院可宣告假執行,那麼即使周先生繼續上訴,馬小姐仍可憑第一審判決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將該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  
善用基金  因應二代健保新制
2013-05-09
文 / 復華投信 提供 二代健保新制掀起定存族拆單潮,但是有沒有更好的理財管道讓你不需要手忙腳亂進行拆單?適當地配置海外固定收益型基金,讓你有機會可以享有固定收益且波動比股票型基金小,還能避免2%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帶來的影響。 看清楚六類收入,避免老本縮水 今年2013 年1 月1 日開始,二代健保除了基本保費之外,租金收入、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兼職所得、股利所得及利息所得等六項收入都納入補充保費項目。上述六項收入若單筆超過新台幣5,000 元,都需要繳2% 的補充保險費。以目前銀行1 年存款利率1.35% 計算,存款只要超過37 萬元,定存利息就會有5,000 元,這讓廣大的保守定存族開始傷腦筋,因為現在利息已經很低了,若還要被剝一層皮,對於靠利息養老的人來說更需要錙銖必較。 其中租金收入與利息所得這兩項可能會影響退休族的養老金。因為有不少人以包租公、包租婆的方式來養老,也就是依賴穩定的租金收入維持退休生活;另外比較保守的人則將退休金通通定存,靠著利息收入養老。但是現在開始想要靠這兩類收入養老的人可能都會受到衝擊。想到未來可能都得多繳 2% 的補充保費,讓原本有定存的民眾趕忙拆單,但若不想這麼麻煩,就得尋找其他不需要拆單的替代方案。 選擇月配息海外債券基金 有些投資人或許想到去買大型權值高股息股票好了,股價相對穩定又能享有一定配息,但是股利所得也要繳交補充保費,因此許多股票族開始詢問基金投資,尤其是月配息的海外債券型基金。因為月配息債券基金除了每月可領到固定收益之外,還有資本利得的獲利空間,增加收益報酬。舉例來說,申購國內投信公司發行的的「海外債券基金」,基金配息來源屬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就不需要繳交補充保費,僅需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因此海外債券型月配息基金是定存族的一個替代選擇。 動態資產配置創造最佳債券組合 雖然債券型基金相對於股票型基金波動較小,但債券其實也有很多種類,從投資等級的美國公債到收益較高的新興市場債與高收益債。過去依賴定存為主的投資人能承受的風險較低,建議申購較無違約風險疑慮的投資等級的債券或債券組合型基金。因為相對股票基金或投資單一標的債券基金,債券組合型基金透過投資配置,廣納各類債券,波動度相對較低。或者投資人可透過動態資產配置,藉由各類債券之間的低/負相關,進一步降低風險,進一步有效降低波動風險,並有機會創造更高的收益機會。 若想要追求更高的收益且能承受較大波動的投資人,可以考慮收益較高的新興市場債券型基金,雖然波動較成熟國家公債大,但是相較於股市風險還是較小,加上歐美日相繼量化寬鬆貨幣政策下,全球資金為新興市場添柴火,加上新興市場債擁有相對較高的殖利率優勢,因此有機會享有較高的收益。 注意------------------------------------------------------------------------------------------------------------------------------------------------------------------------------------------- 基金投資涉及新興市場部份,因其波動性與風險程度可能較高,且其政治與經濟情勢穩定度可能低於已開發國家,也可能使資產價值受不同程度之影響。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金管會規定,基金直接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僅限掛牌上市有價證券,且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10%,故本基金非完全投資在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另投資人亦須留意中國市場特定政治、經濟與市場等投資風險。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本文提及之經濟走勢預測不必然代表基金之績效,基金投資風險請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向本公司及基金之銷售機構索取,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http://www.fhtrust.com.tw) 中查詢。
人生真不同
2013-05-07
在深圳上課的課間,一位學員來問我,每次上一樣的課,會不會有厭煩倦怠的感覺?因為他自己也常常上課,如果同樣的題材,只要講幾次就覺得沒有興趣,如果聽別人的演講發現內容並沒有隨時間而更新的話,他也會覺得受不了,甚至提早離席。我也曾經思考過這個問題,畢竟在這個行業超過二十年了,我也曾經經歷過看山是山,看山不是山,看山仍是山的心境領悟,其實每個人都有可能在自己的人生歷程中有過類似的思索與釋然,我相信這裡面一定有一種寓意待人們發現! 年初時去爬了安徽黃山,漫延的石階似乎到了天邊,樹林裡覆蓋著柔柔的白雪,而路的二邊是雪凝固的冰。我們徐徐的向前,一行人走入了一幅山水潑墨畫的世界,我們喘著氣息,從嘴巴裡呼出來的氣體瞬間在眼前翻騰,似一條白龍直上九霄! 名聞天下的黃山就在我的眼前,人們以朝聖者的心情圍繞在其身旁,有老人家、也有情侶,偶爾會看到背著大背包的外國觀光客,每個人都在尋找與山對話的那一刻。山不言,但每當你一瞥巍巍的山景,你的心中都會有一種回應,山沒變,每個人的期待不同,山上的景色也因人的心情不同而有了不同的顏色。 山真的沒變嗎?在幾億年前,黃山被淹沒在一片海水之下,經過多次的造陸運動後,黃山逐漸有了此刻的風貌,而到了這個世紀,地質仍在變化,只是人們無法從肉眼中看到,可能就人的一生也看不出有絲毫不同,但不可否認的是地球內部的板塊仍然有著旺盛的活動力,許多看不到、聽不到的東西並不代表不存在。 我不知下次再來黃山會是什麼季節,或是又會和哪樣的一群人一起同行,我不知道是否能看到雲海,看到 松林間的皚皚白雪,但畢竟人生的每一天都是不同的,不同的風、不同的陽光,有著不同的錯過與把握。演講或是課程,即使同樣的題目,但也會有差異,不同的群眾、場地和時間,也會影響台上與台下的心情,我記得曾在連續劇裡看到一個畫面,有一家餐廳有一道名菜,有一位老饕每來必點,但有一天這位老饕吃出了不同的感受,覺得這味有些不一樣,覺得今天的廚師肯定有事情,追問才知廚師老家的父親生病了。即使一樣的料理工序,但是細細的品味一樣會有不同的體會,甚至更深的感受。 我也曾經一部同樣的電影看過好幾遍,剛開始可能是看熱鬧、看故事的曲折變化,但第二次看可能看導演的運鏡、看演員細膩的動作、看服裝與道具,甚至看主角旁邊人物的演出,每深入一次,都會有更深邃的感動!後來我告訴這位學員,其實應該用不同的高度與角度來看一個問,如果同樣的故事,我們沒有辦法領悟出新的東西,發現裡面更深的奧妙,那麼我們自己可 能才是真正的題。因為人生的閱歷會不同,如果覺得感受都一樣的話,也許我們真的對周遭已經冷漠了,或是忙到沒有辦法觀照到自己的那顆心了!這位學員後來點著頭,微笑著從我的眼前離開。
淺論「借名登記」
2013-05-07
案例 一、老王過世時,遺有子女阿信與阿妹二人,阿妹向法院提告,主張登記在阿信名下的一棟房屋,是當年父親為了避稅才「借名登記」在阿信名下,實際上仍屬父親老王所有,因此主張自己對於該房屋也有繼承權。然而阿信否認有「借名登記」關係的存在,主張該房屋是父親「贈與」的。法院將如何判斷? 案例 二、劉備、關羽、張飛三人共同出資購買一塊土地,三人約定將該土地登記在劉備的名下。嗣後,政府依法徵收該土地,並以登記所有權人劉備的名義發給土地徵收補償費一億元。劉、關、張三人協議,按原土地出資比例分配取得土地徵收補償費,關、張二人各分得三千萬元。張飛得款後,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為取得該土地補償費係「土地交易所得」之性質可以免稅,列報所得0元。但國稅局卻認為沒有免納所得稅之適用,仍應依規定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國稅局為何這樣認定? 一、何謂「借名登記」? 我國有關不動產所有權之規定,原則上採取「登記取得」制度,依民法第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即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但例外如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等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雖未經登記,仍於原因發生之時,取得該物所有權。因此不動產原則上以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但如果實際所有權人(即真正的不動產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即只是把不動產登記在他名下,但明知該不動產是別人所有)不同人時,倘若兩人間有假借對方之名登記的合意,即所謂的「借名登記」。 二、借名登記之法律依據 所謂「借名登記」,法律上沒有明文定義,但最高法院判決對於「借名契約」的存在曾表示見解,認為「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 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借名登記與「贈與」效果不同 由上述最高法院見解可知,借名登記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贈與契約(民法第406 條)是不一樣的。如果是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繼承人得依民法第417 條之規定:「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撤銷該贈與,然後依民法第419 條請求返還贈與物。除此之外,繼承人並無其他理由撤銷贈與。但如果是借名登記,除被繼承人之「應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權等情形外,該「借名登記契約」之權利義務仍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應繼承人所繼承,應繼承人得依契約及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返還所有物。實務上當事人之間究竟是借名登記關係還是贈與,則屬舉證責任的問題。一般而言,原告如主張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應就其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果原告無法舉證,很可能會敗訴。 四、因借名登記契約對徵收補償費取得分配款仍應申報其他所得 實務見解認為,個人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卻將土地約定登記於他人名下,嗣後土地經徵收,取得徵收補償費給付請求權,並無所得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因為「借名登記契約」所取得之「返還土地權利之移轉請求權」,已經因為該土地被徵收而無法實現,當事人所取得之代替利益(徵收補償費),性質上屬於「債權」之實現,非因土地被徵收所直接取得之補償,自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仍應依規定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換言之,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卻將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就出資人言,對該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雖然有「債權之請求權」,但實質上並未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不得主張屬土地交易免納所得稅。 五、結論 案例一,如果阿妹能舉證老王與阿信之間有「借名登記契約」的存在,則可以先終止該借名登記契約,主張房屋為老王的遺產,再按自己的應繼分請求登記為該房屋之共有人。但如果無法舉證,法院將判阿妹敗訴,該房屋仍屬阿信一人所有。案例二,徵收補償費得免納所得稅者,僅限於登記所有權人劉備,而關羽、張飛各自分配到的三千萬元,僅屬三人協議之分配請求權的實現,應依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否則將受罰。